花蓮縣府官員表示,過去2個月來是根據陽明交大的資料,後來根據台大資料撤離範圍更大,鄉公所撤離安置量能沒那麼大。
光復鄉長說,21日晚間獲知撤離人數突然從300多人暴增至8000多人,短短一天半內,鄉公所需面對的規模完全超出原本人力與收容能量。
花蓮縣消防局指出,若在事情發生前針對不配合強制撤離者開罰,會引起民怨,過去也從不曾開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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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今天晚上表示,沒有不積極要求撤離,對不配合撤離者開罰是一體兩面,將引起民怨,過去也不曾開罰。
所以言下之意,花蓮縣政府是說,我有叫災民走,災民不走我沒罰,反正一切都是災民自己選的。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24條規定,地方政府具有強制撤離權責,中央已經提供具體資訊,地方政府必須按照災害風險採取不同措施,如果居民無法從一樓撤離到二樓,地方政府就應該進行強制撤離,若地方政府遲不作為,恐將涉犯公務員廢弛職務釀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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