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9日 星期五

【憲法法庭重啟,判決《憲訴法》部分修正條文違憲失效;5位大法官開會參與評議,3位大法官未開會並私下提出不同意見書;藍白兩黨批大法官淪為獨裁鷹犬,將繼續推動彈劾總統;行政院:尊重憲法法庭決定,樂見民眾聲請釋憲案進入救濟程序】 。石明謹整理7月10日憲法法庭準備要點20240713

 #即時【憲法法庭重啟,判決《憲訴法》部分修正條文違憲失效;5位大法官開會參與評議,3位大法官未開會並私下提出不同意見書;藍白兩黨批大法官淪為獨裁鷹犬,將繼續推動彈劾總統;行政院:尊重憲法法庭決定,樂見民眾聲請釋憲案進入救濟程序】

國民黨與民眾黨立委去年(2024)底聯手修改《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憲訴法》)提高憲法法庭評議人數門檻,加上7名大法官任期屆滿卸任,總統賴清德兩度提名大法官繼任人選皆未獲立法院同意,已經停擺超過1年的憲法法庭在今日(19日)重啟做出「202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判決指出《憲訴法》部分修正條文因違反憲法正當立法程序及權力分立原則而違憲,自今日起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此次判決引起兩大爭議,包括憲法法庭是否可繞過新版《憲訴法》人數規定自己做出判決?以及大法官現有總額人數應如何計算?在野黨也對此提出強烈質疑。
新版《憲訴法》今年(2025)1月23日修正公告,其中第30條第2項規定:「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而因現行大法官人數僅有8人,未達開會門檻,因此憲法法庭陷入無法開會的困境。
然而,憲法法庭在逾1年都沒有做出判決後,在今日做出今年度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法庭認為,《憲訴法》有7條修正條文立法程序出現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也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
憲法法庭雖做出判決,但卻在大法官人數是否達到評議判決的門檻上陷入兩大爭議。本案判決共有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蔡彩貞、尤伯祥等5名大法官參與評議,另外蔡宗珍、楊惠欽與朱富美等3名大法官未參與評議但透過個人名義共同對外發表「不同意『202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法律意見書」。
■憲法法庭判決門檻可不受新版《憲訴法》拘束,而可適用舊版《憲訴法》做出判決?
新版《憲訴法》明文規定,需10名大法官參與評議才能做出判決,但今日宣告新法部分條文違憲的5名大法官卻認為,不必受到新版《憲訴法》限制。
判決主文指出,《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僅規定大法官的職權與人數等組織事項,對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則「有意保持沉默」,代表大法官不受黨派及政治影響,亦不受不當法律拘束,才得秉持獨立立場。
主文也說明,立法者不得以法律阻止或妨礙大法官行使職權,否則該法律即牴觸《憲法》而無效。新版《憲訴法》已經阻礙大法官行使職權,既然它本身就是「是否違憲」的審查目標,更不應作為本案的程序規範;因此憲法法庭不受新版《憲訴法》中,10名大法官參與才能評議的限制,可適用舊版《憲訴法》規定。
至於本次違憲宣告前並未召開辯論庭,主文指出,若法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的明顯重大瑕疵者」,憲法法庭仍得宣告其為無效。司法院書記廳廳長許碧惠也解釋,僅有正、副總統彈劾案、政黨解散案需強制召開言詞辯論庭。
■舊版《憲訴法》大法官現有總額計算,是否可排除不參與評議的大法官?
即使直接適用舊版《憲訴法》第30條,需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的規定,但目前司法院僅有8名大法官,其中3人明確表態「不願意參與」評議,剩下5人並未滿足8人中的三分之二(即6人)門檻。
對此,判決主文指出,大法官不願參加評議而產生的缺額,應參照大法官任命後未到職,或是「因規定迴避」的情形,符合《憲訴法》第12條:「依本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直接從現有總額中扣除。
而且若不將3名拒絕評議的大法官排除現有總額,將會使憲法法庭陷入無法實質審查本案、或其他釋憲案的極端情況。因此,參與評議的多數大法官認為,現有總額應扣除3名大法官後剩下5人,而5人再以三分之二計算,意即只要有4名大法官參與評議就能做出判決。
■5名參與大法官中,蔡彩貞對違憲理由、人數門檻提不同意見
唯一一位參與評議並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蔡彩貞,認同新版《憲訴法》多項條文皆違憲,但她對判決主文的細節有諸多批評。蔡彩貞更主張,其餘4位大法官認為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該論點有「司法權過度介入」而違反權力分立之嫌,司法院應尊重立法院。對此,蔡彩貞以長達31頁的意見書仔細闡述其觀點。
舉例而言,蔡彩貞在意見書中表示,《憲訴法》第4條第3項中對「總統應二個月內補足提名(大法官)」的條文內容僅是建議性質,未課予總統在《憲法》上所無之義務,此處不算違憲,是因該條文未同時促使立法院「適時行使」大法官同意權,才應作成違憲宣告。
相似論點也可見《憲訴法》第30條第2項、第4項對參與評議的人數門檻,蔡彩貞認為,立法機關設定具體人數門檻時,有提出充分立法理由的義務;不過,即使立法機關未提供配套方案,仍難以認定立法者刻意杯葛大法官行使職權。
此外,蔡彩貞也不贊同另外4名大法官主張的人數計算方式,只是基於程序原則,她尊重合議庭決定。蔡彩貞說明,目前大法官的長期缺額結果是「立法者有意保持沉默,非立法疏失造成的漏洞」,即使今日部分大法官未參與評議,仍應計算在現有總額中。
■未參與評議的3名大法官,私下提不同意法律意見書
蔡宗珍、楊惠欽與朱富美3名大法官繼10月發表共同聲明,指出:「大法官負有憲法忠誠義務,必須恪遵《憲法》,守護憲法秩序,不得自外於《憲法》,亦不得以違憲方式自我擴權,恣意行使大法官職權」,並強調依據新版《憲訴法》,原則上無法組成合法憲法法庭,基於《憲法》,不應參與案件的違法評議與判決。清楚表明不認同其餘大法官的立場。
今日憲法法庭202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出爐後,蔡宗珍等3名大法官隨後私下對外發表「不同意『202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意見書」,認為現有總額大法官僅8人,未達組成憲法法庭法定最低人數10人,無法組成憲法法庭,也就不可能取得審判權,但5名大法官仍以憲法法庭名義,署名作成宣告法律違憲的判決,法律效力當然無效。
3人不同意意見書中指出,新版《憲訴法》經總統公布施行後,未依法變更、廢止或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失效前,新版《憲訴法》效力不會因憲法訴訟聲請案而有所動搖,大法官若主張不受有效法律拘束、有權不適用,法治國根基將因此徹底動搖。
3人並在結論中寫道:「大法官缺額所導致的憲政問題,終須補足缺額才能化解⋯⋯製造新的憲政爭議,往往無助於化解既有的憲政爭議,反而可能因憲政爭議疊加與惡化,造成憲政體制的重大傷害,憲法秩序恐將淪為破窗理論的演示場。」
但3名大法官也在不同意見書中提出解方,雖然現有大法官總額8人,如出現急迫或有時限的個案,需要憲法法庭急速評決時,法理上大法官得以新版《憲訴法》第30條第5項規定,由現有8名大法官全體組成憲法法庭,例外就案件評議,並經四分之三以上大法官,也就是6人以上同意。換言之,他們認為憲法法庭仍未被癱瘓,仍可以在特殊情況下運作。
■多位憲法學者:非常狀態下的特殊判決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授蘇子喬指出,憲法法庭做出判決後,等於是宣告憲法法庭復活,可以依據舊版《憲訴法》做出判決,雖然此判決還會引發爭議,但至少先恢復憲法法庭運作,這可被認為是「非常狀態下的特殊判決」。
蘇子喬強調,或許會有人質疑,為何不一開始就判決新版《憲訴法》違憲?憲法法庭停擺半個月或一個月可能還可以忍受,但當停擺超過一年時,已經構成憲政危機,憲法法庭有義務要維持國家憲政體制正常運作;當立法院與行政院不斷激烈對撞時,憲法法庭在這個時間點加入,是有一定的正當性。
至於後續是否會有反制憲法法庭的做法?蘇子喬認為,制度上可以彈劾大法官,立法院也可以再立新法制衡大法官,只是實務或政治層面上,會不會激起民意反彈,這也是在野黨必須要考慮的面向。
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蘇彥圖認為,今年年初憲法法庭無法運作是憲政危機第一個階段,今天則進入憲政危機第二個階段,也就是憲法法庭雖然可以運作,但判決效力受到質疑。可以想見,藍白不承認這次的判決,對於接下來大法官人選提名也會採取更強烈立場。對於大法官內部意見歧異他感到相當遺憾,「面對憲政危機,(3名大法官)還在針對程序邏輯問題錙銖必較,有點莫名。」
針對憲法法庭繞過程序規定直接做出違憲判決,其實在國際上已有前例。蘇彥圖說,波蘭法律正義黨(PiS)在2015年推動「司法改革」癱瘓憲法法庭,被當時的憲法法庭宣告違憲。等到大法官任期屆滿後,法律正義黨再安插自己的人變成大法官,讓憲法法庭難以做出違憲宣告。近3年民主派政黨好不容易取得國會多數後,仍要對抗以法律正義黨派為多數的憲法法庭,「波蘭從2015年到現在,民主憲政危機可以說一直沒有解除」。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張嘉尹分析,為保障人民基本權,以及三權分立的互相制衡,憲法法庭應盡力保持其運作,因此憲法法庭停擺一年的現況已符合法學「例外狀態」,在此前提下,若有大法官仍拒絕參與評議,等於違反身為大法官的判決義務。張嘉尹認為3名不願參與評議的大法官已行同「自行迴避」,因此依舊法計算出席人數總額,尚算合理。
張嘉尹指出,舊版《憲訴法》只以「大法官現有總額」計算開庭門檻,不以「法定人數」強制規定的原因,便是要減少大法官遲未足額,導致憲法法庭停擺的可能性。如今部分大法官以立法程序瑕疵為由宣告新法違憲,張嘉尹也認為,對各黨都可造成警惕效果,未來須更注重立法品質。
至於蔡宗珍、朱富美、楊惠欽3名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也在今日、10月8日兩度對外聲明原因。張嘉尹認為,此作法已違反「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中,應避免公開對案件發表評論的規定;他強調,若3名大法官主張程序有瑕疵,應如同蔡彩貞持續參與評議,並在過程中提出不同意見。
■ 藍白批大法官淪為獨裁鷹犬,綠營:樂見憲法法庭復活
今日判決結果一出,當時領銜修法的藍白兩黨強烈不滿。
民眾黨黨主席黃國昌表示,即使大法官認為新法違憲,他們仍得在遵守修法結果的前提下進行判決,今日5名「綠色大法官」同意開會門檻可因例外情況更改,此結果令他無法接受,這也是3名大法官不願加入評議的主因。黃國昌強調,若總統賴清德本週末過後不對此「收手」,民眾黨一定會有所行動。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痛批,憲法法庭判決只有5位大法官參與評議,還有一位提出不同意見書,等於是只有4人就宣告新版憲訴法違憲,這是一件很可恥的事情,甚至還介入立法程序的自主權,雞蛋裡挑骨頭,認為二、三讀程序有瑕疵,這都只證明大法官已經淪為執政黨獨裁的鷹犬,捍衛獨裁者的意志,非常遺憾。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羅智強指出,接下來將啟動總統彈劾,並將5名大法官的行徑告訴國人。
民進黨團幹事長鍾佳濱表示,對於憲法法庭今天重新啟動,替人民感到欣慰。藍白今天提的總統彈劾案如果獲得國會同意通過,最後仍是要送到憲法法庭去做審理,這也是憲法法庭重開的意義。
有關憲法法庭今日作成判決一事,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指出,憲政機關的正常運作是維持憲政體制的必要關鍵,行政院尊重憲法法庭的決定,也樂見9成以上由民眾聲請的釋憲案終能進入救濟程序。
李慧芝表示,行政院並期盼,我國得之不易的民主憲政制度,能在各憲政機關恪遵憲法責任之下,恢復良善運作,守護憲政制度、保護人民權益。(文/林雨佑、許詩愷、嚴文廷)


----石明謹整理7月10日憲法法庭準備要點20240713

台灣突然變成一個全民大法官時代,過去最不受重視的憲法,現在每個人都要懂一點,以下內容為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有關7月10日憲法法庭準備程序的重點,來跟大家整理一下:

首先要法普一下,網路上謠傳憲法法庭火速開會,會宣判立院職權行使法無效,這個是完全錯誤的說法,7月10日只是「準備程序」,並沒有要實質審查法案的內容,其中也是為了是否要對立法院的立法,採取「暫時處分」做言詞辯論,因為暫時處分也是程序的一環。

所以重點一:

立院職權行使法有沒有違憲,這次的開庭根本不會審查,所以綠營朋友們不用太過興奮,不要說勝利,現在坦克也只是在加油而已,連上戰場都算不上。

白藍營朋友也不用一直酸大法官不中立或是綠營走狗,首先我並不認為目前線上這幾位大法官會偏頗,每個人都會有立場,但是會不會因為立場而失去自己的專業是另一回事,個人覺得這幾位老師過去幾十年受人尊重不是沒有理由。

但有一點不要忘記,不管是什麼訴訟,不要在結果出來之前,刻意的去批判法官的中立性,理論上來說,只會讓結果偏向對你不利。

重點二:

什麼是「暫時處分」?暫時處分是為了避免在判決結果出來之前,對於訴訟雙方產生立即危害,或是產生不可回復的結果。例如,有一個限量版的鋼彈,AB都宣稱是他所有,不論是由A或B保管,最後只要把鋼彈交給勝訴者就好了。

但去年曾經發生一個案件,就是義大利富商爭奪撫養權的案子,如果讓富商把孩子帶回義大利,就算另一方勝訴,孩子可能再也沒有機會回到台灣,那麼這個判決最後會等於沒有意義,因此裁定暫時處分,先讓孩子留在現在既有的生活區域。

現在四個機關希望暫時處分,也就是在憲法法庭還沒有判決之前,先不要施行立院職權行使法,以免在訴訟程序中,已經有人受到不可回復的危害,就算最終憲法法庭認為該法違憲,也已經來不及。

再次闢謠,網路上有人說憲法法庭的「暫時處分」很罕見,如果憲法法庭裁定暫時處分,一定是大法官偏袒,但是大家知道憲法訴訟法的施行日是那一天嗎?是2023年的7月7日,發現了嗎?憲法法庭上路才1年又3天,當然很罕見,事實上,大法官解釋訴訟化之後,案例並不多,很多東西都還在摸索,沒有太多的前例可供參考,接下來憲法法庭的程序,會建立以後的憲法慣例或判例。

接下來,我們來談談幾個大法官的提問,在這些提問中,可以看出大法官想知道的爭點到底是什麼?再次強調,點出爭點,並不是偏袒某一方,而是要讓大家知道,你需要準備的資料或是論據是什麼?嚴格來說,這是老師在洩題,同時也是給雙方一個很好的申辯機會。

○ 呂太郎大法官(法官出身):「行政院不得釋憲的法理依據?」

立院主張:依照憲法,若覆議失敗,行政院便應接受,「不得聲請釋憲」。那如果行政院認為某法律違憲,覆議失敗,那麼行政院是否仍必須接受它認為違憲的法律(而不可以進行憲法救濟)?這樣的主張,法理依據為何?

呂大法官想指出的是,目前並沒有任何的法律規定,在覆議失敗後不可以釋憲,所以主張覆議失敗不得釋憲,必須要提出能夠說服別人的理由,如果沒有,能不能釋憲、受不受理,是憲法法院的權責。

大家可以試想一個邏輯,如果立法院立了一個法,行政院沒有提覆議,等到這個法施行之後,覺得有問題,能不能對這個法律提出釋憲?當然可以,平常大部分的釋憲大多是走這個程序,那為何一開始就覺得有問題的法律,經過一個政治性的決定,反而不能提出釋憲,用投票來決定能不能釋憲,不是很奇怪嗎?

所以能不能提釋憲,是憲法法庭的權力,如果覺得沒有理由,憲法法庭可以不受理,既然提出釋憲之後受不受理,本來就可以由憲法法庭判斷,那跟有沒有提覆議就完全是兩回事,兩者沒有關係,自然也就不會有覆議失敗不能提釋憲的問題了。


○ 詹森林大法官(民事法學者出身):「憲訴法47條與65條聲請途徑的程序要件與競合問題?」(對聲請方)

立院主張:聲請人的本案與暫時處分聲請程序有瑕疵,也就是聲請要件有欠缺。依照立院主張:第一、聲請人不符合憲法訴訟法47條的「行使職權」要件;第二、聲請人也不符合同法65條的「機關爭議(應經協商未果)」要件。聲請人如何回應?憲法訴訟法47條跟65條之間,兩條聲請路徑之間的關係,如何判斷?

詹森林大法官提出的問題主要針對聲請人,也就是提出釋憲的機關,這問題基本上對立院方是有利的(所以到底那裡偏袒),這次的案件到底是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還是機關爭議案件?或是兩者都是?如果兩者都是,應該要如何競合?

立院職權行使法名義上規範的是立法院的職權,其他機關能不能算是「行使職權」並因此提出憲法審查?「覆議」算不算機關「協調」的一種?如果不算,那就不會是協商未果,這幾個問題如果聲請方沒有辦法具體的回答,恐怕連基本的提出憲法審查的資格都沒有,恐怕是最具殺傷力的一環。


○ 尤伯祥大法官(刑事辯護律師出身):「行政院不得釋憲的依據,以及憲法法庭作為釋憲者的定位?」「立院會否以其他手段反制總統拒絕報告的狀況?(涉及急迫性與權限爭議)」「反質詢的法律明確性?」「國會優位是憲法的本意嗎?」(對立法院)

問題一:立院主張的意思是否是:行政院對於它認為違憲的法律,在覆議失敗後,是否就必須執行該法律,不可以聲請釋憲,也不可以把爭議提到憲法法庭來解決?

問題二:根據報導,立法院黨團已經要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並且排入提案。但因為總統已經認為相關法令違憲,因而聲請釋憲。那如果總統在判決前拒絕到院報告或拒絕回答,立院會否進行其他反制?是否依照你們的意見,立院不可以用拒審人事、預算等進行反制?

問題三:立院本次修法中所謂的「反質詢」,到底它的定義或核心概念是什麼?沒有質詢權的行政官員,要怎麼對有質詢權的立委,進行質詢?若不可能發生反質詢,定這個規定的理由何在?

問題四:如果只有立法院說沒有違憲就沒有違憲,行政院不可以拒絕,也不可以主張違憲;這是否代表我國憲法當中有立院大於行政院的「國會優位」?同時憲法法庭的違憲審查權,又將置於何地?

問題一跟問題四,與呂太郎大法官的疑問類似,那就是「覆議」失敗後不能提釋憲的依據到底在哪裡?就立法院的觀點而言,只要覆議失敗,行政院就只能接受,但接受跟不能提出釋憲是兩回事,否則是不是只要覆議時提出違憲疑慮,立法院否決之後,就變成不違憲,這樣立法院豈不是實質上的違憲審查機關了?

問題二很多人可能沒有弄清楚尤伯祥大法官想問的點,在責任政治的基礎上,總統赴立法院報告,雖然法律上沒有強制性,但應該是一種責任,但是總統對於立法院的邀請,能不能拒絕?法律上也沒有具體說明不可以。

事實上,在台灣的憲政體制中,立法院雖然有民意基礎,但總統的民意基礎有時候可能更大,總統的民意來自直選,而不是從立法院選出,所以負責的對象其實是全民,而不是立法院,總統不做國情報告,理論上是要對下一次選舉的對象負責,這也是為何黃國昌委員會說出:「總統不來我們也不會怎麼樣。」

但是黃國昌委員沒有回答尤伯祥大法官的下一問,雖然制度上沒有規定總統不來國情報告可以怎麼處罰,但是立法院可能用人事、預算的審查作為威脅,逼迫總統來立法院報告,這樣一來,對於總統的國情報告,等於是一種強制性的義務,有可能讓總統沒有拒絕的權利。

是否即問即答之類的型式問題,跟這個提問有很大的關係,既然前述的權力不對等,加上形同強迫性的國情報告義務,說穿了就是立法院想問你什麼你就得答什麼,而不是前來「報告」而已,總統到立法院報告,從政治上的應然,變成法規上的必然時,是不是立法院的行政權凌駕於總統的職權之上?要知道我們強調的,立法院雖然有權代表人民監督,但其民意基礎卻不見得高於總統。

問題三是大家也討論很多的「反質詢」定義,所謂的質詢是立法委員的權力之一,可以針對相關負責的行政機關官員,對於所職掌的業務提出疑問加以監督,如果對於一個沒有相關義務的人加以詢問,則不能叫作「質詢」,例如立法委員在路上隨便找個中學生,問他某某法案要如何執行,不論這位中學生如何回答,這個過程都不會叫做「質詢」。

同樣的,立法委員並沒有執掌任何業務,如果有一天某官員反問立法委員,你對於某某法案要如何負責,實際上立法委員根本沒有負責任何業務,不需要負任何責任,因此這個對答的過程也不可能是「質詢」,在邏輯上而言,既然立法委員不可能被官員質詢,那又何來的「反質詢」?不管怎麼反,都不會有質詢的問題。

所以尤大法官才會點出關鍵字,「我覺得你們所謂的反質詢就是以問答問」,尤大法官的意思以問答問只能算是「反問」,而不是「反質詢」,你們要說明立法委員在什麼情況下,會有什麼業務或是責任,在官員反問時會變成反質詢,例如在內閣制裡面,閣員與議員身份重疊,當財政部長質詢交通部長時,交通部長反問財政部長財政問題,這才會變成反質詢。


○ 朱富美大法官(檢察官出身):「立院職權行使法與其他法規範的競合所涉及的權力分立、基本權侵害,以及急迫情形問題?」(對立法院)

問題一:立院職權行使法59-5跟現行公務員懲戒法對於公務員進行移送、懲戒等的潛在法規與權力分立衝突狀況,面對九月即將開議的立院,為何會沒有急迫損害的可能?

問題二:刑法141-1的藐視國會罪的規定,其「虛偽陳述」的範圍似乎難以特定,也不太確定會構成何等法益侵害。這樣的刑法規定,會不會有不明確的疑慮?為什麼不用進行暫時處分?

朱大法官提出的問題一直接針對暫時處分的必要性,首先是立院職權行使法59-5跟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的衝突性,兩者都可以將公務員移付懲戒或彈劾,所以當原本擁有懲戒或彈劾權力機關,意見跟立法院不同時該怎麼辦?應該要聽從誰的決定,這裡面包括對公務員的職權處分,可能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而且九月開始實施,可能很快就有公務員受到處分。

問題二對於「虛偽陳述」的範圍有疑慮,因為刑法上的罪責,要有達成實際損害才行,例如立法委員詢問官員,你有幾個女兒,明明有三個女兒但官員回答兩個,這是虛偽陳述,但與任何權利義務或是公共利益也無關,是否也構成虛偽陳述,立法委員也經常不相信公務員的報告,這裡的虛偽陳述,到底需要經過什麼樣的驗證程序?

而且這個處分還涉及刑法,尤其是有期徒刑的罰責,如果你把公務員送進監獄關一年,然後一年後憲法法庭認為本法違憲,那這名公務員被關押的刑期顯然無法回復,是否應該因為「虛偽陳述」這樣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發生可能的人權侵害?那此時暫時處分是否是保障的辦法。


○ 蔡宗珍大法官(公法學者出身):「立院以涉己法律的訂定去課予其他機關團體人民各種法律義務,是否構成權限爭議?」(對立法院)立院雖然有立法權,但是立法者意志並非法律解釋與適用的主要依據。問題在於,立院職權行使法對立院而言,屬於「涉己法律」。

問題一:這時立院主張這部分不能作為暫時處分標的,意思是直接挑戰釋字585的判斷(可以作為暫時處分的標的)嗎?

問題二:立法院透過訂立自己權限的法律,卻去課予其他機關、公務員、人民、團體,各種法律上的義務,這樣的做法是否已經構成「權限爭議」? 

蔡大法官的第一題直接靈魂拷問,直指585號解釋,對於憲法上的五權分立,認為不同機關不應該侵犯其他機關的權力,翁曉玲委員顯然不知道蔡大法官其實在做球給她,因為585號解釋的前半段,固然是在闡述權力分立的概念,讓翁委員立刻回應「立法院並沒有優位」來表示自己沒有要挑戰585。

但是別忘了585的最後四分之一,講的其實是在暫時處分上的法律保留,也就是真調會雖然在釋憲完成之後,已經沒有進行暫時處分的必要,但是大法官有說明,是否應該進行暫時處分,應該是針對個案來考慮,對日後的大法官開了一扇可以再次獨立審查各案的大門。

翁委員固然要立即回應立法院沒有侵權疑慮,不會挑戰權力分立的概念,但其實更應該打蛇隨棍上,說明585號解釋,對於是否應該暫時處分,有審查的可能性,而本案依據什麼理由,應該做出不進行暫時處分的結論,翁委員有點忘記這場辯論其實不是實質的內容審查,更重要的是針對暫時處分,錯失了可以強調論述的機會。

問題二則是本次立法的核心爭議,那就是全民都贊成國會改革,但是立院職權行使法真的是「國會」改革嗎?蔡大法官講出了關鍵,立院職權行使法表面上是針對立法院職權的修正,但是卻加入了許多關於其他機關的權力,事實上,改革的是其他機關,而不是國會,對於立法院只有擁有更多的權力,而沒有更多的約束。

修自己的法,拿走別人的權力,「權限爭議」是蔡大法官所點出的核心問題,如果國會要改革,應該是修法約束國會議員的言行,而不是約束其他機關的言行,希望大家都能看懂蔡大法官這問題的真義。

沒有留言:

網誌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