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8日 星期一

許玉秀 ,憲政爭議,程序正義 Procedural justice,柯建銘,林鴻池,李桐豪

前大法官許玉秀︰監聽比關說 引起更大恐慌

記者鄒景雯/專訪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本週將持續就王柯關說案進行調查,前大法官許玉秀昨日指出,關說是一種違反程序正義的問題,關說行為也未必不構成刑事不法。但是在處理程序上,違法濫權監聽應先於關說行為。以下是訪談節要。
許 玉秀:反對「九月政爭」這個說詞的人,不斷抗辯「本質在關說」。這個說法之所以沒有受到多數民意支持,因為本質是甚麼意思,始終沒有說清楚,但是多數民意 注意到整個事件的本質是程序正義。就刑事判決的定讞程序而言,如果有非法律規定的因素介入,自然也有違反正當程序的問題,所以關說也是一種違反程序正義的 問題。
違法濫權監聽 先於關說
由於關說行為是個案行為,而 且是長期監聽程序中的一個片段行為,而監聽行為則是一個長期持續的行為,影響的人、事範圍甚廣,就像大法官第六三一號解釋所說「監聽侵害人民的基本權程度 強烈、範圍廣泛」,當然比關說事件更引起多數民眾的恐慌。而且長期監聽行為在前,關說事件發生在後,先處理監聽行為,也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更重要的 是,處理關說事件的程序之所以一直不能開啟,是因為追究關說的程序瑕疵,幾乎連環爆個不停,政黨懲處程序和不斷抗告,看起來都像阻擋關說事件進入處理程 序,所以會有「退後才是向前」的話語出現。
關說是否違法 取決於定義
關 說行為是否不會構成犯罪,取決於關說的定義。假設文詞義理上解釋為「關心遊說」,很難確認行為內涵,自然無從認定行為的不法或違規性質,如果理解為「透過 特定關係進行遊說」,特定關係可能有假職務之便,或其他非職務關係,如果被遊說者感受到心理上的壓制和恐懼,仍然有構成恐嚇或強制罪的可能。如果定義都還 不清楚,一方完全否認、一方一口咬定,就一點都不奇怪了,因為可能雙方使用的定義根本不同。
遵守利害衝突迴避原則才能程序正當的追究關說行 為一上了立法院的質詢台,瑕疵就無從遮掩,其中個案當事人柯建銘委員的質詢行為曾經引起非議,有立委認為,執行職務行為並無不可。如果是針對通訊保障監察 規定的解釋與適用,就通案的的流程進行質詢,當然是執行職務行為,沒有必要迴避,例如劉櫂豪委員的質詢內容。
如果針對個案的調查質詢,柯建銘委員個人當然對個案最清楚,但如果由其他委員主導質詢,柯委員在場提供補充資料,即不違反利害衝突迴避原則,利害衝突迴避原則自然屬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一環。

 特偵組選擇性辦案? 監聽譯文 5通未公布

〔記者陳彥廷/台北報導〕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昨天邀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就關 說爭議案進行說明,柯建銘指出,針對他的司法關說爭議,特偵組選擇性公布六月二十一日他與律師蔡世祺通話的監聽譯文,但實際上七月他與蔡還有五通關於該案 的通話,包括提到立法院長王金平與他的對話只是在做表面人情、交代了事,這正可說明未關說司法;柯並要求公布完整譯文。
柯赴紀委會 說明沒關說只訴苦
紀委會昨天由民進黨召委陳明文擔任輪值主席,柯建銘在會中進行長達四十五分鐘的說明。柯強調,他是向王金平訴苦,與前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及檢察官林秀濤沒就全民電通案聯絡過,且特偵組刻意選擇性呈現對他不利的監聽譯文。
紀委會成員、民進黨召委段宜康詢問柯建銘,一開始說向王金平訴苦,後來又說陳情,但陳情是請求協助,到底是訴苦還是陳情?是否要求幫忙?柯建銘回答說,他是講給王聽,沒有請王幫忙。
柯建銘表示,由於該案是特偵組非法監聽,監聽譯文自始無效,就算有效,監聽譯文不全也無證據力。他說,七月八日、九日、十二日與十五日打給蔡世祺共五通電話皆與本案有關,紀委會應請他的律師以證人身分列席說明,特偵組也應提供全案譯文。
對於是否邀王金平赴紀委會說明,國民黨召委呂學樟表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除了行政院長之外,考試院長、司法院長與監察院長不用到立法院備詢,立法院長也不應到紀委會說明,因此不宜邀王金平。段宜康說,王金平若無法或不願到會說明,應書面回覆。
紀委會決議 下次邀黃世銘說明
立法院法制局組長洪文祥也說,不宜邀王金平到會說明,而曾勇夫等人可以邀請。紀委會最後決議,下次開會將邀曾勇夫、陳守煌、檢察總長黃世銘到會說明司法關說案。另外也將去函立法院長辦公室,希望王金平用書面答覆,並要求特偵組提供特他字第六十一號全部卷證資料。
王金平稍後在接見台灣國際幸福家庭協會前受訪表示,如果紀委會有提出問題,他就會答覆。






許玉秀︰黨紀鍘立法院長 有憲政爭議
〔記者陳彥廷/台北報導〕對於立法院長王金平遭國民黨撤銷黨籍並面臨失去院長資格,前大法官許玉秀昨天表示,這確實會產生憲政上的爭議,因為缺乏程序正義。另外對於檢察總長是否可以直接向總統報告,她說,「這個大家心裡應該很清楚了!哪裡需要我回答?」
王 金平遭國民黨撤銷黨籍,因為王的身分為國民黨不分區立委,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不分區立委就職後喪失黨籍者,自喪失日起喪失其立委資格。但王金 平的院長資格卻是經由所有立委共同選舉決定,具有民意基礎,若喪失院長資格,則產生國民黨黨紀決定國會議長資格之情形,恐有憲政爭議。

許玉 秀強調,王金平若失去院長資格,會有行政權和立法權上的憲政爭議,因為整個事件過程違反正當程序,而正當程序最初的要求就是權力分立。許玉秀解釋,若以過 去英國大憲章發展出的概念來說,「不是你國王要我死我就得死、要我生我就生,而是跟國王去爭做為一個自由人的權利主體。」

許玉秀說,如果一個黨員失去資格,他失去的利益就是黨給他的利益而已;但一個不分區立委若失去黨員資格,進一步失去的利益就不只黨內部的利益而已,還與國家機關有關,這都是此案讓我國有機會思考的,如果我們以正面的態度面對,會找到更多改善我們生活的方法。




程序正義英語Procedural justice;也稱程序公正)是指解決爭端和資源分配過程中的公平理念。程序正義所討論的常見問題是有關司法和法律程序管理的問題。這種程序正義有關正當法律程序(美國)、基本公正原則(加拿大)、程序公平(澳大利亞)和自然正義(其他普通法司法地區)。程序正義的理念也可用在法律之外,比如解決衝突、利益或責任分配等。
程序正義關注的是在作出決定的這個過程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它可能會被人拿來與分配正義(在權利或資源分配時做到公正)和報應正義(在懲罰錯誤時做到公正)作對比。在作出決定之前聽取各方的言辭,這個進程才可能被認為是程序公正的。一些程序正義的理論認為,公平的程序,能得到公平的結果,即使分配正義或修復正義(在恢復傷害時做到公正)的要求未必得到滿足。


Procedural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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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dural justice is the idea of fairness in the processes that resolves disputes and allocates resources. One aspect of procedural justice is related to discussions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legal proceedings. This sense of procedural justice is connected to due process (U.S.), fundamental justice (Canada), procedural fairness (Australia), and natural justice (other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but the idea of procedural justice can also be applied to nonlegal contexts in which some process is employed to resolve conflict or divide benefits or burdens. Other aspects of procedural justice can also be found in social psychology and sociology issues and organizational psychology.
Procedural justice concerns the fairness and the transparency of the processes by which decisions are made, and may be contrasted with distributive justice (fairness in the distribution of rights or resources), and retributive justice (fairness in the punishment of wrongs). Hearing all parties before a decision is made is one step which would be considered appropriate to be taken in order that a process may then be characterised as procedurally fair. Some theories of procedural justice hold that fair procedure leads to equitable outcomes, even if the requirements of distributive or restorative justice are not met.[1] It has been suggested that this is the outcome of the higher quality interpersonal interactions often found in the procedural justice process, which has shown to be stronger in affecting the perception of fairness during conflict resolution.

  
例子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長王金平搶救立委資格,尋求法律救濟,獲初步勝利,有藍營人士分析,當初國民黨考紀會審議之前,沒有正式通知王金平提出答辯,目的就是速戰速決,避免夜長夢多,但違反程序正義,等於剝奪王金平十天充分準備答辯的權益。
剝奪王答辯權益
據 指出,王金平在十日返國第一時間即主動要求答辯,依照黨規,提出答辯可有十天緩衝期,如果加上信函投遞與收領的往返時間,考紀會開鍘之日就勢必得延至九月 二十九日的十九全代會後,王陣營也就可以將戰線延長到十九全代會上,與馬英九決一勝負;但考紀會十一日開會,王金平立刻就到考紀會上說明,以致必須對外求 助司法介入。
據指出,在「中國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附件一「黨員違反黨紀答辯通知書(格式)」中,有一欄「被檢舉人答辯權益」明白 敘述,「被檢舉人如有抗辯,於接到本通知書後十日內,以書面向原通知黨部提出答辯…」,因此,如果王陣營循答辯流程進行攻防,可以主張國民黨在考紀會審議 之前,先去函「黨員違反黨紀答辯通知書」正式通知會提出答辯,接著在郵局投遞信函與收領的流程上運用「小撇步」,延後正式收領通知書時間,加上收到通知書 後的十天回覆期限,就至少可以爭取到二十多天的緩衝期,讓考紀會開鍘被迫延後,如此一來,王陣營即可把戰場留到十九全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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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民黨立委李桐豪認為,這次判決是一次成功的司法教育,說明了人民權利在司法體系下能夠受到保障,這也讓社會情緒比較平復一點。他強調,程序正義是非常重要的,但馬英九卻不讓司法程序證明王關說,帶頭破壞憲政最核心的人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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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31日, 凌晨時分立法院「夜襲」通過《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擴大特別費除罪化範圍,並溯及既往,被外界質疑是為前立委顏清標、台大醫師柯文哲量身訂做。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法令在總統公布的第三日生效,如果總統能在周一公告,最快周三顏清標等人就可以出獄,慢則約需兩周左右。朝野黨團共謀「夜 襲」《會計法》,在會期最後一天接近凌晨時分突然完成三讀,各黨團黨鞭事前保密到家,事後「人間蒸發」。國民黨大小黨鞭林鴻池、賴士葆昨天一整天關機,親 民黨總召李桐豪也不願多談;只有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台聯總召林世嘉願意受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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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鴻池(1955年8月22日)是台灣男性政治人物新北市平溪區人。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研究所畢業,1987年擔任台北縣政府(今新北市政府)機要秘書,自此踏入公職,現任中國國民黨副秘書長、政策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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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Ker Chien-ming,1951年9月8日),臺灣新竹人,新竹中學中山醫學院牙醫學系畢業、淡江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碩士,國立交通大學行政管理學EMBA修讀中。曾任民主進步黨代理黨主席。現任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已擔任立法院17個會期的總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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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今天為自己因會計法修正遭批評叫屈,並說明修法是為了幫助前總統陳水扁的官司。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條文,經費報支問題除罪範圍,擴及民意代表等,並溯及既往。

相關修法遭媒體報導後,引來民進黨籍立委趙天麟、陳其邁等人認為,該項修法前沒有與黨團溝通,綠營內部有著不同的聲音。

民進黨下午召開中常會,討論會計法修正爭議。據轉述,中常會上,柯建銘報告時為自己叫屈,認為他在這件事上,承受了來自黨內外的攻擊與指責。

他說,推動會計法修法與前總統陳水扁有關,且所有的修法過程,都曾與黨籍立委溝通過。

不過,柯建銘的說法也引起民進黨中常委、前行政院長謝長廷回應表示,「我今天第一次聽到會計法與阿扁有關」。

柯建銘會後受訪時說,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相類似,當初都是因為發票核對上出了問題,會計法之前的修法將特別費除罪化,這次修法他有想要放進國務機要費的部 分,但中國國民黨不願意。柯建銘說,這樣修法後將只剩陳水扁沒有被除罪化,將形成社會壓力,對陳水扁未來官司是有幫助的。

部分地方黨部希望民進黨中央能夠介入了解,立法院黨團幹部簽字通過會計法修正案,是否應有人為此事辭職負責。民進黨發言人林俊憲說,柯建銘下午在中常會報告,已說明事先有與黨團充分溝通,中常會接受說法、也沒有討論究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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