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5日 星期五

劉靜怡:「經貿國是會議」、「怨懟共和國」的難題;資料庫國家的無盡噩夢

劉靜怡:「怨懟共和國」的難題

青年顧問團也變成「怨懟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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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回應三一八佔領運動而來的「經貿國是會議」,已在各方不看好的情況下進入尾聲,這一連串耗費納稅人血汗錢的會議將行禮如儀地提出哪些建言,為怨懟滿腹的馬政府發揮療癒作用,並且引來同樣怨懟高漲的三一八學運參與者厲聲批評。以此對照日前關於行政院青年顧問團的新聞,似乎必須承認我們的確是活在資訊流通和民主審議都窒礙難行的「怨懟共和國」裡。

根據媒體報導,行政院青年顧問團總召集人江宜樺在會議上直言「不相信整個網路世界都在批評政府」,但又立即自相矛盾地將輿論對政府的批評,簡化為政策宣導手法過於傳統落後所致,這種刻意忽視基本價值的說辭,頂多只是展現出對無辜受累的網路世界又恨又愛的怨懟心理罷了。其實,提醒大家應謹慎看待網路資訊者,大有人在,先前以Proofiness和Zero兩書揚名的NYU新聞學教授Charles Seife最近在頗獲好評的Virtual Unreality: Just Because the Internet Told You, How Do You Know It's True?一書中,即提出類似觀點。不過,Seife是用無數生動的實例和嚴謹的學術分析貫穿全書,說明何以網路是史上感染力最強的傳播模式,絲毫不見情緒,更毋需刻意妖魔化,自然能發揮說服效果。

更重要的是Seife特別指出的「我們生活在一個實體和虛擬已完全無從分離的世界裡」:網路世界所表露的,或許正是許多青年在實體世界裡所累積的生活感受,這些感受的真實程度,不是政府加強網路文宣就可掩飾掉的;怨懟無用,誠心促成充分資訊流通和民主審議,才是正途。

類似的怨懟現象,也出現在媒體報導的「希望能在短時間內理解政府體制運作」的青年顧問揚言要「讓網路酸民們瞧瞧」上。姑且不論政府體制運作本是國高中公民與社會課必修知識此一荒謬處,如此發言同樣充滿了怨懟情結和對立態勢。這二十多個青年顧問是行政院循非常規體制,透過特定審查管道而出線,其雖然背景各異,但仍難脫欠缺民主正當性,和先天便具有高度系統性偏見風險之嫌。如今尚未實質運作就暴露出和當權者高度相似的態度,很難不讓人懷疑其將落入只會選擇性聽取和傳遞自己所喜的資訊,形成封閉性極高的「資訊蠶繭」(information cocoons)下場,其雖自詡「傳達民眾聲音」,很可能反而促成不同群體各自愈加極端化的惡果,有害民主溝通和商議。
   
青年顧問團顯然自視為踐行民主審議的群體,所以才會提出town hall meeting的概念,但其卻忽略了town hall meeting的民主審議模式,重點不僅是「由下而上」而已,更重要的是我們這個生活共同體內任何與討論議題利害攸關的平民百姓,都可以自由來去地充分參與、發言並形成共同決策。

試問:由行政院聘任的審查人挑出的二十多位青年顧問加上行政院官員,在組織設計和遊戲規則上都與town hall meeting背道而馳,兩者如何類比?這種指鹿為馬的商議模式,如何真正跨過資訊流通和民主審議的基本門檻呢?與會者若非根本忘卻了自身的固定性和封閉性,就是公民知識有待加強,根本誤解了各種民主審議型態的特性和優劣,更不要說這個成員固定的封閉群體,先天上便有Obama總統的重要公法幕僚Cass Sunstein早在2006年出版的Infotopia: How Many Minds Produce Knowledge一書中所指出的高度過濾資訊、低度生產知識和難抵世俗壓力等障礙。

倘若青年顧問團未來無法徹底克服上述困境,獲得廣泛信任,那麼不如走出行政院,和其眼中的網路酸民共同舉辦幾場「無力者大會」,或許更有助於紓解彼此的怨懟。















































劉靜怡:資料庫國家的無盡噩夢

 


大 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文早已明示,當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建立大規模資料庫之必要時,「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 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此外,政府為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同時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

然 而,當警方最近濫用「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畫」,擴充M-POLICE的人臉辨識功能,直接透過行動裝置連結到戶籍系統進行照片等個資比對時,不但有濫權執 法蒐證之虞,在處理利用個資時毫無法律授權,也罔顧大法官上述憲法要求。這種違法違憲操弄資料庫的統治術,正分秒不斷地摧毀你我的資訊自主和人格尊嚴,違 反法治國家下政府權力應自我節制的基本要求,帶著大家走向獨裁統治之路。

警政署端出來遮羞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雖授權警方在集會遊行或公 共活動中以科技工具對參與者蒐證,但仍須符合法定要件和程序,至於進一步以蒐證所得和戶籍系統中的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等個資互相比對,已屬侵害人民人 格權和資訊隱私權之舉,在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情況下,如何自圓其說?彙集國民身分證相片資料的戶籍法乃以規範「戶籍之登記」為目的,何來授權依據?至於警 政署引用個資法第16條第2款當作比對行為的適法依據,更是可笑之至。

個資法的立法目的是透過種種程序性規定,保護人民資訊隱私和資訊自 主權,本質上是「個資保護的程序法」,絕不可能化身成公務機關要對人民個資進行「特定目的外利用」時的護身符,而是必須另有「作用法」當作授權依據。警政 署連這種大一法律系的基本論理程度都沒有,我們如何能期待其「訂定相關要點進行內部管控」是有效的說法呢?
 
這種浮濫操弄資料庫的統 治模式,同樣出現在北捷隨機殺人案後,警政署下令加強清查街友、精神病患及反社會等「高危險群」且建立資料庫的現象上。除了同樣欠缺明確法律授權外,上述 族群是否該被列入所謂「高危險群資料庫」中,更有判斷標準過於抽象和個資非法使用等爭議,資訊安全專家Simson Garfinkel十多年前在Database Nation : The Death of Privacy in the 21st Century這本書裡早已預告,至於因此衍生的歧視問題,更是民主憲政體制所不容的野蠻行徑。其實,我們更該戒慎以待的是,這種訴諸恐懼的資料庫統治術 背後所潛藏的,是隨時隨地可以進行「秘密管理及控制」的獨裁危機。
 
美國知名調查報導記者Edwin Black過去在IBM and the Holocaust和Nazi Nexus等書中,詳細描繪納粹政權如何利用當時的資料庫科技去辨識尋找猶太人,並將之送入集中營的歷史教訓,而東德情報安全機關Stasi在「我們無處 不在」(WIR SIND ?BERALL)的指導原則下所達成的「歷史成就」,便是超過東德總人口三分之一的600萬人都曾被東德政府建立過秘密檔案,成為其秘密警察系統下不受監 督的龐大統治資料庫。

更晚近的事例,則是現任哈佛國際法教授Jack Goldsmith在The Terror Presidency: Law and Judgment Inside the Bush Administration一書中所稱的「恐怖總統」小布希,以反恐之名濫用行政權建立各種資料庫,當作控制國內外情勢的素材,而這些直到歐巴馬執政時 代依然有增無減的資料庫,在Glen Greenwald 最近No Place to Hide: Edward Snowden, the NSA, and the U.S. Surveillance這本分析史諾登事件始末的新書裡,更是多所觸及。難道,這些為時不遠的「國家資料庫經驗」,對我們沒有絲毫啟示作用嗎?資料庫國 家就是痲痹人心的毒藥,真的是你我該擁抱的負面價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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