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1日 星期一

陳瑞仁:執法所思:陳瑞仁檢察官的司改札記; 檢手握寶劍 要心存憲法;檢察官手握是非抉擇鎖鑰(陳鋕銘)


檢察官手握是非抉擇鎖鑰(陳鋕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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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院驅離事件告訴人跳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證據,明白表示對承辦本案的台北地檢署的不信任態度。若再對照該事件北檢逕依警方移送聲押「首謀」被法院直接無保 駁回;兼被告身分的警方,以調查執法過當事由向醫院調取急診病歷。不禁讓人擔憂,檢察官是否已隱沒在行政權身後,喪失司法官的中立地位?
當 檢察官協會發表聲明逕行認定學生行為屬「違法」的結論;法務部長直接評斷佔領立法院的學運不構成公民不服從要件的結論。而本應掌握偵查案件發言權的北檢, 卻保持高度沉默,未及時澄清人民對檢方執法偏倚的疑慮。去年底政爭後,起訴前總長黃世銘的理由更是援引權力分立、人權保障慷慨陳詞,為何在此重大憲政爭議 事件,卻處處落於被動呢?人民質疑檢察官靠邊站,並非無由。何以至此?或許可從檢察官不自覺的身分界定獲得答案。檢察官協會對檢察官的定位是法治國守護 人,中正一分局事件後,有人則援引檢察官公益代表人身分,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才是檢察官主要職能。

應從憲政高度審酌

可是將法治國等同於實定法秩序,將社會秩序等同於公共利益,將使檢察官局限於形式實定法的法律思維,無法站到以《憲法》為基準適用法律的高度。尤其只強調社會秩序與實定法形式,在階級對立的社會局勢中,就更易被歸類為靠向現行秩序的得利階級,而非「公益」代表。
當 數十萬民眾已吶喊出「公民不服從」、「抵抗權」,可以預期的是在台灣社會新的價值秩序穩定前,群眾事件勢必是常態。從事運動訴求的人民,和前線執法的官、 警,都在尋求司法官提供解答。檢察官若能警敏於公益代表身分,以其處於衝突事件後立即參與第一線事實調查、證據蒐集的地位,將有相當好的機會發揮定紛止 爭、顯揚憲政價值、保障人民權利、逐步恢復長期法秩序的功能。
所以檢察官已無法迴避從憲政高度審酌學運事件。 佔領國會究竟是威脅民主合議制的重大違憲行為,還是「人民出場」討回直接民權的國民主權實踐?能否援引美國的公民不服從、德國的抵抗權,或其他憲政正當性 主張?這些憲政正當性滲透到刑事個案的處理中,從偵查手段輕重、移送追訴取捨,從量刑審酌、可責性、違法性,甚至到構成要件,有那些彈性適用工具?法定阻 卻違法事由?類推緊急避難?實質違法性?社會相當性?超法規阻卻違法?可罰的違法性?《刑法》57條與59條量刑基準,乃至政治性的大赦、特赦可能性。都 是檢察官所謂「心存《憲法》」必須細思和實踐的。
當總統、行政院長和法務部長都在具憲政爭議的群眾事件中,未有緩解衝突的作為時。檢察官可別跟著行政權錯失挺直中立性、獨立性,掙回司法屬性的良機。在徬徨不知如何舉措之時,檢察官公益代表的身分定位,可為是非抉擇的鎖鑰。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


焦點評論:檢手握寶劍 要心存憲法(陳瑞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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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揚日前聲押遭駁回,學者指摘檢察官「行政化」,易被解讀配合執政當局行事。資料照片

太陽花學運落幕後,有部分國人呼籲不要對學生們「進行司法追殺」。但《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面對此「應」字,檢察官何去何從?
第一個難題當然是,有無《憲法》層次的阻卻違法事由?至今「言論自由」、「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都已經被提出來,正反意見都有。類似事件在美國也是爭論不休,例如威斯康辛州從2011年3月起,有一群異議人士組成「歌唱聯盟」,多次佔領州議會圓頂大廳(非議事廳)在內輪流唱歌,抗議州政府的勞工待遇政策。該活動至今已有上百人被逮捕,部分被起訴。但警方移送所依據的行政命令(議會院區集會超過20人者須經許可),在今年二月被法官宣告違憲無效,檢方已提起上訴中。 

易被曲解配合政局

事實上在經濟不對等日益嚴重的狀況下,人民因對代議政治與政黨政治喪失信心,而佔領公家或財團機構逼迫當局與人民對談,已是全球化之現象。檢察官面對此深層之集體民怨,自應「手握寶劍,心存憲法」,不宜以「中華民國只有一套法律」做立即反應。
接下來是程序上的問題,如果此事件涉及人民的《憲法》權利,是否即表示檢察官不應該進行偵查?這問題的答案其實很簡單:不做偵查,如何確定被告是在行使《憲法》上的權利?何況所謂公民不服從,本就是以故意違反特定法律的方式進行抗議,所以從逮捕留置到訊問移送,本就是抗議者所得預期之犧牲祭典,而檢警依法行事,與是否贊同抗議者之訴求並不相關。但在台北地檢對清大學生魏揚聲請羈押遭法院駁回後,一群法律學者卻強烈指摘檢察官「行政化」與「工具化」,並使用「整肅異己、殺一儆百」等文字,易被解讀為只要檢察官有任何偵查作為就是配合執政當局行事,難怪引發不少反彈。 

平行偵查贏得信任

然令人遺憾的是檢察官協會對學者批評的反駁聲明。該聲明在辯護檢察官偵查作為的正當性後,竟加上一段「學生對國家政策可以有不同意見,但不能以暴力攻占立法院、進入行政院,破壞議事設施和公物,癱瘓國會運作,這種行為已經觸法」,這已經從「偵查作為」跳到「偵查結論」了,在還沒有偵查終結前就憑新聞報導公開對具體個案下結論,豈不喪失了檢察官應有的客觀性與中立性?難怪此聲明在檢方內部亦被嚴厲批判。
由上可知,在此眾說紛紜的時刻,惟有堅持「中立性」才能凸顯出檢察官的司法屬性,亦即,台北地檢應對學生與警察做平行偵查。檢方既然握有整個學運過程的蒐證錄影帶,對於學生有無不法犯行與警察有無非法暴力,即應同步進行相同強度的偵查作為。並且在對外說明偵辦進度時,亦應做等量程度的揭露,更應避免在偵查中即對任何一方做出法律上或道德上的評價。
司法不容被懷疑,不僅實質上要公正,且要做到表面上看來公正,平行偵查是贏得全民對檢察官信任的第一步。 
檢察官、現赴美進修中



執法所思:陳瑞仁檢察官的司改札記

執法所思:陳瑞仁檢察官的司改札記
作者:
出版社: 商周出版
書系: 人與法律系列
出版日期:
 他走了一條跟所有檢察官不一樣的路
◎文/王金壽(本文作者為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暨政治經濟學研究所教授/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系合聘教授)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我來到台北市館前路的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它的大門就是一個一般的鐵門,沒有仔細注意的話,根本不會發現這個單位。當時的我 正在為博士論文收集田野資料。我的博士論文其中一章討論司法改革對國民黨侍從體系的影響。對於司改這樣重要的題目,我原本以為應該有許多現成的研究,但那 時候幾乎沒有任何關於司改的研究,我只好一一地去訪問司法改革的參與者。來查緝黑金中心之前,已經有多位受訪的法官跟檢察官跟我強調這位受訪者有多重要, 但是他對我而言,幾乎是一張白紙。
  
  跟這位受訪者碰面後,他簡單地先帶我逛一下查緝黑金中心。接著,我簡單地說明我的研究以及要訪問的重點。這位受訪者顯然不太願意講他自己的事,他一直 重複講著哪些檢察體系前輩作出了什麼樣的努力和犧牲。這時候,已經到了吃晚飯時間,他顯然沒有意思要請我吃飯,並拿出了便宜的菜餔餅請我吃。這些菜餔餅顯 然無法填飽我的肚子,只好告退。我要過了很久之後才知道,那一天的菜餔餅可能就是他的晚餐,而當晚又是他經常整夜加班、睡在辦公室的其中一個夜晚而已。這 位檢察官就是陳瑞仁。
  
  陳瑞仁走了一條跟所有檢察官不一樣的路。當別人選擇大都會地檢署為司法官訓練所結訓之後分發第一志願時,他自己選擇了到台東地檢署。當別人退出司法體 制希望以政治改革為優先目的、或是改當律師在民間進行司法改革時,他留下來繼續當檢察官。當別人被拔升為主任檢察官時,他與一群年輕的檢察官成立了檢察官 改革協會,對抗法務部、進行改革。當別人努力爭取當檢察長時,他婉拒了檢察長職位、從高檢署回到地檢署當一名檢察官。
  
  或許很多人會認為陳瑞仁最值得稱頌的事蹟是偵辦國務機要費案,起訴了當時的第一夫人吳淑珍女士。但我認為他帶領基層年輕檢察官所進行十幾年的司法改革 與抗爭,遠比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更來得重要。體制內改革者的處境,遠比體制外的改革者處境來得艱辛許多。在體制內當一名異議份子或改革者,經常得面對許多的 打壓與質疑,來自統治者或佔據檢察高階位置者的打壓,自不待言。由於這些異議份子經常揭露檢察體系內部的醜聞,更會因此遭到同事的排擠。而身為司法體制一 員,他們同時也面臨民間社會團體對於司法體制的質疑與攻擊。
  
  陳瑞仁這一本文集代表著台灣基層有改革意識的檢察官,在過去十幾年來的改革運動的歷史與反省。它不僅記錄過去改革運動的歷史軌跡,也記錄著這些運動的 挫折與失敗。這些理念堅持與改革歷史讓我們看到了這群人奮戰過程、反映了當時環境的光明與黑暗,也彰顯了他們對司法天職的承擔與盡責,以及改革運動所面臨 的困境。他們曾為台灣的檢察改革作出了不少貢獻,也完成了一定程度的成果,同時他們也在困頓中迷惘,在失敗時落淚。這些文章沒有高調的理論,卻是有辦案第 一線檢察官的掙扎與堅持。
  
  在所有的掌聲、讚揚與謾罵、攻擊都過了之後,陳瑞仁實踐他的諾言,作為第一個自高檢署自願「降調」到地檢署的檢察官。二○一二年三月八日,我因為國科 會研究計畫與學生到新竹地檢署訪問陳鋕銘檢察官。新竹地檢署對於台灣的檢察改革有其歷史地位,高新武檢察官對於檢察改革所開的第一槍,就在新竹地檢署;檢 改會當年成立時,也在新竹。陳鋕銘帶我們去跟他口中的陳老師打招呼,那時已經晚上七點多了,陳瑞仁還在加班尚未吃晚餐。等到我們訪問結束,九點多要離開 時,我們去跟他告別,他已經回家用完餐再回到辦公室了。離開時,幾乎所有新竹地檢署的辦公室都是暗的。對於陳瑞仁,這個夜晚才剛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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