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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國立大學教授被爆出「與十二名人妻發展婚外情」,為吸引人點閱,媒體用詞不僅聳動誇張細節,甚至還分析了他「專挑人妻」的SOP…
😰
然後因為當事人長得很帥、條件很好,莫名導致某位外型不太像的王姓偶像男藝人躺著也中槍…Orz。
但如果這件事發生在法國,恐怕新聞本身才會是那個被群眾幹剿譴責垃圾的一方,因為在這邊的民法第9條明白寫著:
「每個人都有權享有其私人生活的尊重。Chacun a droit au respect de sa vie privée.」
這代表媒體不得未經本人同意報導其私生活內容,包括外遇、感情、婚姻問題,因為這些都屬於「私領域(Vie privée)」。
除非當事人涉及公共利益,例如:信騷擾、權力濫用等,否則任何媒體如果公開報導誰外遇、與誰發生關係,這都是屬侵犯隱私與人格尊嚴,在法國法院可被告、可判賠。
尤其是法國早在 1975 年 就已廢除「通姦罪」,在這邊外遇不是刑事罪而是一種「婚姻契約的違約」,最多只會在離婚官司裡影響到賠償或監護權方面的問題,所以警方不會介入、法院也不會公訴、媒體不會也不能去「爆料」。
法國人對外遇的態度其實是這樣的,感情上的忠誠與否屬於倫理問題,不是司法問題,羞辱當事人、公開私情…,這樣的作為會比外遇本身這件事更嚴重更不道德。
如果這位教授在法國任教,那除非他被人公開指控以權力地位脅迫、心理操控或欺騙、公開羞辱或名譽損害學生或同事,做出不當行為媒體才能報導,但即使如此,焦點也應該放在權力濫用與信倫理議題上,而不是在數字、對象或細節上作文章。
在法國媒體報導文化裡,真正的新聞價值並不在「誰外遇了」,而在「是否有人被傷害、權力是否被濫用?」
然而亞洲社會卻容易傾向把「感情背叛」視為一種道德層面上的傷害,即使雙方沒有發生暴力或脅迫事件,被欺騙、被背叛、被拋棄仍會被認為是「受害」。
這觀念可能源自儒家倫理裡對感情上「重義守諾、忠誠」的觀念,愛情若建立在承諾上,違反即為傷害,所以即使雙方都是成年人了,彼此自願交往,媒體常常會以「被玩弄感情」、「情傷受害」來描述事件過程。
然而在法國人的觀點裡「感情受挫」在法律或社會意義上並不等同是「受害」,因為人權的核心重點並不在品德評價,而是該focus在自由意志與權力是否對等上,法國人看重的並不是「誰的心碎了?」而是「是否有人因此而失去了選擇的自由?」
法國社會對「被拋棄」的態度是~如果當事人都是成年人,那麼他們即在自由、平等的關係中有權選擇彼此交往與分手,即使有人在過程中受傷,那也會被視為生命成長中所受「情感風險(Risque affectif)」的一部分,他們相信每段關係都存在自由與風險,法律與社會不會去介入,也不會用「受害」或「加害」的詞彙去評判與形容。
這種觀念並非冷酷無情,而是基於「尊重個人自由」的哲學。對法國人來說,感情可以失敗,但人性尊嚴不可被踐踏,八卦並不是新聞,因為尊嚴比起真相更為重要,所以法國媒體不會這樣以公器去爆料報導一般素人的外遇,因為那比外遇事件本身更不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