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宗珍教授打臉蔡宗珍大法官,看來耕維教授的地下室理論,又再度印證是最有說服力的理論!
「憲法第八二條係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嚴格來說,除組織性事項外,憲法並未明文授權立法者得就司法權運作上之其他事項以法律規定。......至於司法權中有關釋憲權運作上之相關事項而言,不論有關大法官釋憲權範圍的界定,還是屬於釋憲程序之事項,明顯地皆非屬組織性事項。立法者對此既未獲憲法授權或委託制定,實無權以法律擅代制憲者而為立法規定,即使制定,此等法律內容之實效性與拘束力亦堪疑......」
出自:蔡宗珍(2003),〈我國憲法審判制度之檢討〉,頁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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