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大法官許宗力:佔立院具最後手段性 【10:25】
許宗力(1956年2月10日-),嘉義市人,台灣法律學者,前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
.......2003年任任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在本次提名大法官中是僅次於許玉秀,年紀第二輕的大法官,從事釋憲實務工作期間,踴躍提出諸多影響深遠的大法官意見書,再認期間從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事項,迄2011年8月止共計作成解釋122件,提出意見書39件,於2011年9月30日卸任。
他常在報章上投書,批判台灣司法[5]。2011年7月,出版《羈押魚肉》,介紹法律與日常生活,獲金鼎獎,為首位獲得此獎項的法官[6]。
許宗力大法官榮獲司法院一等司法獎章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許宗力教授之介紹
許宗力老師《給法律系學生的一封信》
遠見雜誌-許宗力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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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專欄】王健壯/凱撒的面具
〔本報訊〕太陽花學運從318深夜學生佔據立法院議場以來,引爆手段合法性問題,總統馬英九曾公開表明將究辦學生刑責。前大法官、現台大法律系教授許宗力昨日在個人臉書發表文章,認為學生攻入議場,「具備不得已的最後手段性」。
許宗力提到,318當天立院決議程序(指張慶忠30秒通過議案)的違法瑕疵已無其他糾正可能,因為寄望國會自律,會陷入內部多數決循環論證當中,而大法官也不能審查依據立法院內規所發生在立法院內部程序效果的程序行為,所以學生攻入議場具備不得已的最後手段性。
提到其他法界人士有聲音認為,學生還有其他合法救濟管道,就是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請大法官審查服貿協議是否確實經議決通過,甚至必要時還可以請求大法官作成暫時處分。但許宗力認為:「我懷疑聲請大法官解釋真的是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法律救濟管道。」
許宗力提醒讀者:「要知道1994年國安三法未經討論與表決,在朝野議員一片推擠吵雜中,主席在眾人不知不覺中即匆匆宣布審查通過,留下眾人一片錯愕, 情境一如318當天,但釋字第342號解釋還是認為這種程序瑕疵並未達到明顯重大地步,所以不影響法律效力,要求立法院自己調查,自己解決爭議。」、 「342號解釋都採此見解了,則相同情形,明知顯無勝訴希望還聲請解釋,都有可能被認為是浪費司法資源,是『來亂』的,我們還能期待大家會相信大法官是可 期待的救濟管道,還能苛求大家應先按耐對喃喃30秒的憤怒,聲請大法官解釋先?何況,當根據過去案例,本案已不可能勝訴,則即使有暫時處分制度,大法官也 會以本案聲請顯無勝訴希望,以弊大於利,迅速駁回暫時處分之聲請。」
文末,許宗力鄭重指出:「佔領國會,不管哪一黨執政,基本上都是不可取的,只有在非常例外的不得已情形,才有可能正當化,切勿輕易發動、輕易仿效。」
許宗力提到,318當天立院決議程序(指張慶忠30秒通過議案)的違法瑕疵已無其他糾正可能,因為寄望國會自律,會陷入內部多數決循環論證當中,而大法官也不能審查依據立法院內規所發生在立法院內部程序效果的程序行為,所以學生攻入議場具備不得已的最後手段性。
提到其他法界人士有聲音認為,學生還有其他合法救濟管道,就是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請大法官審查服貿協議是否確實經議決通過,甚至必要時還可以請求大法官作成暫時處分。但許宗力認為:「我懷疑聲請大法官解釋真的是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法律救濟管道。」
許宗力提醒讀者:「要知道1994年國安三法未經討論與表決,在朝野議員一片推擠吵雜中,主席在眾人不知不覺中即匆匆宣布審查通過,留下眾人一片錯愕, 情境一如318當天,但釋字第342號解釋還是認為這種程序瑕疵並未達到明顯重大地步,所以不影響法律效力,要求立法院自己調查,自己解決爭議。」、 「342號解釋都採此見解了,則相同情形,明知顯無勝訴希望還聲請解釋,都有可能被認為是浪費司法資源,是『來亂』的,我們還能期待大家會相信大法官是可 期待的救濟管道,還能苛求大家應先按耐對喃喃30秒的憤怒,聲請大法官解釋先?何況,當根據過去案例,本案已不可能勝訴,則即使有暫時處分制度,大法官也 會以本案聲請顯無勝訴希望,以弊大於利,迅速駁回暫時處分之聲請。」
文末,許宗力鄭重指出:「佔領國會,不管哪一黨執政,基本上都是不可取的,只有在非常例外的不得已情形,才有可能正當化,切勿輕易發動、輕易仿效。」
許宗力(1956年2月10日-),嘉義市人,台灣法律學者,前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
.......2003年任任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在本次提名大法官中是僅次於許玉秀,年紀第二輕的大法官,從事釋憲實務工作期間,踴躍提出諸多影響深遠的大法官意見書,再認期間從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事項,迄2011年8月止共計作成解釋122件,提出意見書39件,於2011年9月30日卸任。
著作
- 《法與國家權力》(1999年)
- 《法與國家權力(二)》(2007年)
- 《憲法與法治國行政》(1999年)
- 《地方自治法》(1992年,合著)
他常在報章上投書,批判台灣司法[5]。2011年7月,出版《羈押魚肉》,介紹法律與日常生活,獲金鼎獎,為首位獲得此獎項的法官[6]。
- 《兩岸關係法的嘗試與突破》()
- 《兩國論與台灣國家定位》(2000年)
- 《Verfassungsrechtliche Schranken der Leistungsgesetzgebung im Sozialstaat》(1986年)
外部連結
司法院大法官網頁中許宗力的介紹許宗力大法官榮獲司法院一等司法獎章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許宗力教授之介紹
許宗力老師《給法律系學生的一封信》
遠見雜誌-許宗力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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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專欄】王健壯/凱撒的面具
台灣大學歷史系畢業,美國維吉尼亞大學訪問研究。曾任新新聞周刊總編輯、社長,中國時報總編輯、社長。現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並在聯合報定期撰寫專欄。出版有《我不愛凱撒》、《凱撒不愛我》、《看花猶是去年人》、《我叫他,爺爺》等書。
【周一專欄】王健壯:又見「羈押魚肉」
2013/06/03同一天兩件不同案件的四位嫌犯,分別被不同的法官裁定收押,並且都被戴上了手銬。
稍具司法改革理念的人看了這兩則新聞後,應該都會質問一個問題:審前羈押如此浮濫,司法改革到底改革了什麼?
這 兩件審前羈押案件是:在雙子星開發弊案中涉嫌收賄護航的台北市議員賴素如,以及在電玩弊案中涉嫌行賄官警的《聯合報》、《自由時報》兩位記者與內政部國會 聯絡人。賴素如是二度延押,兩位記者與國會聯絡人是檢察官抗告交保後由法院重裁羈押;但不論延押或重裁收押,理由都是:涉嫌重大,有串證之虞。
台 灣審前羈押其實氾濫久矣。檢察官若不聲請羈押,好像不足以彰顯嫌犯罪行之嚴重,以及其偵辦犯罪的決心;法官若不裁定收押,似乎顯示其有意坐視嫌犯逍遙於法 外;反正檢審都是抱著「被控犯罪就應被收押」的心態,至於什麼無罪推定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以及比例原則等等,他們都忘了一乾二淨。
過去 幾年陳水扁因貪瀆案被長期羈押,許多人對審前羈押因此曾多所質疑與抨擊,法務部還為此煞有其事開過檢討會,大法官會議也作出了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但即使 如此,審前羈押之司法惡習卻至今不動如山,手銬戒具之使用也依然濫用如昔。換句話說,所謂大步改革司法,其實是寸步未改。
關心司法的人都知道:過去幾年不知有多少檢察官濫行聲押或法官裁定收押,但最後卻被判決無罪的案件,人權被剝奪的受害人心知肚明,負司法決策的人手上也應有相關統計資料,但為什麼仍然無法杜絕浮濫的審前羈押與戒具的濫用?
以電玩弊案為例。《自由時報》記者雖全盤供出行賄過程,但檢方仍聲請羈押,理由是:避免串供,並保護他的人身安全。
但 串供羈押嚴重危害被告的辯護防禦權利,乃屬違憲之舉。至於保護嫌犯安全的羈押理由,則可以引述前任大法官許宗力在六六五號解釋文的不同意見書中的幾句話予 以駁斥:「被告仍是國民,國民可能自殺或被殺,國家本就有防免、保護義務,豈能為了省事,而以保護之名率爾羈押之?」「那麼羈押就祇是國家省時省力的便宜 措施」。
所謂省時省力指的就是押人取供。檢察官雖以保全訴追為名進行羈押,但其實卻是以剝奪人權作為檢審便宜行事的代價。更可笑的是,檢察 官與法官常以被告有逃亡之虞而聲押或裁押,但就像許宗力所說:「如果對虞逃事證認定及證明度要求輕忽草率,則被告有長腳也可以作為認其有逃亡之虞的具體事 實了」。由此可見,羈押雖讓檢審省時省力,卻讓被告飽受甚至枉受牢獄之災,天下豈有這種滿口人權卻又侵犯人權的政府?
讀法律的人都懂無罪推 定原則,也瞭解羈押應是最後手段,而不是刑罰的預支,更不能用來滿足社會「忌惡的期待」,或是作為安撫社會情緒的工具(許宗力語)。但執行法律的人卻顯然 忘了他們在學校讀過的這些法律常識;讀法律所為何事?檢察官與法官午夜夢迴時,能不內疚神明、外慚清議而輾轉反側?
那些滿嘴司法改革不離口的政府首長,包括總統在內,如果看了濫行羈押的新聞與統計資料而不痛心疾首,並且痛下決心改革的話,就請他們從此閉嘴;凡作法律裁判的人,必將受到民意的裁判,以及歷史的裁判,那些習於「羈押魚肉」(林孟皇法官語)的人,更難逃這樣的命運。
- 瀏覽次數:2202: (201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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