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前鄉長涉過百宗貪污一審判逾400年 疑棄保潛逃香港】
台灣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温志強,涉及過百宗貪污案,一審總刑期超過400年。案件去年進入二審上訴後他未有出庭,法院翻查出入境紀錄後發現,他於去年10月已離境前往香港,疑棄保潛逃,台灣法務部調查局其後將他列為「外逃通緝犯」。
根據調查局外逃通緝犯查詢系統,温志強早於去年1月9日,已被苗栗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罪嫌發布通緝,系統列明其可能潛逃地點為香港。
根據苗栗地方法院一審的判決書,温志強涉及的案件包括三灣鄉公所辦公廳舍重建、LED節能式路燈更換、光電系統標租案等多項工程,另亦涉及透過清潔隊員徵選作業,向有意應徵者或其親友收取賄款,總計不法獲利達新台幣1289.8萬元。
法院指温志強所涉罪名包括《貪污治罪條例》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以及《刑法》洩密罪、《政府採購法》合意圍標罪等,各案刑期由10個月至10年6個月不等,合計總刑期逾400年,並褫奪公權逾320年。
案件去年進入上訴階段,由台中高等法院分院審理,但二審開庭時温志強未有到庭,法官其後翻查出入境紀錄,才發現他早在去年10月21日乘飛機前往香港,疑似棄保潛逃。至於其「具保人」(擔保人)、即是其長兄,則向法官稱温志強在外國沒有住居地,目前「聯絡不上」,亦不知道他身在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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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602/37248425/王又曾是離奇司法的冰山一角 (林鈺雄)
2016年06月02日
涉嫌掏空320億元的前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逃亡美國多年後傳出在美車禍身亡,結束他傳奇的一生,卻同時打開了潘朵拉盒,讓人一窺台灣司法如何「寬待」經濟罪犯的離奇事蹟。此外,涉嫌掏空幸福人壽127億元的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案件日前言詞辯論;涉嫌違法吸金136億元的秦庠鈺,疑似已於案件上訴中,棄保潛逃至大陸。
以上僅是冰山一角。在年輕人力搏22K無以餬口薪資的當今台灣,經濟犯罪規模沒有達百億,上不了新聞;至於被告落跑、黑錢討不回來,則根本就不是新聞。曾因貧富差距懸殊、權貴買辦壟斷及是非黑白不分而引爆的太陽花怒吼,隨著再一次的政黨輪替,似已船過水無痕?
為何說是離奇司法呢?在這個網路飆速的時代,台灣對付經濟犯罪的策略,一言以蔽之,就是叫司法人員游泳去追犯罪快艇,追不到時再回頭責怪司法無能。對抗經濟犯罪的法制架構,說來固然極其專業而複雜,但觀諸自歐美各國及國際經驗,大方向不外乎「追(訴)人、追(討)錢」。追人暫且不表,追錢部分,基本原則就是讓犯罪不值得(Crime doesn’t pay!),故法制重心在於查扣並沒收犯罪所得,讓經濟犯罪變成血本無歸的行業。
然而,我國現行沒收制度,架構還定格在1905年仿效自日本明治舊刑法的「晚清變法圖強版」,定性還停留在沒收是一種「刑罰」(從刑說),其缺失在王又曾等案,一覽無遺。
首先是付之闕如的「第三人沒收」。從王家父子涉及的力霸、東森諸案分析可知,其不法利得經常是先移轉到「紙上法人」(多為集團旗下小公司),作為資金的停泊港,再伺機移轉出去。由於自然人與各公司法人,法律上皆有獨立人格,因此,這些名義上是第三人的公司,於仍採「從刑說」的我國現制之下,並非沒收的對象,遂成為追討犯罪所得的重大死角。我國在21世紀還在奉行、適用這種落伍不堪的從刑說,可以說是比較法及法制史上的「活化石」,該說是台灣奇蹟嗎?
為何說是離奇司法呢?在這個網路飆速的時代,台灣對付經濟犯罪的策略,一言以蔽之,就是叫司法人員游泳去追犯罪快艇,追不到時再回頭責怪司法無能。對抗經濟犯罪的法制架構,說來固然極其專業而複雜,但觀諸自歐美各國及國際經驗,大方向不外乎「追(訴)人、追(討)錢」。追人暫且不表,追錢部分,基本原則就是讓犯罪不值得(Crime doesn’t pay!),故法制重心在於查扣並沒收犯罪所得,讓經濟犯罪變成血本無歸的行業。
然而,我國現行沒收制度,架構還定格在1905年仿效自日本明治舊刑法的「晚清變法圖強版」,定性還停留在沒收是一種「刑罰」(從刑說),其缺失在王又曾等案,一覽無遺。
首先是付之闕如的「第三人沒收」。從王家父子涉及的力霸、東森諸案分析可知,其不法利得經常是先移轉到「紙上法人」(多為集團旗下小公司),作為資金的停泊港,再伺機移轉出去。由於自然人與各公司法人,法律上皆有獨立人格,因此,這些名義上是第三人的公司,於仍採「從刑說」的我國現制之下,並非沒收的對象,遂成為追討犯罪所得的重大死角。我國在21世紀還在奉行、適用這種落伍不堪的從刑說,可以說是比較法及法制史上的「活化石」,該說是台灣奇蹟嗎?
速修法防逃亡洗錢
其次是斷簡殘篇的「獨立宣告沒收」。人落跑了,不法利得就一筆勾銷嗎?被告潛逃海外,固然無從對其缺席審判、論罪科刑,但難道可以縱容其奢華揮霍,坐享犯罪所得嗎?當然不是!關此,歐美各國自20世紀中葉以來,早已擺脫沒收從刑說的束縛,爭先恐後採行各種形式的「非以定罪為前提之沒收」制度,作為窮盡剝奪不法利得之手段。例如德國自1975年起施行的獨立宣告沒收,再如英美歷史悠久、成效斐然的民事沒收,或如歐盟指令極力推薦的NCBC等。然而,我國現制,除違禁品等特別規定外,被告一旦逃亡,不法利得縱使留在國內,司法也是一籌莫展,遑論被告潛逃後客死異鄉的情形(不勝枚舉,除王又曾外,帳戶軍火佣金近300億元的汪傳浦,亦然)。法制落後至此,何怪司法恐龍呢?
總言之,清末以來的沒收從刑說,飄洋過海,打造了台灣的經濟犯罪天堂。幸好,立法峰迴路轉,去年底通過、今年7月1日起即將施行的沒收新制,總算擺脫從刑說的百年枷鎖,引進了第三人沒收及獨立宣告沒收等新制。
但恐龍法制將成明日黃花了嗎?未必!向來被從刑說洗腦的台灣法律人,能否勝任這項「觀念轉型」的浩大工程,恐怕才是新制的成敗關鍵!
最後是立法補足拼圖。分析我國歷來重大經濟犯罪可知,在沒收漏洞填補後,剩下兩塊大拼圖,就是防堵被告及其不法資金來去自如的羈押防逃與洗錢防制之修法。新國會的立委諸公們,該加把勁了!
總言之,清末以來的沒收從刑說,飄洋過海,打造了台灣的經濟犯罪天堂。幸好,立法峰迴路轉,去年底通過、今年7月1日起即將施行的沒收新制,總算擺脫從刑說的百年枷鎖,引進了第三人沒收及獨立宣告沒收等新制。
但恐龍法制將成明日黃花了嗎?未必!向來被從刑說洗腦的台灣法律人,能否勝任這項「觀念轉型」的浩大工程,恐怕才是新制的成敗關鍵!
最後是立法補足拼圖。分析我國歷來重大經濟犯罪可知,在沒收漏洞填補後,剩下兩塊大拼圖,就是防堵被告及其不法資金來去自如的羈押防逃與洗錢防制之修法。新國會的立委諸公們,該加把勁了!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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