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壇最大醜聞 31校長營養午餐收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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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杏壇最大醜聞,新北市中小學營養午餐回扣弊案,新北地方法院今下午4時宣判,將涉案收賄的頭前國中前校長曾茂山等31名校長被告,依貪污等罪分別判處
10年6月到1年2月不等徒刑;另思賢國小前校長賴介洪因涉洩密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另民安國小前校長王瑞明等4人無罪。
31名收賄被判有罪的校長,其中以收賄170萬餘元的頭前國中前校長曾茂山被判刑10年半,其次網溪國小前校長潘教寧9年半,曾獲教育部卓越領導獎的樹林國小前校長葉振翼8年10月,蘆洲國小前校長柯份7年8月。
另 通告藝人「瓢蟲」父親,二重國小前校長劉創任原在檢方認罪,但在新北地院審理時,又改口不認罪,也被判刑2年9月。法院也在判決中痛責這些校長負有教育重 責,接受國家高額俸祿,卻不知廉潔自持,收受業者賄款,行為已危害青少年學子的身心發展,嚴重損害全校師生權益,因此予以重判。
判決指出,新北市歐克、金馬、津津等多家團膳業者,為取得學校營養午餐標案,竟以每名用餐學生每餐各抽2到4元計算回扣總數,或以每件採購案10至15萬元計算,將賄款直接送給涉案校長。
收賄的校長則勾選對業者友善或業者長期供養的評選委員,讓業者成為優勝廠商順利得標。若供餐出問題,校長也不對業者採取裁罰、停餐或解約等較嚴厲處分,而僅以口頭要求業者改善,甚至在學期結束,將業者打成「優等」,讓業者取得下學期繼續競標的優勢。
檢調在2011年10月28日兵分40多路,動員2百餘人搜索樹林、埔墘國小等校,以及歐克等10家業者,之後還陸續發動多次搜索,最後分4波起訴38名(其中2人已過世)涉案校長、29名業者、2名學校主任、9名評選委員,共78人。(孫友廉/新北報導)
31名收賄被判有罪的校長,其中以收賄170萬餘元的頭前國中前校長曾茂山被判刑10年半,其次網溪國小前校長潘教寧9年半,曾獲教育部卓越領導獎的樹林國小前校長葉振翼8年10月,蘆洲國小前校長柯份7年8月。
另 通告藝人「瓢蟲」父親,二重國小前校長劉創任原在檢方認罪,但在新北地院審理時,又改口不認罪,也被判刑2年9月。法院也在判決中痛責這些校長負有教育重 責,接受國家高額俸祿,卻不知廉潔自持,收受業者賄款,行為已危害青少年學子的身心發展,嚴重損害全校師生權益,因此予以重判。
判決指出,新北市歐克、金馬、津津等多家團膳業者,為取得學校營養午餐標案,竟以每名用餐學生每餐各抽2到4元計算回扣總數,或以每件採購案10至15萬元計算,將賄款直接送給涉案校長。
收賄的校長則勾選對業者友善或業者長期供養的評選委員,讓業者成為優勝廠商順利得標。若供餐出問題,校長也不對業者採取裁罰、停餐或解約等較嚴厲處分,而僅以口頭要求業者改善,甚至在學期結束,將業者打成「優等」,讓業者取得下學期繼續競標的優勢。
檢調在2011年10月28日兵分40多路,動員2百餘人搜索樹林、埔墘國小等校,以及歐克等10家業者,之後還陸續發動多次搜索,最後分4波起訴38名(其中2人已過世)涉案校長、29名業者、2名學校主任、9名評選委員,共78人。(孫友廉/新北報導)
100年度矚訴字第2號、101年度矚訴字第1、2、4號新北市中小學營養午餐弊案判決壹、主文摘要
一、校長部分
(一)被告吳○美、張○隆、黃○輝、劉○任、許○楨、羅○森、 陳
○木、賴○功、李○生、楊○源、蔡○喬(原名蔡○嬌)等11人坦承收受廠商交付之款項,並於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之財物,惟否認所收取款項與辦理中央餐廚採 購案有對價關係,本院認定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分別判處(或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至6年不等之刑 期,並均諭知褫奪公權之期間。
(二)被告柯○、趙○景、傅○寧、吳○裕、葉○翼、潘○寧、蕭○
志、曾○山、楊○達、蕭○生、張○明、張○仁等12人均否認
犯罪且未繳回犯罪所得之財物,本院認定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分別判處(或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至10年6月不等之刑期,並均諭知褫奪公權之期間。
一、校長部分
(一)被告吳○美、張○隆、黃○輝、劉○任、許○楨、羅○森、 陳
○木、賴○功、李○生、楊○源、蔡○喬(原名蔡○嬌)等11人坦承收受廠商交付之款項,並於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之財物,惟否認所收取款項與辦理中央餐廚採 購案有對價關係,本院認定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分別判處(或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至6年不等之刑 期,並均諭知褫奪公權之期間。
(二)被告柯○、趙○景、傅○寧、吳○裕、葉○翼、潘○寧、蕭○
志、曾○山、楊○達、蕭○生、張○明、張○仁等12人均否認
犯罪且未繳回犯罪所得之財物,本院認定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分別判處(或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至10年6月不等之刑期,並均諭知褫奪公權之期間。
三、外聘委員(專家學者)部分
(一)被告彭○勇、葉○蘭均於偵、審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之財物,
本院認定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
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
年10月,分別諭知緩刑5年、4年,暨附加應向公庫支付15
萬元、8萬元之條件,併均諭知褫奪公權之期間。
(二)被告楊○釬於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財物,惟於本院審理
時否認所收取款項與各校辦理中央餐廚採購案之評選有對價關
係,本院認定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
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並諭
知褫奪公權之期間。
(一)被告彭○勇、葉○蘭均於偵、審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之財物,
本院認定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
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
年10月,分別諭知緩刑5年、4年,暨附加應向公庫支付15
萬元、8萬元之條件,併均諭知褫奪公權之期間。
(二)被告楊○釬於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財物,惟於本院審理
時否認所收取款項與各校辦理中央餐廚採購案之評選有對價關
係,本院認定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
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並諭
知褫奪公權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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