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天下資料
趙藤雄被收押,震撼全台政商界。他以壽險和舉債,打造影響力深厚的遠雄王國。賺取暴利之餘,卻把風險在無形中轉嫁全民,形成大到不能倒的恐怖平衡。
趙藤雄被羈押了!
在台灣企業界,很少有人出事可以讓社會這麼「有感」。
從政府官員到民意代表,因這位「大金主」落難、又聽聞廉政署攔截遠雄準備銷毀的69箱資料,因此睡不好覺的人,大有人在。
市井小民卻普遍感到一吐怨氣。撇開有心人士不斷放出小股東殷殷期盼趙董回掌事業的聲音,台灣大多數人,不是被高房價壓得喘不過氣,就是眼睜睜看著房地產把台灣財富擁有拉到天與地的差別。尤其,趙藤雄「一坪250萬不算貴」才言猶在耳。
「講難聽一點,就連投資客也想趙董關愈久愈好,等著進場撿便宜,」一位中小型建商直言。
最大聲叫好的還是社運團體。「好爽!終於等到這一天,」長期抗爭大巨蛋開發案的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難掩興奮地說。
影響媒體10年的大廣告主
不過各大報章媒體,在拿捏這位「大廣告主」的報導分寸卻很謹慎。不像一般建商,自2003年SARS過後,三峽、林口,到現在的中和左岸,隨時都有上千戶造鎮案在推的遠雄,廣告投放量動輒站上年度前三大。
「影響」了媒體10年的趙藤雄,現在雖成階下囚,但「重出江湖」後難保他不秋後算帳。
一個趙藤雄被抓,竟然讓整個社會在五味雜陳中風雨欲來,關鍵原因,就是他那大到不能倒的恐怖平衡──趙藤雄走在鋼索上經營,鋼索底下有全民承接。
翻開趙藤雄發跡史,「廠辦教父」是他早期稱號。早在1978年,他就推出第一項立體工業廠房,也就是顛覆當時機器設備一定要放在一樓地面的觀念。隔了六年,新店「遠東ABC工業園區」推出,從委外代銷一間都賣不出去,到自建銷售體系後親自上陣拜訪客戶,趙藤雄開始對工業區的操作熟門熟路。
接著,他開始「玩大的」,大肆收購內湖六期土地,在內湖科學園區蓋了超過40棟廠辦,繼續在內湖五期、三峽、林口造鎮。趙藤雄已經不是簡單的建商,而是可以操作「重劃區」的土地開發財團。
「單純建商根本玩不起重劃區,」一位建商直言,台灣暴利的極致展現,非金權結合下的重劃區莫屬。「最簡單的道理,你錢哪裡來?你怎麼知道可以把錢壓在這裡?」
無論趙藤雄要如何回答這兩個問題,都會帶出他為什麼大到不能倒?
首先,趙藤雄錢哪裡來?「廠辦教父」,頂多只能為他累積到「建商級」的財富,要跑得更快,只能再生出兩隻腳,一隻是壽險,一隻是向銀行舉債。
6月5日,趙藤雄因涉嫌行賄與湮滅證據遭羈押的第三天。
遠雄人壽董事長屠仲生罕見地發出給保戶一封信,強調人壽與建設為獨立營運的兩家公司,受金管會高度監管,強調投資一切依法。更抬出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背書,強調純屬個案。
隔日,金管會發現遠雄人壽利用曾銘宗背書後,直接去電要求撤掉聲明。
壽險、舉債 撐起趙藤雄
▲近年北台灣的各大重劃區內,常見遠雄身影。(攝影/劉國泰)
遠雄之所以要大動作把主管機關拉下來背書,關鍵還是遠雄人壽這個「小金庫」對遠雄王國太重要,不僅是趙藤雄過去從羽量級一路晉升重量級的大補丸,更是穩住眼前告急情勢的救命丹。
仔細觀察遠雄發展的軌跡就可以發現,趙藤雄是在1993年投資中興人壽,但在遠雄內部讀物《遠雄之路》就寫到,趙藤雄一直到1998年才得以插手改造業務,並在2000年正式成為最大股東後,改名遠雄人壽。
「巧合」的是,遠雄建設也是在此之後,有能力跨入大規模的住宅造鎮,儘管遠雄極力撇清,但遠雄建設與壽險間的關係卻是異常緊密。
三大投資公司 牢控遠雄
翻開遠雄人壽、遠雄建設、遠雄悅來飯店與遠雄自由港的財報,趙藤雄透過遠雄國際投資、信宇投資、遠東建設三大投資公司,牢牢地掌控遠雄人壽與三家上市公司的經營權。
這三家投資公司的董事長都是趙藤雄本人,根據公司法,趙藤雄可以隨時撤換遠雄集團所有上市企業與遠雄人壽的經營層。
在趙藤雄的王國裡,遠雄人壽龐大的可用資金,是遠雄發展房地產事業最雄厚的金援。遠雄人壽持有遠雄建設7.29%的股權。
遠雄人壽還參與遠雄建案的投資。根據保險相關法規,房地產投資上限為可用資金30%。遠雄人壽可用資金約3千億,可投資在房地產的金額高達9百億。更驚人的是,保險法並未對投資關係人不動產的金額設限,只要董事會「重度特別決議」通過即可。
翻開遠雄人壽的財報,去年遠雄總資產3258億中,投資型不動產金額高達458億,比例高達14%。這個數字,遠較國泰5%、富邦4%、南山2%為高。
由遠雄人壽出面獵地,再與遠雄建設合建或出售給關係人蓋房子,是遠雄集團慣用的手法。合建後,遠雄人壽依投資金額分到辦公室或住宅再出脫,成為遠雄人壽獲利的主力來源。光是這幾年,信義計劃區、新莊副都心、中和華中橋的大型造鎮計劃,都可見到遠雄人壽的足跡。
截至去年底,遠雄人壽與關聯企業合建的建案,包括:遠雄左岸、遠雄米蘭公園、遠雄御東方,與中和華中九段等土地。其對金管會申報,這些關係人交易的投資為24億。但其手上握有的已完成遠雄建案明細,並未披露。
去年底財報顯示,未來年度,遠雄人壽必須支付的不動產8個工程,也全是遠雄的建案。
這也是為什麼資金運用著重不動產投資,甚至獨鍾遠雄建設單一企業的遠雄人壽,會屢屢被金管會盯上。
2011年,金管會曾以遠雄人壽多項財務、業務疏失為名,祭出史上最高的1170萬罰金,並罕見要求其一年內不能投資房地產。這道禁令的時間點,就在遠雄人壽砸了高出底價近一倍之多標下新莊副都心土地不久,因此還被業界稱為「遠雄條款」。
2013年7月,金管會公告五家體質不佳的壽險公司中,其中兩家就是遠雄人壽和宏泰人壽,分別隸屬台北重劃區兩大巨頭趙藤雄與林堉璘集團所有。去年底,遠雄人壽盈餘轉增資,使其資本適足率符合金管會最低要求。
把風險轉嫁全民
至於趙藤雄的另一隻腳,銀行借貸,在趙藤雄收押以來,更是眾所矚目的焦點。根據媒體估算,目前遠雄集團在國內銀行至少有六個聯貸案,貸款金額超過五百億。
其中,光是此次的桃園八德合宜住宅,遠雄就跟包括土地銀行在內的10家銀行,聯貸了70億元。
趙藤雄不僅用公眾資金成就大開發霸業,賺取暴利之餘,更把風險在無形中轉嫁全民。
另一個問題,趙藤雄憑什麼屢有遠見,總能看到別人看不到的趨勢和商機?
「台灣的土地開發與政客向來都是共犯結構,」一位跑房地產新聞十餘年的前媒體人觀察,「其實趙藤雄沒有特別嚴重的錯,是中華民國的制度和法令讓他可以『玩法』,他不玩,也會有其他人被『拱』上來當『趙藤雄』。」
從這次的合宜住宅弊案就可以看到,不管趙藤雄現在的「被迫行賄」說法,是訴訟策略還是事實,從重劃區到合宜住宅,只要大面積開發,就少不了政商關係。
像是新北市三峽「北大特區」重劃區,遠雄集團一位高層主管總是說,「當初都是台北縣府(現為新北市)一直來拜託,我們才去做的耶。」
會被「拜託」,表示根本沒人要做,但趙藤雄就是有本事一邊打著「解決市民住的問題」旗號,一邊賺錢。
眼光、膽識、算計、霸氣
眼光、膽識、算計、注重細節,還有在工作上的事必躬親與拚搏,「對我而言,365天每天都是星期一,」說這話的趙藤雄,的確有著打造事業的成功特質。
但光憑這些,可不一定能把別人眼裡虧錢的生意做到賺錢。趙藤雄還有一門獨到武功,就是先把戰場拿下,之後再改變遊戲規則。
以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為例,當初內政部招標公告是容積率三○○%,能蓋二四五一戶。但包括遠雄在內的四家建商在得標後,透過綠建築、大街廓開發等容積獎勵方式,向桃園縣政府爭取到容積擴增到四○○%,最後戶數可以蓋到四四六三戶,多了將近一倍。
只要實際獲利對不上趙藤雄心中的算盤,就算合約簽了他也能變更。最具代表性的就屬台北大巨蛋案爭議。
長期抗爭大巨蛋案的律師蔡雅瀅說,遠雄是在市府提供接近免費(零權利金,租金為公告現值的1%)的超優惠條件下,和建築師劉培森搭檔拿下松山菸廠的地上權五十年。當時,他們是唯一參與競標的廠商。
但接著趙藤雄開始不斷變更合約。先是在○四年議約前夕與劉培森鬧翻,擅自變更協力廠商,接著新設計的總樓地板面積比當初招標書上增加約55%,而商場和飯店就佔總樓地板面積的三分之二。
「我已經對這整件案子看得很透徹了,沒有理想,沒有技術,只有政治,」兩年多前,劉培森在大巨蛋正式開工不久後,接受《天下》專訪。他說,當初是因為他的技術和理念才得標,結果他退出後,遠雄竟然還能讓合約繼續往下走,「真的匪夷所思。」
劉培森所謂的「政治」力量有多大?在遠雄拿下大巨蛋後,不光是社運團體抗爭,就連監察委員對此案提出糾正,以及北市府自身對遠雄提出告訴,都無法扭轉遠雄依照己意興建大巨蛋的現實。
甚至每次遇到有人要拿爭議做文章,趙藤雄就會祭出猛烈反擊砲火。
例如,當他得知市府要重新審查協力廠商,馬上「照慣例」在各大報頭版刊登文章反擊,甚至大動作召開記者會。「現在大巨蛋地上權是我的,」他怒嗆,如果北市府不玩了,要收回土地,「不是那麼簡單,不是市府想這樣玩就這樣玩。」
趙藤雄敢這麼霸,除了個性使然,和政府牽手走過大小土地開發案的他,不僅累積雄厚政商關係,更對大小政客的「需求」瞭如指掌。
你說,誰敢讓他倒?
【延伸閱讀】
-----
趙藤雄行賄遭訴 檢方新聞稿狠批
台北地檢署今偵結合宜宅弊案,起訴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副總魏春雄及白手套蔡仁惠等人,檢方新聞稿中指出,趙藤雄、魏春雄行賄公務員以取得較其他建商更具優勢之重要資訊,甚至在本意為落實「居住正義」的合宜住宅標案中,也以金錢交換利益,再將賄賂成本轉嫁弱勢民眾,遠雄建設以形同大眾資金的銀行聯貸款項興建合宜宅,不僅是以公眾資金成就開發霸業賺取私立,還將風險轉嫁全民,偵查至今對關鍵案情一問三不知,顯無悔意,惡性重大,請求從重量刑。下為台北地檢署新聞稿全文。(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本署檢察官偵辦桃園縣前副縣長葉o文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今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偵查結果
一、 被告葉o文、蔡o惠、陳o玲、趙o雄及魏o雄等5人均提起公訴;遠o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o建設公司)之財務副總經理即被告許o強,遠o建設公司開發部承辦人即被告周o宏因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二、 被告葉o文、趙o雄、魏o雄等人除本案外,是否另涉及其他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另行偵辦中。
貳、簡要之起訴犯罪事實
一、A7合宜住宅案
葉o文任職營建署署長期間,就營建署國民住宅組所承辦之「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預標售)案」(下稱「A7合宜住宅案」),實際負責相關招標作業及公文之核准事宜,並擔任審查委員會召集人,竟與蔡o惠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魏o雄轉知趙o雄獲得同意,趙o雄及魏o雄即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趙o雄指示魏o雄告知蔡o惠,雙方取得合意後,葉o文於營建署辦理A7合宜住宅案期間,將A7合宜住宅案之相關規劃資訊,透過蔡o惠轉達魏o雄,使遠o建設公司得以事先蒐集各項資訊,協助遠o建設公司以優越之投資計畫書取得評選委員之青睞,並在100年7月5日之投資計畫書複審會議,以召集人身分主導複審會議,使遠o建設公司得以順利取得締約權,並於100年10月19日透過蔡o惠收受趙o雄交付之新臺幣(下同)400萬元賄賂。
二、新竹眷改土地案
葉o文擔任營建署署長期間,對於營建署所屬機關城鄉發展分署(下稱城鄉分署)承辦接受委託辦理都市更新事項亦有核定之權責。緣於99年10月間國防部提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土地核屬大面積(500坪以上)依法標售處分」案(下稱眷改土地標售案),於100年8月間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後更名為政治作戰局)委託城鄉分署代為規畫辦理上開土地實施都市更新計畫案,葉o文前因A7合宜住宅案取得遠o建設公司400萬元賄賂,欲循同一模式就上開眷改土地標售案取得賄賂,遂與蔡o惠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利用葉o文對營建署所屬機關城鄉分署具有指揮監督之權,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委託城鄉分署進行之眷改土地都市更新案,要求蔡o惠詢問趙o雄及魏o雄是否有參與意願暨暗示將如同A7合宜住宅案給予得標所需之協助,趙o雄及魏o雄即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由趙o雄指示魏o雄告知蔡o惠有投標意願暨暗示由葉o文協助提供所需資訊並給予報酬之意,並欲與葉o文會面詳談以特定賄賂數額,之後葉o文、蔡o惠、趙o雄、魏o雄四人即於100年下半年某日,在位於臺北市中正區之o園餐廳餐敘,趙o雄及葉o文合意2,200萬元賄賂之數額,並由葉o文提供協助取得眷改土地標售案中新竹土地標案,嗣因葉o文於102年6月1日自營建署退休後,未能對眷改土地標售案相關標案訊息即時掌握,使趙o雄及魏o雄須另覓管道始得順利取得眷改土地標售案中部分新竹土地標案,趙o雄因而不願支付雙方早於100年下半年間期約之2,200萬元賄款。
三、八德合宜住宅案
葉o文擔任桃園縣副縣長期間並擔任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緣桃園縣政府於102年下半年間為配合中央政府推動合宜住宅政策,辦理「八德地區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標售)案」(下稱八德合宜住宅案)」,趙o雄為使遠o建設公司取得該標案,與魏o雄、蔡o惠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指示魏o雄透過蔡o惠行賄葉o文。葉o文利用其為桃園縣政府副縣長並擔任八德合宜住宅案評選委員會召集人身分及職權,基於對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在趙o雄、魏o雄透過蔡o惠之請託後,向趙o雄及魏o雄要求 2,600萬元之賄賂,並經趙o雄同意,雙方取得合意後,於桃園縣政府辦理八德合宜住宅案期間,由葉o文多次將八德合宜住宅案相關規劃資訊以書面資料委由蔡o惠轉交魏o雄,或直接當面以口頭面授魏o雄之方式,協助遠o建設公司得以優越之投資計畫書取得評選委員青睞,並在103年4月9日評選會中,於遠o建設公司人員進行簡報時,以主導地位告知車位價格為重要評選依據之方式,直接要求停車位最高不得超過90萬元,平均售價85萬元,當場即獲得遠o建設公司代表承諾,協助遠o建設公司取得最高總評分,而得以進入價格標,嗣於議約階段,因遠o建設公司於評選會中承諾之上開停車位價格遭趙o雄認有損商業利益,指示魏o雄出面委請蔡o惠與葉o文聯繫居中協調,最後於契約中僅明訂停車位最高售價不得超過90萬元,而未將承諾均價85萬元明訂於契約中,使遠o建設公司評選會關於停車位之承諾,得僅以「相關設計、銷售方式依相關規範及投資計畫書辦理」之文字順利完成簽約。葉o文於簽約後之103年5月14日下午4時15分許前往蔡o惠北科大設計館3樓研究室,表示賄款2,600萬元分二次收受,第一期款1,600萬元於5月底端午節前交付,第二期款1,000萬元約1個月後交付,即行離去,蔡o惠旋即與魏o雄聯繫並前往遠o建設公司29樓魏o雄辦公室,轉知葉o文要求付款之意思,經魏o雄請示趙o雄後,於同年5月16日回覆蔡o惠已照辦。葉o文於5月20日上午11時52分許電話聯繫蔡o惠表示希望能在5月29日前取得1,600萬元,遠o建設公司為於5月底前有足夠現金支付1,600萬元賄款,由趙o雄指示於月底前準備足夠現金支應,並由不知情之出納自5月中旬起,從趙o雄之個人銀行帳戶內,每次以領取不超過50萬元現金之方式,分批自銀行領回存放於遠o建設公司30樓財務室內之金庫備用。魏o雄與蔡o惠約定於103年5月29日至遠o建設公司領取1,600萬元現金,蔡o惠於103年5月29日下午5時35分許到達遠o建設公司時,因蔡o惠原攜帶之白色提袋不足裝入1,600萬元現金,因而先離開遠o建設公司就近購買紫色手拉型尼龍材質行李箱1只,再回到遠o建設公司內將現金裝入該行李箱中,即持該行李箱離開遠o建設公司,於同日晚間7時許至古o餐廳,將裝有現金1,600萬元之上開行李箱交由葉o文收受。
四、淡海新市鎮案
葉o文擔任營建署署長期間,擔任內政部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委員兼召集人,負責辦理淡海新市鎮特定區都市設計審查工作,為相關會議之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緣內政部營建署於99年4月16日辦理「淡海新市鎮第一期第1、2開發區土地標售作業」及調整標讓售底價案,由葉o文核可辦理土地標售,由宏o人壽公司於99年7月1日標得土地後,宏o人壽公司與興o發公司於100年12月19日簽訂合作暨共同投資興建契約書共同開發土地,並提送新建工程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葉o文於前揭案件審議期間,知悉陳o玲有意購屋並曾前往興o發公司之一o莊建案看屋後而有屬意之物件,陳o玲亦知悉葉o文擔任署長,掌理新市區開發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葉o文與陳o玲竟共同基於藉勢、藉端勒索之犯意聯絡,由葉o文於101年3月19日前之某次餐敘聚會中,向興o發公司負責人鄭o天表示,友人陳o玲欲購買新o發公司一o莊建案預售之建物,並要求鄭o天給予優惠售價,鄭o天因甫認識葉o文,且葉o文為營建署署長,即建築業者之長官,唯恐員工處理欠妥,乃交代其妹婿鄭o盛親自處理與陳o玲接洽,以避免葉o文事後另有要求。鄭o天、鄭o盛均知依興o發公司與專o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專o廣告公司)約定就陳o玲欲購之o棟o樓(下稱本案建物)銷售底價為2,316萬元,該車位銷售底價為145萬元,合計銷售底價為2,461萬元,惟鄭o天知悉前揭新建工程現於都市設計審議期間,因葉o文時任營建署署長,即建築業者之長官,掌理新市區開發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經鄭o盛親自與陳o玲接洽後得知陳o玲所開總價為2,400萬元,因低於上開銷售底價2,461萬元,如交專o廣告公司銷售將無法支付專o廣告公司之銷售服務費,乃收回由鄭o盛親自銷售,鄭o盛於徵得鄭o天同意後,即以低於銷售底價之總價2,400萬元,將本案建物及車位出售予陳o玲,於101年4月3日由簽約人員與陳o玲簽署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陳o玲另於同年月10日前繳納250萬元至購屋專戶作為本案建物及車位之訂金及簽約金。葉o文竟食髓知味,復於101年10月5日前之某次餐敘聚會,以陳o玲經濟狀況無法負擔為由,再度要求鄭o天給予更優惠之售價,鄭o天原以本案建物業經完成簽約,無法再行減價,惟認葉o文為營建署長不欲得罪,迫於無奈,遂自行籌湊現金550萬元,透過鄭o盛轉交予陳o玲,供陳o玲作為購買本案建物及車位之其餘自備款項,嗣陳o玲於101年10月5日前往興o發公司與鄭o盛會面取得現金550萬元後匯入購屋專戶,作為購買本案建物及車位之款項,葉o文除於陳o玲簽約購屋時向鄭o天要求提供本案建物之裝潢外,另於102年11月21日前餐敘聚會中,要求鄭o天提供本案房屋之裝潢,鄭o天亦指示鄭o盛代為處理裝潢事宜,遂由興o發公司提供價值約200萬元之裝潢工程,陳o玲末於102年3月21日,將其所貸得之1,600萬元匯入購屋專戶。葉o文與陳o玲二人藉由葉o文擔任營建署長,掌理新市區開發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以購屋為由勒索,使陳o玲僅需出資1,850萬元,即可購得裝潢完善之建物及車位,葉o文、陳o玲共計獲取約750萬元之財物。
五、財產來源不明
葉o文於前述100年10月19日收受蔡o惠轉交魏o雄給付之400萬元賄款,作為協助遠o建設公司取得林口A7案之基地標案為代價後,檢察官發覺葉o文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罪之犯罪嫌疑,於103年5月30日執行搜索,經檢察官於偵查中,調取陳o玲所出借予葉o文使用之台北富o商業銀行及華o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發現上開帳戶自100年10月間葉o文涉犯上開貪污罪嫌時起,至103年5月30日經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止,有多筆現金存入紀錄,或由陳o玲先行以華o銀行帳戶自有資金代墊台北富o帳戶支付證券交割款,再由葉o文以現金償還,總計有台北富o帳戶2,452萬5,678元及華o銀行帳戶865萬元之現金,合計共有3,317萬5,678元,非合法收入來源,而與其收入顯不相當。檢察官於偵查中命葉o文就上開帳戶款項之來源提出合理說明,惟葉o文知悉上開陳o玲名下銀行帳戶之現金存入款項,係由葉o文本人直接交付現金委由陳o玲存入,並無屬於陳o玲個人之款項,葉o文對上開合計共有3,317萬5,678元款項來源應知之甚詳,且負有對款項來源提出合理說明之義務,猶基於違反說明財產來源義務之犯意,向檢察官供稱陳o玲名下之台北富o帳戶及華o銀行帳戶均為陳o玲個人財產云云,迄今無法就上開來源不明之財產為完整、充分、詳實之交代,亦無法證明其來源為合法,而故意不為合理之說明。
參、所犯法條
一、A7合宜住宅案
被告葉o文、蔡o惠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葉o文於偵查中未認罪,惟於偵查期間自動繳交犯罪所得400萬元,如認其符合偵查中自白之要件,則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葉o文犯罪所得400萬元,係因犯罪所得之物,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被告蔡o惠於偵查之初即自首此部分犯行不諱,並因而查獲被告葉o文、趙o雄、魏o雄三人上開行、受賄犯行,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免除其刑。
被告趙o雄、魏o雄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二、新竹眷改土地案
被告葉o文、蔡o惠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賄賂罪嫌。被告蔡o惠於偵查之初,即坦承自白此部分犯行不諱,並因而查獲上開共同被告犯行,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詳實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關係之待證事項,以及被告葉o文、趙o雄、魏o雄三人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上開被告三人之期約賄賂犯行,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及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遞予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告趙o雄、魏o雄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求、期約賄賂罪嫌。
三、八德合宜住宅案
被告葉o文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葉o文於偵查之初未坦承犯行,嗣於偵查期間,已就此部分犯行情節坦承不諱,自白犯行,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葉o文犯罪所得1,600萬元,係因犯罪所得之物,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追繳並宣告沒收。
被告趙o雄、魏o雄、蔡o惠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被告蔡o惠於偵查之初,即自白此部分犯行不諱,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四、淡海新市鎮案
被告葉o文、陳o玲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勒索財物罪嫌。
被告葉o文、陳o玲二人犯罪所得750萬元,係因犯罪所得之物,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追繳並宣告沒收。
五、財產來源不明
被告葉o文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就檢察官命被告葉o文說明其於被告陳o玲華o銀行帳戶中所隱匿865萬元、台北富o銀行帳戶中所隱匿2,452萬5,678元之來源不明財產,請依貪污治罪條第10條第2項規定視為貪污所得財產予以追繳、追徵,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肆、量刑意見
一、被葉o文前為營建署署長,深受國家栽培,位居高津,職司國土資源規劃、利用與管理,嗣擔任桃園縣副縣長之要職,並為地方自治團體之政務官,從事公共事務,理應廉潔自持,僅為貪圖金錢,忘卻其身分職責,竟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建商賄賂,更藉勢、藉端勒索建商,先後要求400萬元、2,200萬元、2,600萬元、750萬元之賄賂及財物,使建商將交付之賄賂及財物轉嫁民眾,嚴重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及執行公務廉潔性之信賴,壞法害民,戕害國家及政府興建合宜宅照顧弱勢之為民政策,請予以從重量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併宣告褫奪公權,以示警懲。
二、被告趙o雄、魏o雄二人共同藉由行賄公務員取得較其他建商更具優勢之重要資訊,甚於政府落實居住正義之合宜住宅標案亦以金錢交換利益,再將賄賂成本轉嫁弱勢民眾,遠o建設公司興建合宜住宅之資金來自銀行聯貸,形同社會大眾之資金,卻不思回饋,以偏途行賄公務員,不僅以公眾資金成就開發霸業賺取私利,更將風險轉嫁全民,且自本案偵查迄今,就關鍵案情多答以不知情或不復記憶,甚或仍飾詞狡辯,顯無悔意,惡性重大,均請予從重量刑。
三、被告蔡o惠除前述自首、自白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外,另請審酌其基於個人情誼居中安排,欠缺法治觀念固屬不當,惟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改及補過之行為,又係被動為之且無犯罪所得,請予從輕量刑,以啟自新。
本署檢察官偵辦桃園縣前副縣長葉o文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今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偵查結果
一、 被告葉o文、蔡o惠、陳o玲、趙o雄及魏o雄等5人均提起公訴;遠o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o建設公司)之財務副總經理即被告許o強,遠o建設公司開發部承辦人即被告周o宏因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二、 被告葉o文、趙o雄、魏o雄等人除本案外,是否另涉及其他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另行偵辦中。
貳、簡要之起訴犯罪事實
一、A7合宜住宅案
葉o文任職營建署署長期間,就營建署國民住宅組所承辦之「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預標售)案」(下稱「A7合宜住宅案」),實際負責相關招標作業及公文之核准事宜,並擔任審查委員會召集人,竟與蔡o惠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魏o雄轉知趙o雄獲得同意,趙o雄及魏o雄即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趙o雄指示魏o雄告知蔡o惠,雙方取得合意後,葉o文於營建署辦理A7合宜住宅案期間,將A7合宜住宅案之相關規劃資訊,透過蔡o惠轉達魏o雄,使遠o建設公司得以事先蒐集各項資訊,協助遠o建設公司以優越之投資計畫書取得評選委員之青睞,並在100年7月5日之投資計畫書複審會議,以召集人身分主導複審會議,使遠o建設公司得以順利取得締約權,並於100年10月19日透過蔡o惠收受趙o雄交付之新臺幣(下同)400萬元賄賂。
二、新竹眷改土地案
葉o文擔任營建署署長期間,對於營建署所屬機關城鄉發展分署(下稱城鄉分署)承辦接受委託辦理都市更新事項亦有核定之權責。緣於99年10月間國防部提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土地核屬大面積(500坪以上)依法標售處分」案(下稱眷改土地標售案),於100年8月間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後更名為政治作戰局)委託城鄉分署代為規畫辦理上開土地實施都市更新計畫案,葉o文前因A7合宜住宅案取得遠o建設公司400萬元賄賂,欲循同一模式就上開眷改土地標售案取得賄賂,遂與蔡o惠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利用葉o文對營建署所屬機關城鄉分署具有指揮監督之權,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委託城鄉分署進行之眷改土地都市更新案,要求蔡o惠詢問趙o雄及魏o雄是否有參與意願暨暗示將如同A7合宜住宅案給予得標所需之協助,趙o雄及魏o雄即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由趙o雄指示魏o雄告知蔡o惠有投標意願暨暗示由葉o文協助提供所需資訊並給予報酬之意,並欲與葉o文會面詳談以特定賄賂數額,之後葉o文、蔡o惠、趙o雄、魏o雄四人即於100年下半年某日,在位於臺北市中正區之o園餐廳餐敘,趙o雄及葉o文合意2,200萬元賄賂之數額,並由葉o文提供協助取得眷改土地標售案中新竹土地標案,嗣因葉o文於102年6月1日自營建署退休後,未能對眷改土地標售案相關標案訊息即時掌握,使趙o雄及魏o雄須另覓管道始得順利取得眷改土地標售案中部分新竹土地標案,趙o雄因而不願支付雙方早於100年下半年間期約之2,200萬元賄款。
三、八德合宜住宅案
葉o文擔任桃園縣副縣長期間並擔任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緣桃園縣政府於102年下半年間為配合中央政府推動合宜住宅政策,辦理「八德地區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標售)案」(下稱八德合宜住宅案)」,趙o雄為使遠o建設公司取得該標案,與魏o雄、蔡o惠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指示魏o雄透過蔡o惠行賄葉o文。葉o文利用其為桃園縣政府副縣長並擔任八德合宜住宅案評選委員會召集人身分及職權,基於對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在趙o雄、魏o雄透過蔡o惠之請託後,向趙o雄及魏o雄要求 2,600萬元之賄賂,並經趙o雄同意,雙方取得合意後,於桃園縣政府辦理八德合宜住宅案期間,由葉o文多次將八德合宜住宅案相關規劃資訊以書面資料委由蔡o惠轉交魏o雄,或直接當面以口頭面授魏o雄之方式,協助遠o建設公司得以優越之投資計畫書取得評選委員青睞,並在103年4月9日評選會中,於遠o建設公司人員進行簡報時,以主導地位告知車位價格為重要評選依據之方式,直接要求停車位最高不得超過90萬元,平均售價85萬元,當場即獲得遠o建設公司代表承諾,協助遠o建設公司取得最高總評分,而得以進入價格標,嗣於議約階段,因遠o建設公司於評選會中承諾之上開停車位價格遭趙o雄認有損商業利益,指示魏o雄出面委請蔡o惠與葉o文聯繫居中協調,最後於契約中僅明訂停車位最高售價不得超過90萬元,而未將承諾均價85萬元明訂於契約中,使遠o建設公司評選會關於停車位之承諾,得僅以「相關設計、銷售方式依相關規範及投資計畫書辦理」之文字順利完成簽約。葉o文於簽約後之103年5月14日下午4時15分許前往蔡o惠北科大設計館3樓研究室,表示賄款2,600萬元分二次收受,第一期款1,600萬元於5月底端午節前交付,第二期款1,000萬元約1個月後交付,即行離去,蔡o惠旋即與魏o雄聯繫並前往遠o建設公司29樓魏o雄辦公室,轉知葉o文要求付款之意思,經魏o雄請示趙o雄後,於同年5月16日回覆蔡o惠已照辦。葉o文於5月20日上午11時52分許電話聯繫蔡o惠表示希望能在5月29日前取得1,600萬元,遠o建設公司為於5月底前有足夠現金支付1,600萬元賄款,由趙o雄指示於月底前準備足夠現金支應,並由不知情之出納自5月中旬起,從趙o雄之個人銀行帳戶內,每次以領取不超過50萬元現金之方式,分批自銀行領回存放於遠o建設公司30樓財務室內之金庫備用。魏o雄與蔡o惠約定於103年5月29日至遠o建設公司領取1,600萬元現金,蔡o惠於103年5月29日下午5時35分許到達遠o建設公司時,因蔡o惠原攜帶之白色提袋不足裝入1,600萬元現金,因而先離開遠o建設公司就近購買紫色手拉型尼龍材質行李箱1只,再回到遠o建設公司內將現金裝入該行李箱中,即持該行李箱離開遠o建設公司,於同日晚間7時許至古o餐廳,將裝有現金1,600萬元之上開行李箱交由葉o文收受。
四、淡海新市鎮案
葉o文擔任營建署署長期間,擔任內政部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委員兼召集人,負責辦理淡海新市鎮特定區都市設計審查工作,為相關會議之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緣內政部營建署於99年4月16日辦理「淡海新市鎮第一期第1、2開發區土地標售作業」及調整標讓售底價案,由葉o文核可辦理土地標售,由宏o人壽公司於99年7月1日標得土地後,宏o人壽公司與興o發公司於100年12月19日簽訂合作暨共同投資興建契約書共同開發土地,並提送新建工程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葉o文於前揭案件審議期間,知悉陳o玲有意購屋並曾前往興o發公司之一o莊建案看屋後而有屬意之物件,陳o玲亦知悉葉o文擔任署長,掌理新市區開發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葉o文與陳o玲竟共同基於藉勢、藉端勒索之犯意聯絡,由葉o文於101年3月19日前之某次餐敘聚會中,向興o發公司負責人鄭o天表示,友人陳o玲欲購買新o發公司一o莊建案預售之建物,並要求鄭o天給予優惠售價,鄭o天因甫認識葉o文,且葉o文為營建署署長,即建築業者之長官,唯恐員工處理欠妥,乃交代其妹婿鄭o盛親自處理與陳o玲接洽,以避免葉o文事後另有要求。鄭o天、鄭o盛均知依興o發公司與專o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專o廣告公司)約定就陳o玲欲購之o棟o樓(下稱本案建物)銷售底價為2,316萬元,該車位銷售底價為145萬元,合計銷售底價為2,461萬元,惟鄭o天知悉前揭新建工程現於都市設計審議期間,因葉o文時任營建署署長,即建築業者之長官,掌理新市區開發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經鄭o盛親自與陳o玲接洽後得知陳o玲所開總價為2,400萬元,因低於上開銷售底價2,461萬元,如交專o廣告公司銷售將無法支付專o廣告公司之銷售服務費,乃收回由鄭o盛親自銷售,鄭o盛於徵得鄭o天同意後,即以低於銷售底價之總價2,400萬元,將本案建物及車位出售予陳o玲,於101年4月3日由簽約人員與陳o玲簽署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陳o玲另於同年月10日前繳納250萬元至購屋專戶作為本案建物及車位之訂金及簽約金。葉o文竟食髓知味,復於101年10月5日前之某次餐敘聚會,以陳o玲經濟狀況無法負擔為由,再度要求鄭o天給予更優惠之售價,鄭o天原以本案建物業經完成簽約,無法再行減價,惟認葉o文為營建署長不欲得罪,迫於無奈,遂自行籌湊現金550萬元,透過鄭o盛轉交予陳o玲,供陳o玲作為購買本案建物及車位之其餘自備款項,嗣陳o玲於101年10月5日前往興o發公司與鄭o盛會面取得現金550萬元後匯入購屋專戶,作為購買本案建物及車位之款項,葉o文除於陳o玲簽約購屋時向鄭o天要求提供本案建物之裝潢外,另於102年11月21日前餐敘聚會中,要求鄭o天提供本案房屋之裝潢,鄭o天亦指示鄭o盛代為處理裝潢事宜,遂由興o發公司提供價值約200萬元之裝潢工程,陳o玲末於102年3月21日,將其所貸得之1,600萬元匯入購屋專戶。葉o文與陳o玲二人藉由葉o文擔任營建署長,掌理新市區開發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以購屋為由勒索,使陳o玲僅需出資1,850萬元,即可購得裝潢完善之建物及車位,葉o文、陳o玲共計獲取約750萬元之財物。
五、財產來源不明
葉o文於前述100年10月19日收受蔡o惠轉交魏o雄給付之400萬元賄款,作為協助遠o建設公司取得林口A7案之基地標案為代價後,檢察官發覺葉o文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罪之犯罪嫌疑,於103年5月30日執行搜索,經檢察官於偵查中,調取陳o玲所出借予葉o文使用之台北富o商業銀行及華o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發現上開帳戶自100年10月間葉o文涉犯上開貪污罪嫌時起,至103年5月30日經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止,有多筆現金存入紀錄,或由陳o玲先行以華o銀行帳戶自有資金代墊台北富o帳戶支付證券交割款,再由葉o文以現金償還,總計有台北富o帳戶2,452萬5,678元及華o銀行帳戶865萬元之現金,合計共有3,317萬5,678元,非合法收入來源,而與其收入顯不相當。檢察官於偵查中命葉o文就上開帳戶款項之來源提出合理說明,惟葉o文知悉上開陳o玲名下銀行帳戶之現金存入款項,係由葉o文本人直接交付現金委由陳o玲存入,並無屬於陳o玲個人之款項,葉o文對上開合計共有3,317萬5,678元款項來源應知之甚詳,且負有對款項來源提出合理說明之義務,猶基於違反說明財產來源義務之犯意,向檢察官供稱陳o玲名下之台北富o帳戶及華o銀行帳戶均為陳o玲個人財產云云,迄今無法就上開來源不明之財產為完整、充分、詳實之交代,亦無法證明其來源為合法,而故意不為合理之說明。
參、所犯法條
一、A7合宜住宅案
被告葉o文、蔡o惠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葉o文於偵查中未認罪,惟於偵查期間自動繳交犯罪所得400萬元,如認其符合偵查中自白之要件,則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葉o文犯罪所得400萬元,係因犯罪所得之物,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被告蔡o惠於偵查之初即自首此部分犯行不諱,並因而查獲被告葉o文、趙o雄、魏o雄三人上開行、受賄犯行,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免除其刑。
被告趙o雄、魏o雄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二、新竹眷改土地案
被告葉o文、蔡o惠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賄賂罪嫌。被告蔡o惠於偵查之初,即坦承自白此部分犯行不諱,並因而查獲上開共同被告犯行,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詳實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關係之待證事項,以及被告葉o文、趙o雄、魏o雄三人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上開被告三人之期約賄賂犯行,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及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遞予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告趙o雄、魏o雄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求、期約賄賂罪嫌。
三、八德合宜住宅案
被告葉o文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葉o文於偵查之初未坦承犯行,嗣於偵查期間,已就此部分犯行情節坦承不諱,自白犯行,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葉o文犯罪所得1,600萬元,係因犯罪所得之物,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追繳並宣告沒收。
被告趙o雄、魏o雄、蔡o惠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被告蔡o惠於偵查之初,即自白此部分犯行不諱,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四、淡海新市鎮案
被告葉o文、陳o玲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勒索財物罪嫌。
被告葉o文、陳o玲二人犯罪所得750萬元,係因犯罪所得之物,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追繳並宣告沒收。
五、財產來源不明
被告葉o文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就檢察官命被告葉o文說明其於被告陳o玲華o銀行帳戶中所隱匿865萬元、台北富o銀行帳戶中所隱匿2,452萬5,678元之來源不明財產,請依貪污治罪條第10條第2項規定視為貪污所得財產予以追繳、追徵,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肆、量刑意見
一、被葉o文前為營建署署長,深受國家栽培,位居高津,職司國土資源規劃、利用與管理,嗣擔任桃園縣副縣長之要職,並為地方自治團體之政務官,從事公共事務,理應廉潔自持,僅為貪圖金錢,忘卻其身分職責,竟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建商賄賂,更藉勢、藉端勒索建商,先後要求400萬元、2,200萬元、2,600萬元、750萬元之賄賂及財物,使建商將交付之賄賂及財物轉嫁民眾,嚴重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及執行公務廉潔性之信賴,壞法害民,戕害國家及政府興建合宜宅照顧弱勢之為民政策,請予以從重量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併宣告褫奪公權,以示警懲。
二、被告趙o雄、魏o雄二人共同藉由行賄公務員取得較其他建商更具優勢之重要資訊,甚於政府落實居住正義之合宜住宅標案亦以金錢交換利益,再將賄賂成本轉嫁弱勢民眾,遠o建設公司興建合宜住宅之資金來自銀行聯貸,形同社會大眾之資金,卻不思回饋,以偏途行賄公務員,不僅以公眾資金成就開發霸業賺取私利,更將風險轉嫁全民,且自本案偵查迄今,就關鍵案情多答以不知情或不復記憶,甚或仍飾詞狡辯,顯無悔意,惡性重大,均請予從重量刑。
三、被告蔡o惠除前述自首、自白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外,另請審酌其基於個人情誼居中安排,欠缺法治觀念固屬不當,惟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改及補過之行為,又係被動為之且無犯罪所得,請予從輕量刑,以啟自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