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 205封到案通知書的因應之道
2014-04-04 16:05
編按:本文作者高成炎教授,以個人多年遭集會遊行法等送辦的經驗,告訴學運學生,勿被檢警的心理戰嚇到…
今
日是太陽花學運的第18天,205名闖入政院的學生,陸續收到到案通知書,被台北市刑大警方約談訊問。學運總指揮林飛帆砲轟馬秋後算帳,先姑且不論馬政府
是否秋後算帳,本人認為需一次大規模的調查205名學生,只有一個原因,就是無具體事證,但此通知成功的造成學生家長的緊張與困擾,也讓其他學生的家長,
對於學生佔領立院的行動,心生恐懼,可謂心理戰。
我在1992年到2001年中間,被集會遊行法、
妨礙公務起訴逮捕不下數十次,希望以過來人的身分,與大家分享一些經驗。首先,本人建議任一遭調查學生,均不用主動到警察局說明,因為就算不到,警察也沒
有權力上門逮捕學生。接下來,可靜待警方移送,但是即使遭到移送,也不用緊張,這裡只是心理戰的一環而已。直到收到檢察官的傳票,再仔細看上面的內容,若
上面寫的是關係人,就完全不須理會,因為關係人既不是被告,也不是證人,不能用傳票傳喚到場,只能用通知的方式,而通知是沒有強制性的,想來不來就是個人
心證了。若傳票上面寫的是證人,也可請假不到,事由就寫
“人在立院,保護台灣,不便出庭”。若列為被告,理論上應到庭,但我還是建議不到庭,檢察官之後就會拘提,但是結果一定會放出來,這就表示靜坐立院,攻佔
政院,並不是情節重大的事件,依此結果就可說服家人,人身安全無虞,故不必擔心。
我會做出不予理會
的建議,是因為與這麼多人面談,主要目的是為了找出大家口供之間的差異點,若205人均不去警局,警方不只無法確知首謀,也無法藉由不同的口供論述,分化
運動的力量。而在法律上,關係人可不到場,被告基於不證己罪原則,有不說話(緘默權)甚至說謊的權利,但若為證人,在法庭上說謊,就有偽證罪,因此我基於
個人經驗法則,建議大家無須到庭,若需到庭,也請寬心,不必被到案通知書嚇到,只要把一切交給公益律師即可。(陪偵律師專線電話:02-25231178
(24HR)、白天: 02-33938666、晚上: 02-2559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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