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8日 星期三

許玉秀(2):佔立院是侵害較小的方法;【公民不服從】抵抗權的啟動及界限研討會結語 。 范素玲:淺談我國兩岸監督條例與美國兩黨國會貿易優先法



這是前大法官許玉秀在4月12日台大法學院舉辦【公民不服從】抵抗權的啟動及界限 —解析318進駐國會議場事件—研討會的結語全文,經過許大法官親自修訂的版本。請各位自己思考,認為有道理就請儘量發布流傳:
第一個,我想這個「318進駐國會議場事件」可以改成「318公民啟蒙運動」。我會這樣子稱呼它正如尤律師提到的,很多人都是因為有某種恐懼而站出來。我在2007年就開始呼籲,對台灣這個社會,一定要把這種恐懼說出來,然後徹底解決這個恐懼,這個社會的對立才能獲得解決。我們真的是從小就被嚇大的。成長過程一直有中國這個因素,不管哪個政黨執政,都拿中共來嚇我們。這種恐懼讓我們社會的創造力受到很大的限制。

有不敢討論的話,因為怕引起衝突,這些對於言論的禁忌,使得我們的思考被封鎖。你不能自由地講,你就不會自由地想。我之所以一直都還逼迫自己勇敢地說話,就是我害怕我的思考會因此到束縛。我必須盡量勇敢地去說,才能夠刺激我的腦袋去思考。

那麼,這個事件讓我們全國人民有個機會去面對我們一向發現的對立與衝突,我們都不要害怕地開始徹底檢討。這樣我們才能真正地除魅,讓社會文明起來。我覺得318非常重要的貢獻在這裡。那麼,當大家都啟蒙了,就不會有剛才提到的典型法官或非典型法官的問題。我們今天也有典型的公民與非典型的公民。難道我們認為在立法院議場內的人是非典型的公民嗎?

我看著他們,我其實一次一次地被啟蒙。323那天晚上,我寫那篇在自由時報刊載的文章,其實就是我感覺到一種危險。因為那天下午有學生就要衝進議場,然後就有不同的意見發生,就有說要去行使更強烈更激烈的抗爭手段,我就想這下子可能會有某種事情發生,所以我趕緊動筆寫。當馬總統講說沒有法治、沒有民主的時候,我一聽就立刻去動筆了。因為前一天禮拜六,當江宜樺院長去講那些話的時候,我就覺得危險,後來學生果然也就立刻強硬回應。然後第二天,我想說等馬英九總統講完。我那一天就覺得有點危險,馬英九講完的時候我想這下更危險。這個事件當發生時,我心裡就想學生的勇氣與能耐讓我們這一輩的人實在是很汗顏,很多人跟我有相同的感覺。那麼接下來呢?對我來說作為一個公民,無論如何都要努力到他們願意自己走出議場、平安回家。這樣我們這些所謂的大人才算扳回一城,否則我們真是丟臉。所以我就想說我要趕快寫,沒有想到根本來不及阻止,那天晚上就發生了流血事件。

我的第二篇文章當然也就是聽到強硬的態度這樣的傳言,我也開始害怕,所以禮拜五中午當我看到一篇文章,似乎比較不利的言論,我也開始緊張所以就開始動筆,那篇文章是在禮拜六在風傳媒刊登出來。當然,後來無論如何總之不管是否因為各方很多人奔走,總之這件事情和平落幕,我覺得真的是非常幸運的事。這件事情其實已經讓台灣成為一個用和平非暴力的方法去表達訴求,然後解決事情成為一種典範。有人說其他的國家有制定抵抗權都沒有用到,他們實在非常幸運,我們要用到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是不幸的事。但是,有能力的人就是會把危機變成轉機。我們在這裡透過318可以創造一個對抵抗權有充分論述與實踐的例子。所以,我要非常謝謝這幾位與談人這幾天之內把這些資料寫出來,這是很少見的,大部分的人都是雙手空空就來的。我希望台灣法學趕緊把會議紀錄做出來。然後有人能夠開始寫出一些文章。我們就有一些機會可能是在世界上對這問題的法學討論是提出最多法學研究的一個國家。

然後,接下來,就是要呼籲我們的檢察系統與法院系統。如果我們的實務界也去創造一些論述的話,我們也可能累積最多討論,最多實務見解的一個國家。我們馬上因為這件事情,就變成一個有領導地位的國家,這樣不是很好的一件事情嗎?這是318帶來的非常大的貢獻。檢察系統千萬不要輸給法院系統,如果不到法院系統去,讓法院沒有機會寫判決的話,檢察系統來寫呀!檢察系統一向被法院系統瞧不起的,覺得他們就只會寫那幾個字的起訴書(全場大笑)。檢察系統要爭氣一點,洋洋灑灑地寫不起訴處分書,在這當中就有非常好。公民不服從、抵抗權的論述。如果要起訴,也要一一駁斥這種理論,這也是 一種非常好的法律資產。所以,我想這場公民啟蒙運動可以化危機為轉機。然後,在這場啟蒙運動當中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完全聽不懂這群小孩子在說什麼,可是他偏偏一直說他聽到了。我是覺得基本上因為不能夠理解,所以才會有後續的一些言論。蔡聖偉老師說立法院不是什麼人都可以進去的。為什麼不可以呢?平常也很多人進去看立法委員,去旁聽不是嗎?立法院是我們大家的呀!不是只有佔據議場的人可以進去,其實我們大家也都可以進去呀。而且他們一開始進去就表示他們不會使用暴力,他們就是在那裡睡覺,睡覺的時候根本也沒有攻擊力,在這種情況下其實大家都可以進去。有些人說他們不能代表人民。但是他們代表自己,他們就可以進去。我必須說有人說他們不代表人民,我會說他們有代表了「我」。(鼓掌)

只是我們自己不要去。那為什麼不要去呢?因為在第一時間就把他們定義為暴徒。有個被稱為黑道的人則把他定義為綁匪。這樣子定義的意思就是孤立犯罪人的方法,讓大家不敢去接近他們。所以你說王院長敢去嗎?很多人不敢去。大學校長要見過總統才敢去。我那幾天一直在想,如果有人不管做的事對還是不對,總之跟警察發生衝突然後被警察逮捕,第一個會去到現場的是誰?父、母吧!到不了打電話,到得了立刻衝去現場。為什麼這些大學校長在第一時間沒有趕快衝到現場去看看到底有無自己學生、是否有學生受傷、是否願意現在就回學校、如果不願意的話有什麼可以協助。至於是否違法,之後再來處理呀。如果老師把學生當成自己的子女,校長把學生當成自己的子女,他不會做這樣的事情嗎?如果有人把人民當成自己的子女的話,不是有句話叫作「愛民如子」嗎?他不會做這樣的事情嗎?這是我在第一第二個禮拜一直心中的疑惑。有一種情形是他們不敢去,就是對方使用暴力、有危險。但是他們已經繳械啦,他們都在睡覺,很明白表示去哪裡是不會有危險的。去了解一下,你不一定要照他的意思去做,但是了解狀況,不是應該這樣子嗎?為什麼會睡馬路睡那麼久,都不覺得是很令人難過的事情?我們教育部長一直到快撤退時才說學生很辛苦。這可能是他心裡這樣想但是一直不敢講。這個是需要反省的地方。

關於抵抗權,公民不服從就是消極抵抗。抵抗權就是積極抵抗。所以這個案例,我認為是有積極行為。除非你是說後面不交出議場的行為。我基本上認為抵抗權是一種程序基本權,這種程序權是一種主張「我是主人」的權利,宣示主權的權利,我才是主人。我幹嘛聽你這些僕人的話?整個體制不都是我們交出去讓它去運作的嗎?我為什麼要聽你們的?我才應該是主人為什麼要聽你們的?這權利我認為不需要規定。如果不能主張我是主人我是主體,沒有什麼事會發生,整個程序都不能進行。我都是從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去思考這個問題。

在街頭衝撞的人也可能是黑道。現在的問題就是,在街頭衝撞的人如果被當成黑道,這可能是公權力的態。黑道跟另外一批在街頭衝撞的人的差別在哪裡?黑道為什麼在街頭衝撞?他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去掠奪別人的利益。但是這一批在街頭衝撞的人是為了保護大家的利益。這是最大的不同。公權力要思考的是在街頭衝撞對抗我公權力的,有一種是要掠奪別人的利益,但是有一種是要保護大家的利益,看起來對我公權力而言是有衝突,但是,保護大家的利益其實也是在保護公權力。如果沒有辦法體會到這一點,就會對其產生敵對態度。


最後,對於檢察系統與法院系統。唉,法官如果不能獨立,那麼今天如果要進入法院司法程序是不是很沒有保障?我想問在座與談人,這構不構成緊急、構不構成抵抗權?所以,我想錢建榮法官要拋出這個問題不是沒有意義的。檢察系統,我覺得羅部長可能可以思考一件事情,就是她的職務職責在哪裡。我想法務部長應該關心的是她的檢察官、檢察長們還有她的各司處的同仁,還有她自己有沒有違法行為。一般人民有無違法行為不勞她操心,這是檢察系統的事情,不干法務部長的事情,輪不到他說話,這就是一般所謂不談個案的意思。至於對警察系統,我倒也有幾句話要說。如果方仰寧局長真的說出「違憲他也要做」這樣的話,那麼這一句話與台中兩位警察留言的嚴重程度至少一樣,恐怕更嚴重。違憲的事不可能合法的,合法的事情可能不見得合憲,但是違憲的事一定違法。如果真的這樣,那恐怕只是更嚴重。

許多人喜歡懷念蔣經國總統,然後想要向那個時候學習。那麼我請他們學習一件事情。美麗島事件之後,恐怕就是靠那八個字,讓台灣能夠度過可能比較危險的衝突狀況。有一段時間,行政權都喊出這樣的口號,這是對自己特別的節制:「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我想大家記憶猶新。當然,警察系統對此有些怨言,後來也有人認為是不對的,置公權力於何地?但是這就是因為發生社會嚴重衝突事件,當初行政權考量到不用這個政策恐怕會引起更大的衝突。為什麼他們不學這八個字,也就是警察對於人民的抗爭要「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如果他們要學蔣經國時代,這八個字我覺得最應該學習。謝謝各位。

前大法官許玉秀:佔立院是侵害較小的方法 【09:38】

新聞圖片
前大法官許玉秀認為:「比起對立法委員人身的限制,對於議事空間的控制,不是侵害較小的方法嗎?」、「不需要法律專家,也能明白這個道理。」(資料照)

〔本報訊〕太陽花學運進入第20天,學生佔據立法院議場進行持久戰,面對越來越多的各界聲浪要他們退出議場、讓國會恢復運作,學運成員承受不小的壓力。司法史上最年輕的女性大法官許玉秀昨日在網路媒體《風傳媒》發表「專家評析」,明白表示:「對於議事空間的控制,是侵害較小的方法」。

 許玉秀寫道:「這一場對抗當中,有一個共識:服貿協議攸關台灣生死存亡。因為攸關生死存亡,一方堅持已經進行的救命程序,不能廢棄,必須續行,不能停止。因為攸關生死存亡,另一方堅持,一定要暫停檢視已經進行的程序,才知道已經進行的是救命程序或害命程序。既然是救命藥方,當然要立刻生效,立刻服用;既然可能是害命藥方,當然要搶下藥方,送去檢驗。所以王小棣導演說,還好主人進駐國會議場,否則可能就要被迫服下害命藥方。」

 許玉秀認為:「有甚麼方法讓已送院會存查,或退一步要在院會表決的服貿協議凍結?讓立法院院會開不成,不是唯一的方法嗎?阻止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的方法可能不只一個,阻擋他們進入議事空間的方法也不只一個,而比起對立法委員人身的限制,對於議事空間的控制,不是侵害較小的方法嗎?」、「不需要法律專家,也能明白這個道理。」

 文末,談起發起學運的學生們,許玉秀表示:「他們當然知道最好是回家、回學校去充實自己、加強自己的競爭力,但是他們沒有最好的選擇,他們只有最差的選擇。他們沒得光榮撤退,他們只需要平安回家。打開門讓他們平安出來的鑰匙,在掌握國家機器的人手裡。」

 許玉秀於2003年5月獲時任總統陳水扁提名,時年47歲,是該次獲提名大法官中最年輕者,也是迄今最年輕的女性大法官,同時也是繼楊慧英後第二位臺灣籍的女性大法官。


108頁vs.2頁:淺談我國兩岸監督條例與美國兩黨國會貿易優先法
◎ 范素玲
行政院院會本月三日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就此兩岸監督條例草案與美國兩黨國會貿易優先法(2014 TPA, the Bipartisan Congressional Trade Priorities Act of 2014)之差異概括而言,除了2014 TPA為合計一○八頁,我國兩岸監督條例為兩頁廿五條外,最大的差別為以下兩點:
一、四階段的前三階段(協商議題形成、協商議題業務溝通、協議簽署前),我國有聽取與諮詢立法院和民意之設計(但由行政院決定何時、何方式),與行政院、國安局兩階段審查,但協議簽署只需經行政院同意。
美國則於前三階段都有國會的密切參與,其中包含在協商階段任何時間任一國會議員的要求下,皆可檢閱協議相關文件(包含機密文件),以及協議簽署階段由參議院財政委員會正、副主席與三名委員(其中不可超過二名為同一政黨),和眾議院賦稅委員會主席、副主席與三名委員(其中不可超過二名為同一政黨)組成國會諮詢團,並被任命為協商代表團之顧問。
簡而言之,美國在簽署貿易協議前,立法與行政一起參與。我國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在簽署前是由行政獨斷。
二、第四階段(協議簽署後):美國所有協議參眾議院必須限期內審議並投票。我國未涉及法律修正者只需備查,涉及法律修正者方須審議。
最後,我國兩岸監督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協議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即通知協議對方,視需要與對方重啟協商。」經立院審議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者,是「視需要」,而非「應」重啟談判,值得注意。

(作者為淡江大學工程法律與研究發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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