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日 星期五

劉靜怡:國家暴力置媒體於何地; 別再迴避「認真談判」和「實質參與」的基本民主要求 / 當佔領變成青年的唯一選擇

劉靜怡:國家暴力置媒體於何地

警方在新聞現場預先強勢驅離記者,沒有任何正當法律依據。

323 在行政院發生的警察以暴力拉扯毆打記者,不當驅離在行政院內採訪的記者的作法,在428凌晨郝龍斌下令清空忠孝西路佔領現場時,再度出現;此與茉莉花革命 中的極權獨裁國家阻擋新聞相關資訊流通的作風,相去不遠。警方以大批警力強制驅離在天橋上和人行道上執行採訪職務的記者,甚至以摘走記者眼鏡和安全帽的方 式,迫使記者離開,導致記者受傷和採訪工具受損,以至於無從採訪新聞和傳播資訊。這種以國家暴力打壓新聞採訪自由,視人民資訊取得自由為無物的作法,是所 有公民都該起而反制的對象。

任何新聞的產製過程,始於新聞資料的蒐集,新聞資料的正確蒐集和處理,和守候在「新聞現場」進行「記錄」及 「採訪」無法脫鉤,否則何能期待「真實報導」?當人民未能透過各種媒體取得「事實資訊」時,所謂監督有權者的作為,無異於癡人說夢。此一採訪自由是我國大 法官在釋字第689號中早已肯認的新聞自由重要內涵,不僅關乎媒體和記者的基本權利,更是所有公民的民主憑恃,不容公權力機關任意剝奪。

更 重要的是,釋字第689號指出:當新聞採訪者認為特定新聞事件的報導「具有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例如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 發、政府施政之妥當性、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等等)」時,更凸顯出採訪自由的重要性。因此,當警察在陳情抗議現場的「執法 行為本身」就是該受到人民監督的對象時,採訪自由的公益性更不容妥協。尤其是處於突發或緊急情況下的陳情抗議現場,都不該由政府或警方主導,預先劃定新聞 採訪區,甚或恣意且隨時改變採訪區位置和大小,否則就是陷入記者和人民自我閹割的邏輯裡,正當化政府和警方限縮採訪自由的作為。

在上述事 件中,警方在新聞現場以各種遊走法律邊緣的手法預先強勢驅離記者時,嚴格說來沒有任何正當法律依據可言,不但是警方自己已犯下了強制罪和傷害罪等犯罪行 為,也侵害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的人身自由和第19條的記者新聞自由和職業自由,這不正是採訪自由最不該妥協之處嗎?

究其 實,釋字第689號對於警察是否有能力判斷哪些採訪行為應受新聞自由保障,早已提出質疑,並明確指出「相關機關應予檢討修法,或另定專法以為周全規定」的 方向。當時身為相關機關內政部長的江宜樺知之甚詳,卻長期怠惰不作為,所以,我們更有理由主張,凡是涉及陳情抗議現場的採訪行為,應該受到最高限度的新聞 自由保障,才能有效避免警方濫權和施暴。

身為關切新聞自由的憲法學者,在此要特別寄語最近又忙又累的專業記者們,應該嚴肅看待和積極維護自己在民主憲政國家本該享有的採訪自由,當具有民主外殼的政府打壓新聞自由時,更是新聞專業工作者該格外戒慎恐懼之時。

同 時,釋字第689號指出採訪自由「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 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也同受新聞自由的保障。因此,凡是關切民主憲政發展的公民,在陳情抗議現場也該適時行使「公民記者的採訪自由」,唯有如此,這才 會是個因為「你我都是記者」而偉大的時代。

論理服貿(2):別再迴避「認真談判」和「實質參與」的基本民主要求

劉靜怡 2014年03月17日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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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理服貿(2):別再迴避「認真談判」和「實質參與」的基本民主要求
除了衝突,立法院還有審查兩岸服貿易協議的空間嗎?(王立柔攝)
兩岸服貿協議的審議近日在立法院成為衝突焦點,馬總統和行政院一方面以國際信譽談判為由施壓,他方面刻意誤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拒絕向立委 提供服貿協議談判和業者諮詢資料,甚至有執政黨立委主張該協議等同行政命令,已經自動生效。這些主張恐怕只是用以刻意迴避對外「認真談判」的行政權義務, 並惡意緊縮立法權針對國家重要事項「實質參與」的空間。

2013年6月25日立法院朝野黨團做成「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服務貿易協議特定承諾表應逐項審查、逐項表決, 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的協商結論,並經立法院院會無異議通過,參與協商和表决的執政黨,本應信守承諾,而且 此一「禁反言」原則,早已落實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2條第2項「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的規定裡,不容忽視。

自上述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通過後,未曾發生符合情事變更原則的重大事由,也未遭立法院另行決議推翻,很難想像執政黨何能主張服貿協議應不經實質討論 而儘速通過甚或自動生效。協商結論既是「實質審查」,其初衷應在於確保充分的民主審議,不管在委員會或院會階段,都應該實質審查,自不許出現「不經審查逕 付二讀」或「全案包裹表决」之類的怪象。試問:倘若連基於國內民主程序負責時,都不顧自己早已對民意承諾要實質審查的信譽,何能侈言國際談判信譽?難道是 當初「未曾認真談判」,如今才抬出此一似是而非的理由來搪塞?這種自相反覆矛盾的行徑,不管是對贊成或反對簽訂服貿協議的人民來說,不都是形同綁架民意的 強暴脅迫舉措嗎?

基於先前馬總統強調ECFA屬於世貿組織下之「區域自由貿易協定」,兩岸簽訂後應該通知WTO的事實,和先前立法院國民黨團主張ECFA為「準條 約」的立場,執政黨至少該承認因ECFA而來的服貿協議,是各自具有「主權後盾」的「政府」授權兩岸兩會簽訂的協議,除非執政黨自行否認台灣的主權地位, 將兩岸協議矮化為國內行政機關單方制定的行政命令,否則引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讓服貿協議自動生效,自屬無稽之談。相對地,立法院必須依先前承諾進 行服貿協議的實質審查,實質審查的結果當然包括全案通過、全案否決、部分修正和附條件通過生效等各種選項在內,所謂只能照案通過、不能修改,毫無法理基 礎。


更重要的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2條規定「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試想: 假使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查的法案,真如行政院長所主張者,立法院只能照案通過,那麼,何來所謂「全部或一部」均可當作覆議標的之規定?在提出這種荒謬主張 之際,行政院長難道忘了自己的覆議權限內容嗎?

囿於國際現實之故,過去台灣對外簽訂的國際協議,未以條約之名出現者,不在少數,但不可否認其均為具有主權後盾的政府彼此間折衝協調的結果,而受全 民付託的國會行使實質審查批准的權力,既是法理當然,過去也不乏其例,去年與紐西蘭和新加坡所簽的經濟合作協定,即為顯例。同時,大法官早在釋字第329 號解釋中,便將「內容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而具有法律效力,對國家有拘束力之國際書面協定」定義為應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國際書面協定,其範圍幾乎 無所不包,而且釋字第329號並未將兩岸協議排除在立法院的監督範圍之外。因此,為求審議周延起見,立法院應先制定「兩岸協定締結條例」,充分釐清兩岸協 定談判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密度,才啓動審查程序,這是遲到已久的立法,若不在此次對各產業領域影響重大的服貿協議審查過程中立法通過並立即適用,更待何 時?

大法官釋字第585號曾揭示立法機關可「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 能」,同時,依釋字520號「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意旨,立法院可與行政院共享決策權,要共享決策權, 就必須共享決策所需之資訊。立法院基於審議法案之需要,向行政院要求資料,乃基於權力分立制衡的基本民主監督要求,行政院本有提供義務,此處根本不構成行 政部門所主張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立法權審查服貿協議,本是中華民國「政府 整體」基於權力分立制衡原理,就「國家重要事項」進行「共同作成意思決定」之「參與決策權」行使過程,何能將立法權參與共同意思決定所需之必要資訊,曲解 成行政機關獨占之內部擬稿或準備作業?

此次服貿協議既欠缺國際貿易協定慣例下的立法權事前和事中參與機制,事後行政部門又拒絕提供決策、談判和業者諮詢等過程的資料,悍然拒絕和立法權共 享資訊,刻意製造出眼前嚴重不合理的「高度資訊不對稱」狀態,唯一可能的解釋是要逼使立法院草草審議,讓民意的實質參與完全落空,以掩飾行政權連在黑箱保 護狀態下都不願認真談判的醜態。此種行徑導致高度反彈,既屬意料中事,更是咎由自取。請問馬總統,號稱已完成現代民主化工程的台灣出現這種謬象,就是你的 法治精神嗎?

*作者為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台大社會科學院專任教授

(編按: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在立法院進入審查議程,但一周來除杯葛程序外,看不出朝野立委對服貿的討論和實質審查,《風傳媒》邀請學者專家對此一議題從程序及內容進行討論,甚至辯論,希望藉此釐清服貿協議對台灣的利弊,以及台灣必須做好的準備。)

全文網址: 論理服貿(2):別再迴避「認真談判」和「實質參與」的基本民主要求-風傳媒




蘋中信:當佔領變成青年的唯一選擇(劉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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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周和幾位學界朋友討論兩岸服貿協議審查進度時,大家雖關切國會是否將敷衍了事,但至少還懷抱些許實質審查的期待,因此,我根本難以相信周一下午立法院委員 會聯席會議是在毫無討論的情況下,作成「本案已逾三個月期限,依法視為已經審查,送院會存查」的決議。當本該實質審查的重大法案,透過召集委員的喃喃自語 在30秒鐘內變得違法違憲卻毫無轉圜餘地時,我們唯一的選擇,是在立法院前開始靜坐抗議。
我很清楚自己的抗議是起於身為公法學者的最終紅線遭到冒犯,而隔天晚上大批學生進入立法院議場時,在稍感意外之餘,我選擇立即釋懷與致敬。畢竟,年輕人面對這個說謊耍賴成性的政府,以「佔領」逼迫其給個起碼的交代,該是不得已但唯一的選擇。
當 馬總統要求大家溫和理性和別做歷史罪人時,我的疑惑是,當政府悍然拒絕提供正確資訊給人民當作溝通對話基礎時,到底有何道德正當性可以轉而指責前途無望、 怨懟滿腹的年輕人?當馬總統誓言台灣必須向國際社會展現貿易自由化決心時,怎不向大家清楚解釋何以台灣與中國簽署的ECFA,遲遲不通知WTO?難道馬總 統是以明顯違反WTO協定相關義務的方式來展現決心。

黑箱作業令人厭惡

政 府長期浪費大量公帑,透過媒體和特定學者智庫包裝宣傳服貿協議,卻完全不願在公開的國會實質審查其內容,令人厭惡已極,再加上選擇性釋放甚至扭曲國際訊 息,並透過偏頗解讀將之美化成利己的故事,除了冒瀆知識之外,更是高度侮辱無數公民的判斷力。在議場內外抗議聲援的學生,不過是在表達大家不願繼續忍受政 府對人民智商的凌遲而已,何過分之有?
議場內學生不時呼喊的「捍衛民主」口號,是一面照妖鏡,映照出政府無所不用其極地拒絕公開資訊,將事關重大的兩岸協議曲解為法律位階極低的行政命 令,並且毀棄逐條逐項實質審查的朝野協商結論此種惡行。立法院內外不斷集結的群眾,不見得人人反對服貿協議的內容,然而,當行政權和立法權多數蓄意聯手排 除正常民主程序得以合理運作的機制時,當人民可用的法律途徑都遭到刻意阻斷時,除了行使抵抗權,還有什麼選擇?
坐在議場地上與學者討論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的內容時,腦海裡不斷輪播的是政府在諸多民主法治人權爭議上「依法行政,謝謝指教」的不堪嘴臉。看著 網路上傳播的暴民新聞觀,心裡則是無限的疲倦:如果你認為憤慨的成年大學生在非常悶熱的議場內喝啤酒解渴,是不可饒恕之錯;那麼,何能對宴飲無度的內閣官 員長期容忍?何能無睹於行政院派出空前的警力進入國會自治的領域內,逼迫警察和學生弱弱相殘?

敷衍質疑信任崩解

執 政黨處理服貿協議時用的是「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老套,達到目的後還以「去問法學專家」來敷衍各方質疑,這已超越多數暴力的層次,進一步徹底崩解了人民 將審議治理之責付託給國會的民主信任。無論投票傾向為何,人民都不可放任政治程序代理人養成「亂假為真,以錯為對」和「不管你接受與否,我說了就算」的指 鹿為馬惡習。試問:當信任崩解,佔領哪是意外?如果獨裁即將成為事實,革命不就是真正愛國者的基本義務嗎?因此,不管這場佔領如何發展和落幕,要堅守價 值,要勇敢面對,更要不怕責難,是立法院內外的我們,身為台灣這個生活共同體的我們,應該集體信守的承諾。
台大社會科學院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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