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5日 星期一

李茂生:隨機殺人事件的成因與對策初探─一個不可能的任務?

沒去上街頭參加反對砍我年金園遊會的真正原因在此。忙著寫這篇短文,哪有時間去抗議。歡迎色澤鮮明的人到此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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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殺人事件的成因與對策初探─一個不可能的任務?
台大法律學院 李茂生
一 前言
  按照定義的寬狹,可以被算入隨機殺人事件的案件量或許會有很大的差異,所以首先必須先確定定義範疇。其次,雖然我國並不是沒有發生過隨機殺人事件,但是引起社會注目的仍舊是鄭捷案。4死24傷的大案件,事件發生後,未滿兩年就伏法,未留下多少值得觀察的資料。隨後,隨機殺人的案件新聞曝光率大增,社會開始動蕩不安,但是相關研究仍舊闕如。最後,既然沒有做深度研究,自然無法提出一個合理的犯罪成因研究結果,而沒有犯罪原因的研究,當然除了速審與嚴罰外,提不出任何的有效對策。其結果就是案件發生頻率變高(或受媒體注目的頻率變高)導致民怨,而民怨又引發速審嚴罰的聲浪,案件發生後立即處決,未留下有用訊息,事件再度發生。這類的循環,在台灣應該是可以預見,或已經發生。
  本短文嘗試利用日本所累積的資料,從定義、原因研究、有效對策等三方面,剖繪日本的情況。台灣與日本,不論在文化、社會與商業活動層面,都有非常密切的交流,再加上整體的法政經結構也頗為類似,對於日本現況的理解,應該有助於將來台灣狀況的分析。不過,因為還是以「借鏡」日本的原因分析與對策為重點,所以本文不會去描繪日本的整體犯罪狀況,反是偏向於個別犯罪的剖繪。關於日本相關的隨機殺人事件(日本稱之為無差別殺傷事件)的整體面貌,可參閱2013年日本法務總合研究所所出版的「研究部報告50─無差別殺傷事犯に関する研究(第2章〜第3章)」。
二 隨機殺人案件的定義
  首先必須討論的是被害人數的問題。一般而言,日本的研究者因恐取樣數量過多,造成研究上的障礙,所以僅檢討被害人三人以上的「大量殺傷事件」。然而,縱然只殺傷一人,依據犯罪被害人的身分與犯罪手段等亦可能產生社會上極大的動盪,僅憑被害人人數的差別,來定義事件的重大性一事,並沒有任何的合理根據。況且,臺灣的隨機殺人事件方興未艾,得研究的對象並不算太多,類此限制更顯得不合理。
  問題的重點毋寧是「隨機」與「無差別」這兩點上。隨機是指受到不確定因子的影響,某一種的反覆發生現象,雖然可以找到機率性的分布,但是事實上卻是不可預測的。所謂的「不可預測」主要是指地點與時間上的不確定性。與此相對應,所謂的「無差別」則是指對象上的不確定。一般而言,如果是一個隨機的案件,通常都不會有對象上的限定,所以認為「隨機」一語已經包含了「無差別」的意涵,亦不為過。
  根據以上的說明,隨機殺人案件的定義已經有個初略的框架。亦即,反於情殺、財殺與仇殺等,動機頗為明確的殺人案件,隨機殺人的案件可以說是動機不明,於任何時間與地點,任何人都有可能受害的案件。從環境犯罪學的觀點而言,預防犯罪的重點可以放在物理死角、時間死角與心理死角等三個死角的去除之上,而隨機殺人事件正是不知何時、也不分地點,任何人都有可能被害的案件,可以說是幾乎無法預防的犯罪。在這種的理解下,隨機殺人案件的頻仍發生一事,其對社會衝擊之大,應該不難想像。
三 隨機殺人案件的犯罪人剖繪
  根據上述日本法務總合研究所的研究,隨機殺人的犯罪人大體上有如下的特徵。其謂:「隨機殺人事件的犯罪人許多都是具有無業、家庭不和、居所不安定等高犯罪危險因子的人,可以認為正是因為這些高危險性因子濃縮在一起,所以才發生了隨機殺人的事件。此外,交友關係與異性關係方面,也非常稀薄,可以說社會上的孤立一事是隨機殺人事件犯罪人的特徵,孤立,然後又加上偏激的想法非常明顯、尖銳化,終於走上隨機殺人犯罪一途。所以,防止孤立一事,可以說是在預防隨機殺人事件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以上日本法務總合研究所研究的結論,這其實可以分成兩個層面加以觀察。其一是一般犯罪人的社會屬性,此即無業、家庭不和以及居所不定等的生活特徵,其二則是性格特徵,此即社會孤立與思想偏激,這個特徵並不是一般性犯罪人都會有的特徵,而是專屬於隨機殺人案件犯罪者的特徵。
  然而,僅憑這兩個層次的特徵似乎仍難以表達出隨機殺人案件犯罪人剖繪的特殊性,一般的暴力犯也有可能被納入這個範疇內。所以其他的民間研究者又加上了足以描繪隨機殺人事件犯罪人的行為傾向要素。其一,透過深度訪談,這些隨機殺人事件的犯罪人通常都會有以社會為敵,或以特定團體、階級為敵的傾向。其二,這類的犯罪人都有自殺傾向,其是透過殺人的犯罪找人陪同自殺(擴大自殺傾向),所以在法庭上不僅不會要求法的寬恕,反倒是積極求死。
四 促成犯罪的諸階層性原因
  根據以上的剖繪,日本的研究者(片田珠美、無差別殺人の精神分析、新潮社2009年)進一步,將以上的社會屬性、性格特徵以及行為傾向,透過生命歷程的階層性概念,將之整合起來。而作為模型的正是著名的秋葉原隨機殺人事件的犯罪者。
  首先是長期的因素。一般而言,這類的犯罪人在成長階段都會有欲求不滿的現象發生。這種欲求不滿的現象通常導因幼兒時代的教養,例如父母親的過渡期待等,這會造成高強度的自我形象,認為自己就應該是強大的菁英,並受到異性歡迎等。然而,長大後,接觸社會,開始受到挫折,以前的自我形象與現實的處境間產生極大的落差,於是產生欲求不滿的現象。然而,對於這種落差,這類的人並無法接受,於是陷入極度的自戀情結,例如他會認為現在的地位等並不是個應有的現象,如今的社會地位僅是一時不得志的假象而已。這不外是一種幼兒型的全能感的展現。等到他不斷受到挫折後,表面上也無法接受現實,於是找尋藉口以求解脫,例如這都是他人不能理解其能力所造成的現象。其實,這種「他責」的傾向只是一種自我嫌惡的反射而已。
  其次是促進要素。在扭曲的性格成形後,必須有個促進的要素,讓這種性格深化下去。一般而言,這些促進要素有所謂的破滅性的喪失,例如追求異性,而被異性狠狠拒絕;或所謂的現實狀況的展現,例如極度的外部刺激,於秋葉原殺人事件的主角的情形就是同事擅自使用了被犯罪人所異常重視隱私的手機。
  最後是誘發因素。這些因素比較廣泛,有較慢性的社會性或心理性的孤立,犯罪人會開始沈溺於網路等的虛擬世界,直至與真實的社會產生脫節的現象。也有些因素是較為直接、即時性的刺激,例如大量破壞的武器的入手或犯罪手法的學習(透過媒體對其他犯罪的報導)等。到這最後的階段,隨後就是隨機發生的犯罪。
五 隨機殺人事件的預防對策
  理解犯罪原因的目的在於原因的去除與犯罪的預防。不容諱言,有些隨機殺人事件的原因僅是行為人的精神疾病。例如思覺統合失調症的患者會有幻聽、幻覺或被害妄想,其是因為這類的精神疾病而隨機殺人。對於這類的犯罪者,其預防政策必須仰賴社會整體的精神健康網絡,牽涉到如何早期發現、如何進行治療與復健、如何進行長期的觀察或社區監視等,與一般的刑事政策有點距離,可謂是針對特定族群的醫療以及社會福利對策的一環。而本文所著重的不是這類的犯罪人,反倒是比較「正常」的偏差性格者,這類的犯罪人通常會被歸類成精神病質或社會病質的人,對其所採對策當然與精神醫療政策有間。
  一般論及犯罪預防時,都會提及從公衛借用過來的一級預防、二級預防與三級預防的區別。所謂一級預防是指個案的早期發現,同時也包含整體的社會環境整頓。而二級預防是指發現犯罪後的立即性司法對應。至於三級預防則是指犯罪者個人的矯治與復歸。以下就這三種層面的犯罪預防對策予以簡單的探討。
  首先是一級預防。至今可以見到的提案通常都是侷限於個案的早期發現,例如高危險群的登錄、嚴格監視、特徵的確認與識別、見警率的提升等。但是這種策略不僅是所費不貲,效果不彰,其更有可能會牽連無辜。至於更為深層與廣泛的一級預防,以目前的政府能量與社會氛圍而言,根本可以說是緣木求魚。少子化、過度期待、拒絕成熟(挫折接受度低)、努力一定會有回報的平等假象的揭穿、人工競爭的社會(新自由主義)等,使得人們容易陷入前述所描繪的人格缺陷中,這個才是問題的根源,但是除了靠自覺以及機運外,我們根本無法抗拒這種的潮流,到頭來必須質問,到底有多少的強人能夠逆向轉勢?此再加上,網路上的虛擬人際關係提供了虛假的操控能力,讓人們不斷沈迷下去,縱或幸運獲得機運,也已經無任何自覺的可能可以扭轉情勢。
  如此一來,人們的注意力當然會逐漸集中在單一事件發生後的迅速司法對應,企圖縮減損傷,並意圖假借迅速打擊犯罪的行動,威嚇潛在性犯罪人。然而,迅速的司法對應牽涉到警力的部屬、市民的警覺心與抗拒犯罪的能力等,不僅是無法一蹴可幾,甚且因無法全面性展開而無多大功效。在此情況下,第二級的對策自然會偏向於迅速打擊犯罪的一面。當然,人們對於隨機殺人案件的恐懼與憤怒全都會集中在當前的這位犯罪人身上。而只要有人死亡,且犯罪人沒有得減免刑責的精神狀況時,對其科處極刑一事,勢不可免,而人們也會失去一個理解這類犯罪人的機會。縱或行為人因為精神疾病而得以減免刑責,一般而言都不可能全免,而只會令其脫免死刑而已,這也是一種與世隔絕。總而言之,各種傾向都指向殺一個少一個的策略。
  最後是專注於個人矯治的三級預防問題。其實這個三級預防同時也會回歸到一級預防,亦即如果三級預防有成效,則會少掉一個將來的犯罪人;而且事實上並不止於此而已,透過三級預防的展開,我們可以進一步理解犯罪人的狀況,同時也實驗一些具體的再犯預防措施,而這個措施是可以適用到其他潛在性嫌疑人身上的。
  根據上述有關犯罪人剖繪的說明,可以明確知悉日本所採策略是增強人際關係的建設,透過溫情的關懷,讓社會孤立者能夠重回正常社會關係中。其中當然也包含了更為廣泛的家庭重建、教育改革、職場改善等,這些都是息息相關的對策。然而,這是否為正確且唯一的方向,誠值得懷疑。
  1997年於十四歲時犯下驚聳的連續兒童殺傷事件(這個事件又稱酒鬼薔薇聖斗事件)的A少年,在2015年出版了自傳(元少年A 、絶歌–神戸連続児童殺傷事件、太田出版2015年),書中詳細描述了犯案時以及其後復歸路上的心路歷程。這個案件驚醒了大部分的日本民眾,因為A少年是在一個正常的、溫馨的家庭長大的,根本就打破以往的觀念。A少年殺了兩位幼童,一位是名叫「彩花」的幼女,連同這位被害人在內,包含其他兩位被刺傷的幼童,A少年的犯案原因應該是其所罹患的性虐待精神疾病。然而,另一位名叫「淳」的被害者,其被殺害的原因就不是因為A少年的精神疾病。從A少年年幼時凌虐青梅竹馬的朋友,以及經常毆打「淳」的經驗觀之,其暴行的原因應該是在於無法處理親密的人際關係這一類的社會病質。這點從A少年復歸社會的歷程中,不斷切斷與其展開親密關係的協助者間的關係,甚至對親近他的後輩動粗一事,亦可明確查知。對於這類的人,除了應該盡量避免親密接觸外,多元地容忍其發散鬱悶行徑(宣洩口的建設)一事,也是種必要的措施。換言之,除了冷淡的擁抱與寬容外,我們別無協助之道。問題是我們從來就無法確知這些犯罪人到底需要怎樣的協助,更遑論社會的氛圍終究是無法提供有效的援助。
六 結論─束手無策下的脫逃口
  隨機殺人事件的犯罪人,其實是非常失敗的魯蛇。明知自己有無法解決的問題,且知道求助無門時,勇者會直接用自己的手結束自己的生命;而比較弱的人,則是假借國家司法之手,結束生命,同時也利用隨機殺人的手段,找一些伴同者一起死。例如一心想求死的鄭捷。然而,也是還有人像少年A一般,透過苟延殘喘的態度,一方面隱忍,另一方面,用痛苦繼續活存的方式,映照出生命的可貴。或許少年A才是真正的勇者。然而,社會大眾會容忍這類的人繼續存在嗎?
  我們或許有兩種可能的選擇。其一,細膩地分析周邊的人,然後盡可能讓所有人都能找到困境的出口。其二,則是每當發生隨機殺人事件,除慶幸自己不是被害人外,積極地揮舞著正義的大纛,讓國家司法解決一個病巢,然後靜待下一個不幸的發生。臺灣好像選擇了後者,殊不知這是毫無希望的脫逃口,一切都會再度地輪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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