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6日 星期五

李茂生; 205名學生群眾遭調查:多名法律教授連署 追究暴力驅離刑責

 

經 許〇達的提醒,我忽然記起了以前我還在當臺大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時代的一些事情,驚出一身冷汗,那個事件幾乎完全雷同於這次的學運。當年在學校的嘗試失敗 了,難道這次在現實的社會中的嘗試也會失敗嗎?如果失敗的話,那麼台灣社會的實力可能會遭受挫折。真心希望法官能夠有足夠的刑法論述的深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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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臺大發生了舟山路事件,學生衝進校長室,並短暫地佔領了校長室。因為導生參與了這個活動,我無法以獎懲會委員的身分從事事後的處理,於是與某位教授 一起見了此事件的主要參與同學,希望能夠讓同學理解將之送入獎懲程序一事,是避免保守的教育行政體系更加反彈的必要手段。
更重要的是,我想藉此機會讓同學們知道雖然學校只會獎懲而已,但是同樣的事例若發生在社會上,那麼後果就會很嚴重了(以當時的社會情境而言),假若校方不 (形式上)懲戒學生一下,進而讓同學誤解,以為不論怎麼做,「大人們」都對學生無可奈何的話,那麼教育就不是教育了。我一直都認為學校教育的功能之一,就 是模擬現實的社會,讓學生可以不斷嘗試錯誤,但不會受到太大的傷害。
我當時自信滿滿地認為,只要將學生送入獎懲程序,那麼就可以避免抗爭事態的惡化,事態的惡化只會引發行政體系的高度反彈,若情事一發不可收拾,以我對「高 層」的理解,最終或許就是退學處分(事實上已經有人警告我了)。只要能夠送入獎懲程序,將學生導入與懲戒委員們的對話中,或許我就可以透過當時所擁有的人 際關係,讓同學只得到輕微的處罰了事。
不料,這個事前溝通在我被抹黑的情形下,失敗了。雖然學生仍舊是進入獎懲程序,但是卻是以抗爭的態度進程序中繼續鬥爭。在懲戒程序中,我看到了以往還值得信賴的教師委員用一副嚴厲的眼神盯著學生,而學生也利用無線傳話器與外頭聲援的同學聯繫,毫不介意任何的懲罰可能性。
我忘了最後的懲處的內容,雖然不至退學,但是依稀記得那個懲處真的是過重了。如今同樣的情境,又在十餘年後發生,而且不是發生在校園。同樣的,也有法律學 家認為學生的手段不能稱為最後手段。那麼我能夠天真地像十餘年前一樣,信賴獎懲委員會理解學生的吶喊般地信賴現在的法官們嗎?當年我相信獎懲委員會理解什 麼叫做教育,但是我卻被懲戒的結果教訓了,那麼現在我相信法官會懂得政經情事的威壓與可罰違法性、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刑法運用一事,是不是同樣的愚蠢?我是 不是會再度看到「大人們」嚴厲的眼光?
回頭看看十餘年前在PTT上發表的言論,不論我發表這類言論的目的何在,失去了事件的脈絡,通篇僅是表彰了我的愚昧,也代表了思維上的軟弱。如今,或許我還是犯了同樣的錯誤。
http://www.ptt.cc/man/B89A011XX/D7C2/M.992680779.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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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致民主之門聯盟  by 李茂生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 (Sat May  5 08:03:14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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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y 法律學系  李茂生

一﹑前言

    這是我第一次以文章方式對舟山路一連串事件做出反應,但也是我的最後
    一次。文章中的所有意見僅是我個人的見解,我是一匹狼,從頭到尾都是
    一匹狼。遊走於團體社會,但絕對不會喪失自我,這是我的學問的根本,
    也是我這個人的全部。對於可能會產生的任何批評或非難,本人不會予以
    任何回應。有點長,但如果你有興趣,也想理解一些不一樣的見解,那就
    請你耐心地看下去。特別是第四點。

    不過有關事實的經過,因為法律上不採「傳聞證據」,所以是以當事人的
    書面陳述以及個人直接向相關證人尋問所得所構成。其中並不包含本人的
    個人評價。據此,我不對事實經過的陳述負責,責任應由陳述者負起。

二﹑事實經過

    二月二十一日下午,本人接獲通知,謂本人導生一員與數名學生聚集於行
    政大樓,以擴音器以及喊口號的方式抗議校方對於舟山路的決策,希望本
    人能到場理解並協助疏導。惟,本人因為另有會議,趕到行政大樓時,事
    態已經沈寂。據事後訪談在場當事人(不包含學生,因為本人除該當導生
    外,直至數日前並不知道其他的學生是誰)後,將本人所得知的過程整理
    如下。

    1.同學聚集於行政大樓前,用擴音器要求總務長出面解決問題。
    2.總務處彭秘書前往協商,但未果。
    3.同學手持擴音器邊走邊呼口號,轉往總務長室。
    4.總務長室職員告知同學總務長不在後,同學轉往校長室,並於校長室門
      口喊口號。
    5.校長室秘書出面告知校長不在。數名職員及教授在場勸說理性協商未果。
    6.校警及住宿組主任擋在校長室門口。
    7.同學倒數321欲強行進入校長室。校警等因前導同學為女性,不欲再
      生是非,所以並未以物理力阻擋學生。學生順利進入校長室,不過大門
      活頁已被強行進入的行動所毀損。
    8.同學席地而坐,喊口號。
    9.職員持照相機拍照存證。
    10.同學以紙團﹑夾克﹑背包等投擲該職員,並企圖搶照相機,課輔組主
       任前往阻止,因而手臂被刮傷(本人於五時有看到該刮傷)。
    11.以上強行進入校長室一事由三時許開始,直至五點多學務長出面溝通

三﹑法律評價

    雖然學校不是一般社會,但若以一般社會事件為比對,例如鄉民為抗議掩
    埋場建設,而聚集於鄉公所前喊口號,並強行進入鎮長室要求鎮長出面協
    商,則可發現這些抗議者可能已經觸犯了以下數條刑法規定。

    1.集會遊行法29條「不依命令解散罪」﹑30條「集會遊行時侮辱﹑毀謗公
      署等罪」,兩罪均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149及150條的「公然聚眾騷擾罪」。本罪依首謀﹑在場助勢﹑下手
      施強暴脅迫者等情形,分別處五年以下﹑三年以下﹑六月以下不等的有
      期徒刑。
    3.刑法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依首謀﹑在場助勢﹑下手施強暴脅迫者
      等情形,分別處七年以下﹑一年以下等的有期徒刑。
    4.刑法354條「毀損罪」,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5.刑法277條「傷害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刑法306條「侵入住宅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這只是形式上觸法,並不一定代表實質上違法。假若這些抗議活動有
    其正當目的,而手段上又有相當性時,事實上因為抗議活動所欲保護的合
    法利益超過其行動所產生的利益侵害,所以不會有實質的違法性。縱或,
    其手段不相當,造成了超過所欲保護的合法利益的實質侵害時,只要該不
    相當的手段有採行的必要性或補充性(亦即,最後手段性),則按法理亦
    不應認為抗議者觸犯了刑法。曾茂興的特赦正是基於以上的理由,而由最
    高的行政權糾正了司法權的誤謬。

    本案有其特殊性,亦即這是發生在教育機關的事件,再加上所產生的損害
    並未到達刑法應該予以干預的程度,所以若我是法官,我不會去考慮1~5的
    條文適用。

    不過第六點則必須予以慎重的考慮,因為這若是一般社會事件,即會等同
    於侵入總統府一樣。不要稱我為校長的走狗,我只是以比對的方式,加上
    (後詳述)將教育機關視為社會縮影的觀點,做了以上的考量。

    校長室不是公眾所得以出入的公共場所,更不是開放的官署,未得同意而
    進入一事,是該當於該條之罪。抗議行動或許有一些政治性的動機,但表
    面上是有其正當目的,動機會影響到量刑,但不會影響罪名的成立,所以
    重點是在目的而不在動機。於此問題移到目的與手段間的關係。

    姑不論有爭議的舟山路封道的議題,僅就同學藉此校方政策決議過程的
    「瑕疵」,所提及的「正常溝通或參與校務的管道的建設」等建議,本人
    認為抗議行動有其正當目的。問題是出在於手段不僅是不相當,而且也無
    所謂的必要性與補充性。試想一個設例,你會因為想抗議某教師打分數不
    公平,並且不欲將問題試卷公開討論或做個別溝通,進而未得同意強行進
    入該教師的研究室,呼口號抗議?再者,不論校長是不是好校長,是不是
    適任,是不是願意與同學溝通,終究他是學校的代表,校長室(不是同學
    所稱的校長秘書室,不要誤導這個事實)是這個代表辦公的地方,予以適
    度的尊重一事,不是尊敬校長,而是尊敬這個學校。

四﹑教育的觀點

    教育機關是社會諸機關的一環,會有其一定的社會機能,姑不論這個機能
    是培育國家機關的小螺絲釘,抑或健全的人格等,有一個社會機能不是因
    為教育機關做為一個部份的社會機關時所能達成。

    此即,教育機關是社會的縮影,其提供一個保護的環境,虛擬實際的社會
    生活,讓學子能夠於其中嘗試諸種生活方式。而且縱或於嘗試失敗時,學
    校亦不可以給學生一個致命的懲罰,而僅能給與適度的教訓,讓其理解真
    實社會中的最後一道防線,一旦超過這個防線,真實的社會可能會給違規
    者一個致命的打擊。

    社會中充滿了許多的不可預測性以及危險性,學校無法虛擬所有的事例,
    也無法虛擬所有的最後防線。但教育機關應該儘可能地利用諸種事態,適
    度地提供訊息與受教者。


    同學犯了竊盜罪,學校不會科處其有期徒刑,更不會給與終身的標籤,相
    反地,學校會給與適度的懲誡,讓違規者知道竊盜的後果。如果將現實社
    會中的最後防線比喻成磚牆,則學校的校規等即是於磚牆上鋪上厚厚的防
    撞海綿,讓撞上牆的同學有點痛,但又不會產生實際上的撞傷。

    你以為實際上的社會會給與國民公投或創制複決的機會?做為社會縮影的
    學校當然也不會給與學生,或甚至於職員﹑教授一個合理的參與管道。學
    校頂多只會採取間接代表制,因為這是社會上的真實。當然這不是一個好
    的現象,所以學校亦應該提供管道讓生活在學校中的學生﹑職員﹑教授有
    一個表現改革意圖,或甚至於實際上進行改革的機會。這是一種虛擬的社
    會改革機制,也是一種稍稍超前的,於最近的將來即將可以在現實社會中
    予以實現的虛擬。

    同時,學校也不應該過度地超過做為社會縮影的範疇,而一昧地縱容越界
    的改革手段。容認同學以侵入校長室的行為進行抗議,等同於告知同學,
    為了改革可以於將來衝進總統府、行政首長辦公室或甚至於公司總經理室,
    拿著擴音機喊口號,以進行抗爭,且會得到這些人的寬容。類似這種的訊
    息,過於超前,已經成了烏托邦。

    過去的學生運動,造就了舉台聞名的羅馬瓷磚,姑不論我個人對於這種台
    大的教育成果的評價,時代變遷了,社會對於激烈抗爭行動的容忍度也降
    低了。身為教職員的一員,我認為有義務將現在的現實社會虛擬到學校中。
    雖然以策略的觀點而言,對於抗爭的同學採取不處罰亦不反應的態度,應
    該是保守的教育行政單位的最佳選擇。反正這些人到真實的社會時,就會
    嚐到致命的烙印等的打擊,不是我的親屬,為何要替他們操心,將來死不
    死,是他家的事,學生僅有四年左右的「生命」,終究會離開學校,讓我
    們教職員回到寧靜的生活。

    但是,以教育為終身職志的我,無法採取這種態度。再加上長年從事與犯
    罪少年等的接觸,我深深地理解到沒有機會在保護的環境中嘗試錯誤的他
    們的悲哀,也感受到其終究是無法鹹魚翻身的悲苦一生。他們絕對不是羅
    馬瓷磚,他們僅是殘酷的社會所製造出來的選擇性「廢土」。

    基於以上的理念,雖然我不是「校方」,我只是無法過問學校重大政策決
    定的小小法律系教授,我出面與七位同學中的五位接觸,其中有兩位是法
    律系的同學(沒有包含我的導生),希望能夠讓他們理解送獎懲委員會的
    必要性以及獎懲會的基本精神。我是獎懲委員,四年來秉持以上理念,進
    行了無數的懲罰性保護教育,有些成功了,但也有些失敗了。此次,我的
    導生成為案主,我將以導師身份出席獎懲會,而無法參與討論與議決。在
    這種情形下,我唯一的辦法就是將我的教育功能提早到獎懲會之前予以發
    揮。不料,這種舉動竟然成為同學中口中的:

    「校方威脅參與行動的同學,懲罰最高可至兩大過甚至退學,並將依七名
    學生是否認錯來定罪。」
    雖然很失望,並將這次的事件算入我失敗的案例中,但是我不會因為這種
    評語而貶低我自己的身價,我就是我,不會受制於他人的觀點。

    於後現代的時代,民主的真諦在於「生存於團體中,仍能維持住自我」。
    縱或受制於團體意識,仍能適度地展現出我自己現階段的無限可能性。
    我非常不同意這七位同學同生死共患難的態度,因為這是造成納粹的根本
    原因之一,所有的個人差異將會在集體意識中消失無形。這不外是一種個
    體的抹殺。與我輩不同者,殺。

    基本的態度不是異中求同,而是同中求異。
    我會儘可能繼續地努力,絕不輕言放棄。我就是我,我不是校方,也不是
    獎懲會。一個穿梭在團體中,不被集體意識所擊倒,仍舊維持個人野性的
    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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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欲將於勇追窮寇 不可沽名學霸王

    天若有晴天亦老 人間正道是滄桑

 

205名學生群眾遭調查 林飛帆轟馬秋後算帳




林飛帆和陳為廷佔立院被查辦,陳為廷昨拿出台大榮譽教授李鴻禧送的《憲法與人權》,笑說將來在監獄可以看。田裕華攝

學運佔立院 第17天
【綜合報導】太陽花學運佔領立院、政院抗爭事件後,警方近日大規模偵辦首謀、滋事份子共205人涉案!由於行政院長江宜樺日前曾說,若檢、調機關要起訴,他會請法務部從輕,「讓學生有機會」;但總統馬英九前天強硬表示「一定依法處理」,檢警隨即展開調查。學運總指揮林飛帆昨批馬:「這不只是秋後算帳,而是報復性行動!」


研究生陳宏彰目擊行政院驅離狀況,收到警方到案通知書。翻攝畫面

台北地檢署截至昨統計,有8案完成分案,共計24名被告。其中林飛帆、陳為廷等人,被視為攻立院首謀;而清大社研所研究生魏揚與11名學生,在323攻佔行政院遭逮捕移送,是唯一的偵字案。另檢方也簽分自稱帶頭攻佔行政院的黑色島國青年陣線聯盟成員陳廷豪、沙漠野百合成員許立,將2人列妨害公務被告。包括首謀、滋事者、被打民眾,共205人涉妨害公務、毀損及侵入住宅等4罪。 


學運抗議群眾上月23日跨越拒馬,攻佔行政院。

受訪被揪「我不怕」

警方調查的多名對象,都是《蘋果》獨家披露「封殺的真相」受訪者,讓這些站出來的當事人感受莫大壓力。在324遭警打傷頸椎的林同學表示,台北市刑大刑警上周六來醫院製作筆錄,只稱是「內部調查」,卻問包括「誰帶你進行政院的?」「你是如何進去行政院?」等問題,但對哪個警察將他打傷,對方僅表示「會再過濾畫面調查」。林同學說,若沒警察承認動手,「不排除控告當晚帶隊的指揮官。」
陽明大學研究生陳宏彰上月接受《蘋果》專訪,還原遭警方驅離過程,本月1日台南老家就收到台北市刑大通知他今天上午9時到台北市刑大說明,事由「刑事案件查證」,陳母收到通知單,打電話告訴他「書不好好念,愛衝一些危險地方!」他說,傳票寄到家裡,對家人就像恐嚇,「但我不怕!」 

帆廷齊聲承擔司法

324凌晨,遭警員以棍棒打得頭破血流受傷的台中市大道國中理化教師林明慧,昨接受《蘋果》訪問表示,尚未收到警方傳票,但即使接傳票,「不會擔心,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警檢偵辦立院的案件中,除林飛帆、陳為廷,一起被告的包括魏揚、雞農哥姚量議、律師賴中強等人。也有民眾提告立法院長王金平、副院長洪秀柱、國民黨黨鞭林鴻池、民進黨總召柯建銘等,同涉瀆職罪。
林飛帆昨批,馬總統前天才說要究責,檢警就動起來,根本就有指揮系統在指揮司法檢調,「這不只是秋後算帳,而是報復性的行動!」他說,法律追訴問題,他們都會承擔,但呼籲政府不要在過程中透過司法手段濫訴。陳為廷也說,進行公民不服從行動,就知道會有觸犯刑責風險,所以「坦然面對」。 

專家:應查暴力警

針對學生被偵辦,總統府昨表示,尊重權責單位,依法辦理。行政院則說,當時警方現場逮捕36名民眾,已移送法辦,後續由司法機關處理。
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施正鋒表示,政府在強制驅離時採行國家暴力手段,無法讓學生卻步後,現又打算採取法律行動,追究學生法律責任,「這不是秋後算帳,什麼才是秋後算帳?」
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蔡季勳表示,國家不去追究警方施暴,反忙著調查在場民眾,意圖造成寒蟬效應,呼籲檢察官也該針對警察施暴部分究責。
針對檢警大規模偵辦反服貿學生,《蘋果》昨語音民調顯示,有63%受訪民眾認為學運是為民爭權益,不應偵辦;僅有近3成認為造成國會癱瘓及破壞公物,應偵辦。 

義務律師團供協助

律師廖芳萱指出,妨害公務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妨害公務首謀則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故侵入機關或官署辦公室,則觸犯《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壞公家機關設施,恐觸毀損公物罪,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反服貿學運義務律師團平台、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表示,無論在政院流血衝突中遭警方逮捕、施暴,或在學運活動中遇到法律問題,都可向律師團求助,民眾可打24小時求助專線:02-25231178。 

太陽花學運 檢警調查現況

◎查7首謀:
.佔立院:林飛帆、陳為廷
.罪名:被告發涉妨害公務、妨害自由等
.現況:林被告發6案、陳4案,均為他字案,同案被告包括魏揚、雞農哥姚量議、律師賴中強等人
.攻政院:陳廷豪、許立、魏揚(涉兩案)
.罪名:妨害公務等
.現況:警方移送清大生魏揚等學生,列偵字案,魏揚與黑色島國陳廷豪、沙漠野百合許立均列被告
◎查滋事:已鎖定143人,但其中50人身分未明、待比對影像追查
◎訪查媒體所刊受傷民眾:鎖定約55人訪查過濾
檢警調查對象:共205人
◎查瀆職:立法院長王金平、副院長洪秀柱、國民黨黨鞭林鴻池、民進黨總召柯建銘等人,被告發涉瀆職罪
◎反控警察:律師團已找到65人,將反控警方施暴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遍地開花》近40名法律教授連署 追究暴力驅離刑責 【2014/4/1 22:22】

新聞圖片
近40名法律學者發動連署,要求追究3月24日強制驅離行政院內學生行動之刑責。(圖擷取自網路)
新聞圖片
警方拳腳棍棒齊下,驅離行政院週邊學生及群眾。(記者叢昌瑾攝)
〔本報訊〕為求盡速驅離攻佔行政院的反服貿抗議學生,行政院下令強制驅離,學生在3月24日遭到警方以警棍、盾牌等裝備攻擊驅離,造成數十名學生濺血受傷。為追究暴力驅離的法律責任,今天全國多所大學法律系所近40名法學教授發起「檢察官應徹查國家暴力的真相!一群法學教授致北檢楊治宇檢察長及檢察官的公開聲明」連署,要求台北地檢署針對此次「國家暴力」的責任進行調查與追究。 







法學教授連署全文

主旨:檢察官應徹查國家暴力的真相!一群法學教授致北檢楊治宇檢察長及檢察官的公開聲明
 
連署訴求:
檢察官應徹查國家暴力的事件真相並追究刑責!
一群法學教授致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楊治宇及檢察官的公開聲明
 
我們是一群法學教授,本於和魏揚聲押事件聯合聲明的相同立場,我們再度就行政院的武力驅離事件,針對全國各級檢察官—尤其是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長楊治宇及承辦檢察官,提出下列鄭重呼籲。我們的公開聲明由近四十多位國內刑事法學者共同發起,並開放全國法律系教授參與連署:
 
一、程序事項
 
檢察官應恪遵法定性、中立性及客觀性義務,秉持法律守護人的本分,遵守《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228條規定,主動開始偵查、徹底釐清事實並追究「行政權」有無過度使用武力的行為,勿枉勿縱。為達偵查目的並避免證據湮滅,檢察官應立即依法保全相關證據,如府院高層及警察首長之前後通信(聯)紀錄、當夜行政院內外所有監視錄影器拍攝畫面,以免坐失偵查良機。
 
二、實體爭點
 
由於驅離行動涉及一體行政的上、下級公務員,實體刑事法律問題的層次有別,檢察官偵查時應遵守相關《刑法》規定並注意向來實務見解,我們特別指出下列實體爭點:
 
(一)員警驅離學生及民眾時的對人身犯罪問題
 
1、構成要件該當性問題
員警對學生(及民眾,下同)的驅離作為,可能干擾學生的自由、身體等法益,若警察確實有持警棍攻擊學生頭部的行為,依最高法院向來實務見解,以棒、槌敲擊致命之頭部可構成不確定殺人故意,甚至可能考慮殺人未遂罪名(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09號判例、101年度台上字第5183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73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584號等判決參照)。縱無殺人故意,亦有傷害或重傷害等問題。此外,另有公務員犯非純粹瀆職罪(刑法第134條)之加重其刑問題。
2、違法性問題
關於員警能否基於《刑法》第21條的「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首應注意:當國家機關為達成公益而執行侵害人民利益的行為時,因為國家機關是整個社會中,唯一可以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實施強制力以執行公權力者,自應切實遵守程序性及實體性的規範,否則不能阻卻違法。
1) 出示證件義務之違反問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2項的規定,警察必須出示證件,穿著制服,並告知受侵害的人民其事由,這是警察執行勤務的程序規範。警察執勤若未依法穿著制服並標誌其個人身分(包含蓄意遮掩、去除臂章),就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明定的程序規則,也使得受其侵害之人未來無從具體追究警察可能犯法的責任,其行為當無阻卻違法的空間。
 
2) 比例原則之違反問題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開宗明義揭示「比例原則」,僅容許警察採取「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此乃任何警察行使職權時皆應遵守的一般性誡命。針對集會遊行,《集會遊行法》第26條明文規定: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違反以上規定即為違法執行職務,並無阻卻違法之可能。
此外,警察若使用「警棍」等危險性武器時,必須更嚴格遵守《警械使用條例》的特別規定,例如該法第1條第2項的制服、證件要求,第3、4條的使用警棍例外容許要件,及第8、9條「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等執行基本要求,違反者即非刑法上的依法令之行為,不得據此阻卻違法。
檢察官應徹查在場員警使用警械時,是否遵守以上程序要件及比例原則的基本要求。驅離集會僅能採取「侵害最小」的手段,如果學生僅是靜坐地上,消極地造成警方淨空現場的困擾,依據比例原則,員警應該優先採用較小侵害的手段,以合抬方式將學生搬離現場;倘若使用警棍、盾牌或鋼棍,毆打靜坐者甚或追打、腳踹正離去中的學生,即屬重大違反比例原則的行為,不得阻卻違法。
至於員警若確有以警棍敲擊學生頭部等「致命部位」之行為,不但違反比例原則的情節極其明顯、嚴重,依前述最高法院見解,可能屬不確定故意之殺人未遂行為,更無阻卻違法之可能。
 
(二)員警強制撤出急救站並驅離醫療人員的犯罪問題
 
檢察官應徹查員警有無脅迫醫療人員撤出急救站並驅離醫療人員之犯罪行為。
首先,具有我國內國法效力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書,亦再三重申禁止歧視之醫療中立要求,並誡命國家不得阻撓醫療照護,或以強暴、威脅等手段驅離醫療站、逮捕或拘留醫護人員。
其次,我國《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明定:「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刑度相同。同有公務員加重其刑之適用問題。檢察官應徹查有無上開犯罪情事。
 
(三)政府高層下命令的刑責問題
 
政府高層縱未直接以其行為侵害學生法益或阻撓醫療行為,但若透過在前台實施的警察(或檢察官)而為之者,亦無礙其成立前述(一)(二)所列相關罪名之正犯。
我國刑事司法向來承認只參與謀議而未為實行行為的「共謀共同正犯」(釋字第109號: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據此見解,若政府高階官員指示基層員警(或檢察官)故意實施違法的公權力行為,因而侵犯學生法益或阻撓醫療時,已足以構成共謀共同正犯,自應依《刑法》第28條一併共同負責。此外,若政府高層係以「使命必達」而下命基層員警,要求其無論如何達成「限時淨空目的」,則執行員警使用不合比例原則手段,已是下命者「有預見或可得預見」的範圍,下命者自更應為違法命令負起刑責。
從犯罪支配角度而言,下命者可能不只是共謀,而是首謀。當政府高階公務員違法而以命令介入時,其掌握了極其有效的公權力機制,雖然沒有自行出手,但他們卻是整件事情背後真正的操弄者。猶如國際上違反人道等罪名的審判原則所示,「整體來說,離實際殺戮行為越遠,需負的責任越大」,下命者更應為濫用國家暴力所造成的法益侵害負責。檢察官自應徹查證據並依法追究下命者的刑責。
 
三、如果,連檢察官也不給人民真相…
 
檢察官乃《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若有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或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期許檢察官作為「法律守護人」,秉持良知與法律,並依《檢察官倫理規範》要求,公正、客觀、中立地還原行政院驅離事件的真相,釐清上述相關刑事責任問題。若有「上級」甚或「上上級」不當指導或干擾辦案,請承辦檢察官務必遵守《法官法》第92條的明文規定,不得遵守違法命令,且合法命令應符合「以書面附理由」的法定要式。否則,承辦檢察官自身亦無法免除刑事責任(無法主張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且可能依《法官法》第89條規定而被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
這一週來,台北地檢署傾全力要找出佔領行政院的首謀,甚至到了急切聲押的程度,但對於國家施用違法暴力部分,卻顯得毫無作為。我們再次呼籲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要真正做到《法官法》內所規定的公益代表人,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超然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
作為法學教授,我們也將持續關注楊檢察長及檢察官處理這些案件的程序及結果——無論起訴、不起訴或行政簽結。
 
共同發起人(近40位刑事法教授,依加入發起先後)
 
楊雲驊(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許恒達(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何賴傑(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許澤天(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吳俊毅(高雄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李聖傑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古承宗(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薛智仁(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陳志輝(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王乃彥(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周漾沂(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謝志鴻(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李榮耕(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王皇玉(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謝煜偉(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李茂生(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王正嘉(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蔡聖偉(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盧映潔(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徐育安(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黃榮堅(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志龍(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子平(高雄大學法律系教授)
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蕭宏宜(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林書楷(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王榮聖(玄奘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張麗卿(高雄大學財法系教授)
鄭文中(文化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張明偉(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系副教授)
謝如媛(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高金桂(東海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蔡蕙芳(中興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
王勁力(高雄第一科大科法所 副教授)
鄭昆山(中正大學犯防系刑事法退休教授、高雄空大政法系兼任教授)
徐偉群(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 副教授)
 
連署人(法律院系教授,依連署先後)

謝銘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張懿云(輔仁大學法學院院長)
林國彬(台北大學法律學系主任)
廖大穎(中興大學法律學系主任)
許惠峰(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所主任暨所長)
(開放連署中)

連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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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應徹查國家暴力的真相!一群法學教授致北檢楊治宇檢察長及檢察官的公開聲明campaign.tw-np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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