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8日 星期五

黄敬先; 徐道鄰 (1906-1973)《行為科學概論》《語意學概要》《中國法制史論集》

發想:或許該發行《四十之後》雜誌
散步回來知曹永洋帶東海第1屆1959 的黃敬先的{散步中的回顧--八十自述}(定稿版) (原刊《大度山風雲---我們第一屆東海人的故事》(2016,東海大學圖書館電子書) 打印搞來,希望我幫他轉發給好友。
黃敬先校友簡介:一九五九年畢業於東海大學生物系(第一屆生物系校友),曾為美國維吉尼亞州沙洛特區維吉尼亞大學生化教授。
中文著有
我的父亲黄百韬将军- 黄敬先- Google Books
【生卒】:1936—
【介紹】:
美國華人生物化學家。生於天津。畢業於台灣東海大學生物系。1961年赴美深造,獲得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博士學位,後前往德國哥廷根大學從事為期兩年的博士後研究。返美後到弗吉尼亞大學任教。長期從事磷脂研究,發現磷脂的不對稱性及其對細胞膜可能導致的功能影響。1989年因在人造雙層膜物化特性方面研究成果卓著,榮獲德國維藍獎,成為獲得該項獎的第一位華人。


***
徐道鄰(1906-1973) 國民政府官員。安徽蕭縣人,生於日本東京。早年留學德國,獲法學博士學位。回國後在國民
政府國防設計委員會任職。1938年任駐意大利使館代辦。後任國民政府國防最高委員會參事、行政院政務處處長等職。1949年赴台灣,在台灣大學等校執教。後到美國華盛頓大學講學。1973年12月24日在美國病逝。


徐道鄰先生( Hsü Dau-lin,1906-1973)是少數在紐約時報有訃聞的學者。
徐道鄰先生少年時代的名文:《敵乎友乎》的日文版:日本は敵か味方か : 外交評論所載徐道隣氏論說 (1935)産協經報 第9號

筆者在60年代中高中時讀過他的《行為科學概論》和《語意學概要》等中文的開山之作。除楊牧先生的短文之外, 可沒讀過徐道隣先生紀念集. 》( 153页)


徐道鄰《中國法制史論集》楊牧編,(台北:志文出版社。1975 年初版,1993年2版),目次為重要的資料。

序一 徐復觀
序二 端木愷




中國的法律制度

周室的仁政

王充論
唐律中的中國法律思想和制度
"自首"制在唐明清律中的演變

宋律佚文輯注

宋律中的審判制度

鞫讞分司考*

宋朝的縣級司法

翻異別勘考

中國唐宋時代的法律教育

宋朝的法律考試

宋朝刑事審判中的覆核制

推勘考

宋朝的刑書

宋仁宗的書判拔萃十題

法學家蘇東坡

東坡,常州,和楊州題詩案

明太組與中國專制政治

宋濓與徐達之死


附錄一
蕭著中國政治思想史評介
影響價值觀念的多種因素 (1957.9 hc:可能是摘述Varieties of Human Value (1956) by Charles W. Morris1903年5月23日 - 1979年1月15日
論"防禦機械"
談西廂
論政治家與學人
悼丁月波(文淵)
附錄二

大度山的風
寧靜的大度山
詩詞二十首
徐道鄰先生行述   程滄波
痛定思痛憶道鄰    徐葉妙暎
徐道鄰先生著述目錄  張吳燕美
編輯報告   楊牧
























  1. the myth of the "five human relations" of confucius - JStor

    www.jstor.org/stable/40725916

    by H Dau-Lin - ‎1970 - ‎Cited by 21 - ‎Related articles
    THE 



    MYTH OF THE " FIVE HUMAN. RELATIONS " OF CONFUCIUS. Hsü Dau-lin. It is commonly believed that the absolute allegiance to the father, the king, and ...

    唐律通论-(丛书)唐代文化丛书-徐道邻-1947年版

    “鞫讞分司”作為宋代司法體制上的一個特殊制度,幾十年來受到研究者們的重視。據台灣學者徐道鄰先生說,”鞠讞分司”的觀點最早是沈家本和宮崎市定提出來的。[1] 徐道鄰於1971 年前後發表《鞠讞分司考》[2] 等研究論文,詳細考證和敘述了“鞫讞分司”從魏晉發端到隋朝中斷再到北宋復活的發展歷程,並把它與翻異移推並舉為宋代司法發達的兩大標誌性制度。



 


  • 《行為科學概論友聯出版社,1978
  • 語意學概要》 1957
    • 《青年和人生觀》   水牛出版社,民77[1988]






楊牧: 《 徐道鄰先生》,收入《柏克萊精神》(1977);可能改名《徐道鄰印象記》,收入《掠影急流》(2005)。)
薛光前徐道隣先生二三事   台北市傳記文學, 25卷2期/總147號(1974.8).


題名:禮讚《唐律》--德國法學陶養的徐道鄰(1906~1973)
書刊名:法制史研究
作者:劉馨珺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Liu, Hsin-chun 引用關係
出版日期:2010
卷期:17
頁次:頁273-310

  • 徐道鄰《中國法制史論集》,新潮叢書,1975 / 1993
徐道鄰(編述),徐櫻(增補),《徐樹錚先生文集年譜合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9。




50年代紫藤廬成為以台大為中心的自由主義學者的聚會場所,張佛泉、殷海光夏道平、徐道鄰等十餘位學術界人士每隔兩週在此聚會討論。

《中國法制史論集》



論著名稱: 中國法制史論集
編著譯者: 陳顧遠
出版日期: 1969.03
刊登出處: 台灣/華岡學報第 5 期 /491-996 頁
頁  數: 506

先哲已逝,典范永存——緬懷徐道鄰先生兼評《中國法制史論集》

來源:
篇名
先哲已逝,典範永存緬懷徐道鄰先生兼評⋘中國法制史論集⋙
作者陳新宇
起訖頁178-183
刊名政法论坛
期數200707 (25:4期)
出版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日期:2010-05-05

1980年,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曾出版了一本《中國法律傳統論文集》(Essays on China's Legal Tradition),扉頁上赫然有"謹以此書紀念徐道鄰(1906-1973)——一位傑出中國法律史學者,他以三種語言寫作,促進了我們對一個偉大傳統的理解"。該書為哈佛大學東亞法律研究系列作品之一,乃當時海外漢學對中國法律傳統研究成果的集中體現,但不知是何緣故,在中國大陸的反應寥寥,[1] 書中推崇的徐道鄰先生,也似乎在以往研究中,漸行漸遠,乃至鮮為人提,不免讓人產生其乃"他鄉遇故知"之感。好在近年來,海內外同好已逐漸認識到先生之價值,這位法學史上"失踪者"的形象,日趨豐滿。[2]筆者翻閱文集,發現導言之前,以《論語》"溫故而知新"(Review the past to understand the present.)為題記,似可推測為編纂者之基調,感嘆之餘,亦有所感,故在先生誕辰100週年之際,撰此小文,緬懷先哲。拙文分三部分,一是介紹先生的生平志業,二是評介先生的《中國法制史論集》,三是簡短的餘論。
先生一生,富有傳奇色彩。
徐氏乃民國名將徐樹錚之三公子,光緒三十二年(1906)出生於日本東京,原名審交,道鄰本是其字,取《孟子》"交鄰國有道乎"之意。後來他發現道鄰乃史可法的號,拼成外國音時,亦比較好讀,就以之為名。[3]先生襁褓之時,曾失足墜地傷足,因乳媼匿而不告,數年後遂成痼疾,終生不良於行。[4]其自幼受私塾教育,奠定紮實的國學基礎。後於民國十三年(1924)隨父赴歐美考察,並留德讀書。民國十四年(1925)徐樹錚先生回國後,被馮玉祥指使部下張之江謀害於廊房。先生回國奔喪後返德國繼續學業,並於1931年以《憲法的變遷》獲得柏林大學法學博士學位,業師乃德國著名學者西門(Rudolf Smend)教授。黃鶯初啼,即得德國大出版公司青睞,並於次年刊行問世,而同時代獲得博士學位的青年才俊——以後乃德國公法學巨擘如胡柏(ER Huber)、T.Maunz等— —卻無此殊榮。難怪當代公法學者觀其文後,亦讚歎:"不僅德文措辭精確、曉暢,尤其是氏所援引的文獻是特別嚴謹、廣博,實是無法令人相信是出自一位當年僅25歲的"非德國人"——中國之法學者之手。"[5]
未及而立之年,已是舊學新學溶於一身。若繼續潛心問學,加以時日,儼然一代宗師的氣象。但此時的徐氏,卻有鮮為人知的另一番的心路歷程:
凡是讀中國書,聽中國戲,看中國小說的人,對於他,沒有一件比替父親伸冤報仇更重要的。但是我那時知道,對於我,這卻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馮是一個手握重兵的大軍閥。我是一個赤手空拳的孩子,怎麼能談報仇?想要報仇,必須努力向上,在社會上有了一點地位,然後才能作此想。因此我下定了決心:先拿報仇的精神去讀書。等書讀好了,再拿讀書的精神去作事;等作事有點成就,再拿作事的精神去報仇![6]
或許正是這樣的發願,才能使他動心忍性,但亦是這樣的發願,使他很快脫離書齋,更多地投入並不擅長的領域之中。歸國之後,他先任職於國防設計委員會,後又擔任過行政院政務處處長、中國駐在意大利代辦、考試院銓敘部司長、行政院政務處處長等職。[7]抗戰勝利後,徐氏辭去公職,投狀於重慶地方法院、軍事委員會,控告馮玉祥、張之江殺人罪。該案因告訴時效問題而不了了之,但徐氏所表現出來之孝道倫理,讓人感慨,其之公私分明,更讓人感佩![8]
此後雖有偶涉宦海(任台灣省政府、江蘇省政府秘書長),但先生之重心,已回歸學術,其先出任上海同濟大學法學院院長,赴台後任教於台灣大學、東海大學,又遠渡重洋,任教於西雅圖華盛頓大學、哥倫比亞大學、密歇根州立大學等校。惟先生自留學歸國後,雖有如《敵乎?友乎?》這樣重要的政論文章,但總體而言,似乎淡出原來專攻的公法領域,其後人與朋友在介紹其專長時,亦不曾提及此項,難怪當代學人有"驚鴻一瞥的憲法學彗星"之嘆。先生後期的研究重心主要在中國法律史學,兼將西方的學科如行為心理學、語意學等引介給青年學子。[9]
1973年聖誕前夕,先生因心髒病發作,逝世於西雅圖家中,享年六十有八。
《中國法制史論集》乃先生駕鶴西歸後,經徐夫人葉妙暎女士委託,由王靖獻(楊牧)博士編輯而成。以先生散佚於各期刊的法史學論文為主,兼選擇其代表性的時評、書評、散文、詩詞,分為附錄一、二,並附有張吳燕英女士編寫的《徐道鄰先生著述目錄》 。另有徐復觀、端木愷先生的序文二種、程滄波先生的《徐道鄰先生行述》一種、葉妙暎女士的《痛定思痛憶道鄰》一種,從各自經歷、視角,追憶先生。徐氏一生道德文章,經由此書,可見一斑。
以《論集》為中心,兼參考《著述目錄》,分析徐先生於法史學上之研究旨趣方法,可得出如下判斷:
(一)以唐、宋法律史為專攻,重心由唐入宋
《論集》正文共有文章二十篇,涉及唐、宋兩朝有十五篇。
關於唐律的研究,徐先生乃有《唐律通論》[10]之大作,而在《論集》開篇伊始的《中國法律制度》一文中,先生即指出:
我們要研究中國固有的法律制度,兩三千年的歷史,從何處說起?但是這裡我們有一個簡便的方法。就是就唐朝的法律制度加以研究。我們有兩個理由要這樣做:一、唐律是最能代表我們中國法律制度的;二、唐律是過去許多朝代中最好的法律制度。
徐先生於此處,乃將唐朝法製作為傳統法制之典範。以唐為研究重心之一併推崇有加,幾乎是薛允升、沈家本以降法史學者的不二之選。君不見,前者撰有《唐明律合編》,後者爬羅剔抉、重校刊刻《唐律疏議》。後來者有如董康氏寫《科學的唐律》,有如戴炎輝先生撰《唐律通論》、《唐律分論》,試圖以近代法學之方法,重新對唐律加以詮釋。當然,從法學之視角,唐律自然有其稱道之處,而從另一方面講,唐代的盛世風景,對於近代以來這一特殊時空中的中國士人,無疑有極大的感召力,唐之典章制度,自然也為之所重視。徐先生對唐律之研究,這種"為故國招魂"般情感之寄託,亦不可忽略不計。[11]在唐律律疏制定年代上,他特別提到:
我們現在所讀的唐律疏,是永徽四年(公元六五三年)完成的。日本幾個學者,發現書中有許多名稱字眼,都是則天后及玄宗時的製度,因此他們說,我們現在所有的實在是開元(七一三)律,而不是永徽律。開元和永徽,相差不過五十年,而日本學者,如此斤斤著重的,因為如果是永徽律,那麼他們的近江律(六八八)、大寶律(七0一)都是晚輩,如果是開元律,近江大寶,它們不是叔叔輩,至少是哥哥輩了。本人對此曾經有過考證,因為律疏中有永徽年的進疏表,唐代史籍中很少提到開元修律一事,而其他所有修改法律的事實,雖微小的條文字句,史籍中有不少記載。斷定現有的律疏,文字上曾經過開元間的一種竄改(Interpolation)(羅馬法中常有的現象)而不是一種修訂(Revision)。本人曾寫過一篇《開元律考》(登在新法學雜誌第三期),本人認為這個問題應當算是已經解決了的。[12]
可見,這場與日本學者的論辯,雖源自考據,但冷靜的學術思考背後,亦能見徐氏的某種"意願"。[13]可見學術研究雖提倡所謂的"價值無涉",但研究動機,卻不可能無主觀之色彩。惟如何在研究過程中避免"六經註我"式的裁減、臆斷史料,則是學者必須審慎和內省的。我們更要注意到,徐氏的論斷,乃建立在紮實史料之基礎上,包括其後期轉向對宋代法制的推介,改變法史學崇唐之傳統,亦是持之有據(詳見下文分析) ,恰是真史家本色。
就唐律之特質,先生分析為禮教中心思想、社會本位的性質、官吏法的嚴格要求、法官斷獄負有責任等。[14]與一般泛泛而論不同,先生更注意於細節之處辨析,比如就禮教和法律的關係,先生特別提到談論法家理論的學者常犯之錯誤,即把一個法家之意見當作一切法家的意見。的確,惟有現代學科劃分之引入,才會產生諸如"儒家法律思想"與"法家法律思想"之類的命題。其研究是否能如朱子所謂"舊學商量加邃密,新知培養轉深沉"之效果,而非畫虎不成反類犬,需要考驗論者的學養。有語意學功底的徐先生於此處清醒之意識,顯然高人一等。就唐律所代表的法律思想,先生認為"是兩漢以後成為傳統的儒家的法律思想",雖在論證其內涵過程中,先生也引用孔孟之言,惟筆者覺得,先生已在有意無意之間試圖對儒家做出某種劃分,其用"禮教中心思想"而非"儒家的法律思想"概括唐律之特質,更加精確。自瞿同祖先生提出"法律儒家化"之命題,後來者如何"接著說",儒家代際之劃分及其諸子法律觀上不同類型意見之辨析,可能會是比較有意義的嘗試。道鄰先生行文​​措辭上之嚴謹,的確不乏啟迪之意義。
法學家之本色,亦使先生就唐律的分析,更具專業之內涵。就禮教觀對法制之影響,先生強調"法律條文的引用及解釋,可以不受嚴格形式主義的拘束",其註意到了"不應得為"、"輕重相舉"、"比附"這樣與法律適用緊密相關之條款,認為"有這樣內容空泛的條文,和這樣彈性的解釋和引用的方法,在加上有特別案情,可以隨時'上議請裁'、'廷訊'、'禦審'等等,法律學家自然不會發覺'法律空隙'(Rechtsuecken)的問題,社會上更不會覺得司法制度有什麼​​不敷應用的地方了。" [15]對法律空隙之注意,先生受德國法學之影響,可見一斑。雖就上述規範之分析,徐氏僅淺嚐輒止,法條間之聯繫,仍有待深入探討,但以此視角分析唐律,先生屬先驅者,當值肯定。其之論述,更不乏反思意義:首先,近年來法史學研究強調實踐中的法律,雖可彌補以往純由法條出發,混淆規範與事實之弊端,惟法成具文,本是任何時空法制之共相(當然,程度有所不同),如果僅偏執於所謂實然而無視規範之分析,忽略律典內部之邏輯,法學安身立命,將賴以何?[16]其次,中國法律近代化之合理化依據之一,乃傳統法律與近代社會不相適應,惟傳統法制於立法與司法中的諸多技術與經驗,可以適應宋代以降急劇變化的社會(故有謂宋代乃中國近世開始之論[17]),也是不爭之事實,何謂法律,何謂社會,怎樣界定其內涵外延而避免泛泛而論,更有待從長而計之。
我們仔細閱讀先生的著述,會發現其學術脈絡有一轉變,即對傳統法制的評價,由崇唐轉為右宋。在《宋律中的審判制度》一文中,標題壹即是"宋律為中國傳統法的最高峰"。[18]其理由有三:一是法典經時代持續發展,日趨完善,二是宋代皇帝懂法律與尊重法律的,比其他朝代的都多,三是宋代的考試制度將法律當作一門重要的科目,科舉中試者,亦需要先從事法律事務,故士大夫具備法律知識與實踐經驗。至此,先生在法史學上的重心轉入了宋代,經由他的耕耘,我們得以窺見宋代法制璀璨之星空。
(二)以司法為中心,多元視角探討宋代法制
就宋代法制之研究,先生觸角之廣泛,角度之新穎,開風氣之先,足讓人一贊三歎。
其中,有關司法制度,如《宋律中的審判制度》、《鞫讞分司考》、《宋朝的縣級司法》、《翻異別勘考》、《推勘考》、《宋朝刑事審判中的覆核制》;有關於法律教育與考試,如《中國唐宋時代的法律教育》、《宋朝的法律考試》、《宋仁宗的書判拔萃十題》;有關立法,如《宋律佚文輯註》、《宋朝的刑書》;有關法學家之專題研究,如《法學家蘇東坡》、《東坡,常州和揚州題詩案》。
可見,先生延續以司法為中心之研究旨趣,其方法,乃由典章入手,分析制度之構成,確定運作之規範,進而尋找實例,加以印證,檢驗其實踐之情況,其之風格,文字簡樸,不作炫示之語,但求如史直書,法學之訓練,使其邏輯表達清晰,國學之基礎,使其史料駕馭嫻熟。綜之所述,主要意義有二:一、復原了傳統中國覆審制度於宋代的具體面相,尤其是《鞫讞分司考》、《翻異別勘考》,皆為考據的大文章。傳統中國至少由唐代開始,乃採取覆審制度,惟其運作,僅見於《獄官令》條文,多語焉不詳,先生於此經旁徵博引,得補其闕;二、克服了以往法史學主要關注於中央審判之片面性,認識到基層司法之重要性與特殊性而予以微觀考察,代表文章即是《宋朝的縣級司法》[19],經其研究,我們得以了解有宋一代基層司法的構成、特質及中央司法原則無法貫徹於基層之原因。這一研究視野的轉向,為法史學開拓了豁然開朗之天地,傳統法制的弔詭,亦有更多分析之視角。
"有其法而尤貴有其人",法律人之培養乃制度成敗之關鍵。如果說近代以降,沈家本發此問題研究之端倪,後有董康氏加以梳理,著《我國法律教育之歷史譚》,道鄰先生則庚續其事,開始特定朝代與專題之研究。[20]經其研究,我們得以對傳統(主要是宋)法律教育的機構、法律考試的製度與內容以及法律在傳統智識體系中的位置沉浮有更深刻的認識。在法制人物上,徐氏顯然對蘇軾情有獨鍾,他冠之以"法學家"之頭銜,為其"讀書萬卷不讀律"引起之誤讀翻案。經引用全詩,以下句"致君堯舜知無術"為據,證實東坡並非不重視法律,並由其奏摺文書入手,兼比較宋代法條,論證其精通法律。經徐氏之筆,我們可以看到宋代士大夫階層詩詞歌賦的才情之外,兼備法律素養之另一面。至於對東坡之偏愛,除了法律之因素外,或許是相似之才氣與命運,使徐氏更有惺惺相惜之感吧![21]
至此,我們可以窺得宋代於中國法制史上的特殊地位,我等自然會有這樣的疑問:有這樣意美法良之製度和德才兼備的法律人才,何以後世不能堅守?徐先生於此,似乎只提到:
元人入主中原只後,宋朝優良的司法制度,大被破壞,他們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學,取消了刑法考試,取消了鞠讞分司和翻異移勘的製度。明朝把元人趕走,但是承襲了他們的專制政治。所以恢復了一些舊有的製度,而最不徹底的就是司法。清朝在這一點上,也完全接受了明朝的衣缽。所以有關宋朝的優良司法傳統,七百年來,知道的人不多,就是有人知道的,也不敢多講。[22]
這樣的答案,顯然是不能令人完全解惑的,至少明清會審的逐步完善,乃制度上的發展,私家注律的繁榮,乃律學進步之體現。我們發現,徐先生晚期的研究中,已開始涉及明代法制,惟天妒英才,在生活稍為安定,正是學術上大可作為之時,先生竟撒手西去,留給我們無盡的遺憾。
歷史(研究)與法律(司法審判),頗有相似之處,皆需經事(史)實討論和價值評價。對傳統法制"溫情與敬意"也好,"同情之理解"也罷,首先需要把握史實,惟有紮實史料上得出之評價,才不會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這一過程,需要敏銳之觀察與思辨,更需要一絲不苟之考據。細細閱讀徐氏的論文,似乎可穿透時空,看見一位學者於青燈古卷中爬羅剔抉,如史直書之身影,他的精神與才氣,並不會因生命的消逝而終結,而是通過他的著作,感染熏陶著後學者。
徐復觀先生曾謂:"道鄰嘗有志於事業,而其才又足以副之。然當未可直道而行之世,道鄰輒欲直道而行;遇本未可與言之人,道鄰常甘冒交淺言深之誚;於是屢試屢躓,殆亦勢所必然。及憬然有覺,轉身從事學問,則迷途已遠。歲月蹉跎,擲少壯之寵筆,入侵循之遲暮,此餘與道鄰所同悲,竭萬年而終莫能挽。然道鄰所蓄者甚厚,用力亦倍勤,又多得妙暎女士之鼓盪激勵,其成就遂遠越餘而上之,此道鄰平生不幸中之大幸。"[23]徐氏一生,由學術而入政治,再回歸學術,"寂寞一生,從未得意"[24] ,時代因素,個人境遇,造就其命運,君心如鏡,以為然否?。


[1] 例外如文集中R. Randle Edwards的Ch'ing Legal Jurisdiction over Foreigners中譯本收入高道蘊、高鴻鈞、賀衛方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蘇亦工先生對其中Fu-mei Chang Chen的The Influence of Shen Chih-ch'i 's Chi-Chu Commentary Upon Ch'ing Judicial Decision有所介紹,氏著:《明清的律典與條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頁61-62。但漢語世界關於該書的整體介紹仍付闕如。
[2] 陳新民:《驚鴻一瞥的憲法學彗星——談徐道鄰的憲法學理論》,收入氏著:《公法學札記》,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陳郁如:《宋代法制史的研究先驅——徐道鄰先生》, 收入​​《十月法史節——民國法制歷史與人物論文集》,台北,2004;餘釗飛:《為往聖繼絕學——評徐道鄰〈唐律通論〉》,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所編:《中西法律傳統》第五卷,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日】松本德仁(Matsudaira Norihito):《徐道鄰對於Carl Schmitt的批判性接納》,第六屆東亞法哲學研討會論文,台北,2006。
[3] 徐道鄰編述、徐櫻增補:《徐樹錚先生文集年譜合刊》,台北:商務印書館,1989,頁198。
[4] 程滄波:《徐道鄰先生行述》,收入《中國法制史論集》,台北:志文出版社,1975,頁432。
[5] 陳新民:《驚鴻一瞥的憲法學彗星——談徐道鄰的憲法學理論》,頁178-216。蔣复璁先生回憶當年的留學生涯,亦講到:"餘於十九年赴德留學,識道鄰於柏林,以九一八後留德同學會組織抗日委員會,餘與姚從吾、道鄰皆參加工作,宣傳日本陰謀,引起德人注意,將日相田中奏摺翻譯德文,即由道鄰任之,因道鄰德文之佳為當時同學之冠也。" 蔣复璁:《重刊徐樹錚先生文集年譜合刊序》,收入徐道鄰編述、徐櫻增補:《徐樹錚先生文集年譜合刊》,頁1。
[6] 徐道鄰:《二十年後的申冤》,收入徐道鄰編述、徐櫻增補:《徐樹錚先生文集年譜合刊》,頁379。
[7] 程滄波:《徐道鄰先生行述》,頁432。
[8] 參見端木愷序,收入《中國法制史論集》,頁3-4。徐氏本人談到:"七七事起,抗戰八年,我已在中央服務。這時我很擔心這件官司,因為我們在前方的部隊,很多是馮的舊部。我不敢以告馮而引起了若干將領對中央的誤會。"而其起訴之前,所以辭去公職,也是為了避免引起誤會。《二十年後的申冤》,頁379-380。其之行事,亦頗為低調,舊交蔣复璁先生住所與之相近,卻也是見報才知此事。相詢之下,徐氏回答:"我銜哀忍俟者二十年矣,父仇不報,非夫也。如與人商,則事不能辦矣。我學法律,故依法辦理。如再不告,則追訴之年限已滿,無法告訴矣,成敗在所不計也。" 蔣复璁:《重刊徐樹錚先生文集年譜合刊序》,頁1。
[9] 參見程滄波:《徐道鄰先生行述》、徐葉妙暎:《痛定思痛憶道鄰》、張吳燕女士編:《徐道鄰先生著述目錄》(皆收入《中國法制史論集》);徐小虎:《徐樹錚先生文集年譜合刊》序三。
[10] 關於此書的評介,詳見余釗飛:《為往聖繼絕學——評徐道鄰〈唐律通論〉》。
[11] 此處筆者乃受王進文學棣之啟發。
[12] 《唐律中的中國法律思想和制度》,頁56-57。不過遺憾的是,《開元律考》這篇重要的考據性文章並沒有收入《論集》之中。
[13] 徐氏在肯定日本學者是唐律功臣之餘,仍要強調"可是中國到底是唐律的家鄉,抗戰那一年,商務印書館印行四部叢刊續編,居然找到了一部真真確確的宋版的唐律疏議。" 《唐律中的中國法律思想和製度》,頁57。
[14] 《唐律中的中國法律思想和制度》。
[15] 《中國法律制度》,頁4-5。
[16] 其實徐氏本人,並非沒有注意到"應然"與"實然"之區分,其分析唐代法制,於結論指出:"實際上執行的情況,是否和製度的理想,能相去不遠,這就要看整個的政治情形為斷"。《中國法律制度》,頁18。其分析明太祖,亦注意蒐集正史刑法志以外的材料,加以比較論證。詳見《明太祖與中國專制政治》,頁351-357。其關於法律制度之專題研究,更注意其實踐之情況(詳見下文分析)。
[17] 【日】宮崎市定:《宋元的經濟狀況》,收入氏著:《宮崎市定論文選集》(上卷),中國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翻譯組編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3。
[18] 在《宋代的縣級司法》中,徐氏亦肯定就司法制度而言,宋乃中國法制史上的黃金時期。
[19] 當然,從其他專業來看,這一轉向或許要更早。比如瞿同祖先生在1962年就出版了《清代地方政府》,對地方審判已有所涉及(徐先生則是於1972年完成此文)。
[20] 關於法律教育學術史的梳理,參見王健:《中國法律教育研究文獻述要》,收入賀衛方編:《中國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頁376。
[21] 徐先生的女公子談到:"在我心目中,我父我祖結合了我國宋代文武兩大偉人蘇東坡與岳武穆的精神,一心一意為國效命,結果卻遭到殺害和流放的命運。他們從來沒為自身的利益著想,更不用說為他們的家人打算了。"徐小虎:《徐樹錚先生文集年譜合刊》序三,頁12。
[22] 《鞫讞分司考》,頁124-125。
[23] 《中國法制史論集》序一,頁1。
[24] 端木愷:《中國法制史論集》序二,頁4。

仁井田陞《中國法制史》1952

中國法制史論集


作者
 : 滋賀秀三 
出版社:創文社副標題:法典と刑罰出版年: 2003-1 頁數: 646 ISBN: 9784423740835法典編纂と刑罰の歴史を主題として新稿と既刊の補訂再録より構成される待望の論集。300頁に及ぶ書き下ろし「法典編纂の歴史」は研究の集大成ともいえる著者初めての通史であり、中國法の全體像を鮮やかに提示した記念碑的業績。
目次:概説編中國法の基本的性格法典編纂の歴史(総論戦國・秦・漢魏・晉・南北朝隋・唐前半唐後半・五代宋遼・金・元、〔附〕西夏民・清) 大清律令をめぐって刑罰の歴史法制史の立場から見た現代中國の刑事立法考証篇曹魏新律十八篇の篇目について漢唐間の法典についての二三の考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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