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日 星期四

蕭曉玲:校園恐怖事件-被霸凌的教師。復職並補償8年多薪資;教育局撤銷原核准解聘函!!!仍無法復職;我要光明正大回中山國中任教



沒有自動替代文字。




意外接觸到蕭曉玲老師
才慢慢了解喧騰一時的蕭曉玲事件始末
或許也不能說末
事情還未落幕
懸在那理
等著社會自然淡忘
我問蕭老師到底在等甚麼
她說她在等一紙明確的公文
我不是當事人
也不在教育系統裡
無法客觀評斷
不過
至少協助她把整起事件完整說出
當成文獻或案例
一個事件總可以折射出許多面向
每個人都有角色
起著作用
明天在慕哲咖啡館
就讓蕭老師來說這十年來一路的煎熬與掙扎
我想
她如果不是有信仰
那就是很有毅力的人

時間 2018年11月2日[星期五] 下午2.00-4.00[1.30報到]
地點 慕哲咖啡館
主題 校園恐怖事件-被霸凌的教師
歡迎有興趣和關心的朋友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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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
2007/11 控告時任台北市長郝龍斌推行一綱一本
2007/12 遭投訴教學不力
2008/1 中山國中教評會決議解聘
2011 蕭提行政訴訟敗訴
2013/3 監院通過糾正案,認定北市府和中山國中解聘有違失
2016/7 北市廉委會建議撤銷解聘處分
2016/9/21 北市教育局宣布撤銷蕭的解聘函,讓蕭復職並補償8年多薪資



姚立明昨接受電台專訪爆料,上周馬勒卡颱風來時柯文哲主持蕭案會議,問撤銷解聘理由怎麼寫,太太認為教育局要找出法律理由,否則法務局變替罪羔羊,會中竟有人說「妳煩不煩啊」,事後柯雖找太太吃義大利麵,但太太辭意甚堅。至於是否柯講「妳煩不煩」,姚拒說明,只說:「說者無心、聽者有意。」楊芳玲昨不回應個案。
北市府發言人林鶴明昨說,不便評論,尊重姚發言。也不願說明是誰講「妳煩不煩」。柯文哲昨稍早在另場活動受訪則說,開除蕭的過程不符程序正義;蕭雖非乖乖牌,「有時看起來蠻煩的」,但不能因討厭,就體察上意惡整她,仍要依法行政。 

不追究郝市府挨批

柯說,蕭案是困難的轉型正義個案,將不追究前人錯誤,否則將成循環報復。未來也將訂不適任教師處理原則,須符合程序正義。他並說,行政意見不同是一回事,他和姚立明還是好友。
北市教育局昨說,上周市長曾就此案和局長湯志民談過。傳言指湯為此事曾想辭職,該局昨否認。
蕭曉玲昨在人本教育基金會等陪同下,感謝柯,但對市府不追究郝市府教育局人員,批是為德不卒(指好事沒做到底),兩邊討好將進退失據;另對柯指她蠻煩的,蕭不解說:「我有什麼好煩的。」 

議員告柯瀆職圖利

蕭說,復職後會先去悼念父親,證明她沒做錯。人本教育基金會董事長史英要求,對殘害蕭老師的教育局敗類秋後算帳,若不道歉絕不輕饒。郝龍斌辦公室表示,蕭老師被解職時郝根本不認識她,蕭被解職的起因,是其教學適任性。
郝辦說,此案為何到了民調低迷的現在才決定?不知是否拿此案當拯救民調的葉克膜?
另外,北市議員鍾小平昨到台北地檢署控告柯文哲和湯志民涉嫌瀆職、圖利,並痛批柯讓蕭復職還補發薪水,是「違法亂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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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前中山國中蕭曉玲教師之解聘案教育局基於原處分不當,撤銷原核准解聘函】
中山國中前教師蕭曉玲解聘案監察院於102年3月糾正臺北市政府有違失之責。105年7月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完成調查報告建議撤銷解聘處分,會中並決議,全案調查報告及聽證紀錄移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據以簽報市府同意撤銷解聘處分。
本案教育局為求周延及慎重,重新檢視中山國中處理過程發現有以下未盡周延之處:1、該校先予以記大過一次之行政處分後,旋於2日後決議解聘蕭師,惟一事不應該二罰;2、該校未按所自行訂定之「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調查小組」組織要點規定辦理蕭師之解聘案;3、該校原認定蕭師屬教學不力之不適任態樣,後來逕予認定蕭師拒絕輔導容有疑義;4、查當年自進入輔導期階段至改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理由予以解聘,期間僅42日,其並未進入輔導期,而另以行為不檢予以解聘,處理程序顯未盡周延;5、該校以幾近相同之事實行為,先行判定蕭師係屬教學不力之不適任態樣,俟後改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理由予以解聘,二者內容相仿,卻成就不同不適任構成要件;6、該校認為教評委員多次接獲蕭師之存證信函,導致校內教師人心惶惶,視開會為畏途等情,並列為不適任事實之一,惟檢視存證信函內容後是否可逕此判斷,有檢討空間。
本案經各級法院判決無違法之處,故當時處理本案人員尚無違法之處。教育局參酌監察院糾正調查報告、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聽證調查報告,且經多次邀集法務局等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基於原處分不當之確信予以撤銷原核准前中山國中蕭曉玲教師解聘案之函文。
撤銷原核准解聘函後,中山國中解聘處分因缺乏法定生效要件而自始無效,因該校目前已無音樂教師職缺,本局將另協調安置蕭師復職。


新聞稿1050921前中山國中蕭曉玲教師之解聘案教育局基於原處分不當,撤銷原核准解聘函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聞稿 請轉交文教記者 【發稿日期:105年9月21日】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 李季燕主任(1999#6399) 趙英伶股長(1999#6402) 新聞聯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記者室 陳秉熙研究員 0930-936-532 【主題:前中山國中蕭曉玲教師之解聘案教育局基於原處分不當,撤銷原核准解聘函】 中山國中前教師蕭曉玲解聘案監察院於102年3月糾正臺北市政府有違失之責
DOE.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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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曉玲
【蕭曉玲到監察院陳情、揭發北市府教育局「結案」謊言】
 
蕭曉玲被中山國中不當解聘一案,縱經監察院調查糾正,台北市政府不斷以本案已經教評會決議、行政法院判決確定迴避其行政責任,更在回覆王世堅議員詢問時稱「本府已依監察院指示完成相關作業後予以結案」,而市府教育局回覆蘇麗瓊秘書長對此案之關切時,並以同樣理由搪塞。教育局、中山國中甚至都聲稱蕭曉玲已可去應聘教師職位,藉此放出風聲,製造蕭曉玲已經平反之假象。然而,這個「可應聘」並非來自市府回應糾正,只是教師法修訂後的自然結果。蕭曉玲既無行為不檢亦非有損師道,教育局用這個修法掩蓋市府迫害事實,並非真正面對錯誤,改正錯誤。
為此,蕭曉玲老師特定於3/18早上到監察院陳情,揭發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至今不願面對錯誤,還公開說本案「已結案」之謊言,要求監察院應要繼續追查北市府失職情事及對本案糾正事項之後續處理,以及廉政委員會中教育局的公然說謊,還本人公義公道,並為教育的轉型正義立下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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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昨天去監察院跟幾個委員陳情跟討論後,所發的聲明新聞稿。在此呼籲台北市政府及台北市教育局,不要再繼續說謊跟推託,否則後續的證據就不只是單單打臉而已。
 
也感謝昨天東森新聞的關心與採訪,附上新聞連結
http://news.ebc.net.tw/news.php?nid=14946


台北市中山國中前音樂老師蕭曉鈴,因為在2007年反對當時台北市長郝龍斌提出的一綱一本,向法院提告,就遭到學校以不適任開除,蕭曉玲質疑是白色恐怖翻版。2014年12月,柯文哲市長上任後,她還到市府門口擊鼓鳴冤,說要…
NEWS.EBC.NET.TW|作者:東森新聞




2015.10.2
這事是非曲直已經很明白。到現在,都還沒有平反嗎?柯文哲若沒處理,不只是用人不當,而是顢頇無能。
郝龍斌可以下條子直接介入做不對的事,為什麼柯文哲不下條子直接介入做對的事?!
「柯文哲直接介入」,指的是要教育局迅速平反,承認前此「違法解聘」。這是政治問題,涉及人權與工作權,不是教育專業問題。
監察院報告也已經説明2008年解聘程序不當。若不就原則明白宣示,仼由教育局官僚文化和稀泥,便會出現目前只恢復教師資格,卻不主動復聘的現象。
這對於當年堅持是非與專業的蕭曉玲老師,是極其不公平的。而且政府有錯不認錯,也妨礙社會進步。
/黃武雄 2015/10/03


針對前台北市中山國中音樂教師蕭曉玲反對前台北市長郝龍斌「一綱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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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曉玲:我要光明正大回中山國中任教| 新頭殼newtalk

newtalk.tw/news/view/2015-06-08/60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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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8, 2015 - 針對前台北市中山國中音樂教師蕭曉玲反對前台北市長郝龍斌「一綱一本」政策而遭解聘,時隔7年「郝下柯上」,但台北市教育局還是僅願意依據教師 ...

蕭曉玲,前台北市中山國中音樂老師,因為反對郝龍斌市長一綱一本政策,向法院提出控告。隨後遭到中山國中以不適任開除,蕭曉玲本人認為這是政治事件,但是中山國中否認此事。

一綱一本事件[編輯]

蕭曉玲在台北市中山國中擔任音樂老師,服務12年。
2007年11月12日,蕭曉玲因反對郝龍斌市長一綱一本政策,向法院控告郝龍斌
同年12月19日,中山國中校長曾美蕙召開記者會,檢討蕭老師的適任問題。台北市教育副局長林騰蛟曾參與出席,記者詢問他:「蕭老師自何時起,開始不適任?」副局長回答:「11月12日」。
2008年1月23日,臺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於97年1月23日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經教評會開會討論,認定原告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該當解聘事實,決議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解聘蕭曉玲,並陳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臺北市教育局)核准在案,臺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乃以97年3月19日北巿中山人字第09730124600號函解聘蕭曉玲,但否認有政治因素[1]
蕭曉玲不服解聘,向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未獲變更,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亦遭教育部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臺申字第0980199749號再申訴決定駁回。
蕭曉玲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遂以臺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為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11年1月31日作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以原告之訴為無理由駁回。
蕭曉玲不服上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遂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於2011年11月3日作成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893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遂告確定。

註釋[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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